各位朋友:
台北野草莓捐款,經過民事信託過程後,陸續招開兩場說明會,錄影存檔如下,歡迎各位參考。
台北野草莓捐款信託說明會 系列一
「公益活動企劃書撰寫技巧與創意經驗分享」
相關文件:
公益活動企劃書撰寫要領投影片
企劃書撰寫範例
與談人:
何宗勳,三十歲前是廣告人,三十歲後是非政府組織(NGO)工作者,把廣告的創意帶進社會運動,大膽的開創社運界一條新的道路。其任職於環保聯盟期間,是最早發起台灣「裸體抗議」的祕書長;現今擔任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的他,仍然是創意不斷,公視預算解凍遊行以「人體骨牌倒立院」活動、成為台灣第一個民眾環繞立院的行動藝術抗爭。
台北野草莓捐款信託說明會 系列二
「非營利事業組織及公益活動之預算控制與績效評估」
相關文件:
〈非營利機構及公益活動之管理控制〉
p.1 p.2 p.3 p.4 p.5 p.6
與談人:李宗黎,台北市人,擁有近三十年會計師經驗,出版過多本會計類叢書,為許多高考準備者參考之主流用書。現任財團法人台灣會計教育基金會執行長、正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以及台灣大學、輔仁大學之會計系講師。
2009年6月29日 星期一
2009年6月27日 星期六
228位學者發起「反對虛假行政中立! 捍衛言論講學自由」連署
各位親愛的朋友:
關懷學生、與我們長期合作的組織「學界守護民主平台」於日前召開了記者會,新聞稿與會議內容如下。
以下摘錄當天記者會之新聞稿,敬請參考。
立法院於今年五月底通過,經總統公佈於六月十二日生效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內容廣泛限制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的教師,及中央研究院在內的所有公立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政治參與及意見表達的權利。同時立法院更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提案修改「教育基本法」,將前述的法律要求,擴張到所有公立學校的教育工作者。亦即,此案如果通過,將嚴重侵害全國二十萬名公立學校教師之言論與講學自由。
此法未來如果擴大適用,不僅將剝奪知識界言論批判與公共參與的自由,戕害教育、學術工作者在知識傳遞上的功能,也進一步損毀當代民主體制的重要基石。「台灣民主守護平台」(參見附件吳乃德發言稿)在短短幾天內,集結了全國不同學門兩百多位大學教師,與多名中研院院士如鄭天佐、李文雄、廖述宗,前大法官蘇俊雄等作為連署發起人,呼籲所有關心台灣民主的公民,踴躍支持加入連署(網址:http://tinyurl.com/m44bwt)。同時幾位平台的學界代表,也於6/26(五)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達知識份子捍衛思想言論與公民權的決心。
首先,「民主守護平台」召集人吳乃德,簡要報告這項法律在過去十多年來立法過程的演變,適用對象如何逐漸擴大;以及最近政府部門、國民黨和民進黨草率通過這項法案的過程。
同為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的瞿海源教授則痛陳,即使在戒嚴時期與解嚴初期,眾多中研院研究人員及大學教授,仍有批判蔣經國與國民黨的自由。然而,未來在馬英九總統兼任黨主席後,反而因其黨職身份,讓所有知識份子失去針貶時政的權利。在國民黨完全執政下的台灣,民主倒退至比戒嚴前還不如,令人憂心。
台大法律系顏厥安教授則指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明顯違反諸多基本法律原則,包括「立法目的不清」、「違反明確性原則」、「政黨政治與公務人員的中立義務界限不清」、「公立學術機構研究人員,準用本法的規定違憲」,以及「附帶決議侵害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等」等。然而,總統已經在六月初公佈實施這部問題重重的法律,因此,民間除推動修法外,也呼籲教育部鄭瑞城部長,不應理會這部違憲惡法,切勿接受立法院做成之附帶決議。
而清華大學中文系的祝平次教授,則認為台灣社會仍對許多重大事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包括國家認同、統獨爭議、永續環保與經濟發展的優先問題等,這些分歧都需要充分的意見溝通才能建立社會共識,以做為台灣民主長久發展的基礎。所以對於任何公民言論表達自由以及政治權利的限制,都應該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之下才來進行,而且範圍越小越好。否則意見溝通無法充分,基礎的共識也無法建立,台灣的民主可能就會斷送在這些急速擴大的分歧當中。如今此惡法的通過,卻限制了數十萬人民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讓關心社會的學者無所適從,也對台灣的民主造成重大傷害。
最後,也來自中研院台史所的吳叡人教授,則在記者會上展示多項可能導致觸法的「證據」,如宣示台灣獨立的衣物,與追求西藏主權獨立的雪山獅子旗等。他以「現行犯」來反諷自己與在場多名學者的荒謬處境。他提醒社會注意,從去年陳雲林來台眾多警察濫權事件,到今日通過的惡法顯示,台灣的民主有嚴重倒退的傾向,這隱約與中國一連串打壓思想言論自由的舉動相呼應,恰好應證了政治學者的觀察,民主化或反民主化浪潮,常有在相鄰地域相繼出現的現象。因此他呼籲台灣公民,應該挺身抗議這股反動浪潮,就以反對這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惡法,作為抵抗的起點。
總結來說,我們的訴求為以下兩點:
一、執政黨主導的立法院立即修改過當干預言論與講學自由的行政中立法相關條文。
二、教育部不得屈從於立法院的壓力,藉由修改教育基本法或其他法律,壓制教育學術界的言論與講學自由。
時間:2009年6月26日(星期五)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3-1號)
主辦單位:台灣守護民主平台
主持人:吳乃德(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召集人,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
出席代表:瞿海源(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顏厥安(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祝平次(清華大學中文系副教授)吳叡人(中研院台史所助研究員)、
新聞聯絡人:葉虹靈(2652-5128/0920-379-387) email:twcongd@gmail.com
關懷學生、與我們長期合作的組織「學界守護民主平台」於日前召開了記者會,新聞稿與會議內容如下。
以下摘錄當天記者會之新聞稿,敬請參考。
立法院於今年五月底通過,經總統公佈於六月十二日生效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內容廣泛限制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的教師,及中央研究院在內的所有公立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政治參與及意見表達的權利。同時立法院更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提案修改「教育基本法」,將前述的法律要求,擴張到所有公立學校的教育工作者。亦即,此案如果通過,將嚴重侵害全國二十萬名公立學校教師之言論與講學自由。
此法未來如果擴大適用,不僅將剝奪知識界言論批判與公共參與的自由,戕害教育、學術工作者在知識傳遞上的功能,也進一步損毀當代民主體制的重要基石。「台灣民主守護平台」(參見附件吳乃德發言稿)在短短幾天內,集結了全國不同學門兩百多位大學教師,與多名中研院院士如鄭天佐、李文雄、廖述宗,前大法官蘇俊雄等作為連署發起人,呼籲所有關心台灣民主的公民,踴躍支持加入連署(網址:http://tinyurl.com/m44bwt)。同時幾位平台的學界代表,也於6/26(五)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達知識份子捍衛思想言論與公民權的決心。
首先,「民主守護平台」召集人吳乃德,簡要報告這項法律在過去十多年來立法過程的演變,適用對象如何逐漸擴大;以及最近政府部門、國民黨和民進黨草率通過這項法案的過程。
同為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的瞿海源教授則痛陳,即使在戒嚴時期與解嚴初期,眾多中研院研究人員及大學教授,仍有批判蔣經國與國民黨的自由。然而,未來在馬英九總統兼任黨主席後,反而因其黨職身份,讓所有知識份子失去針貶時政的權利。在國民黨完全執政下的台灣,民主倒退至比戒嚴前還不如,令人憂心。
台大法律系顏厥安教授則指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明顯違反諸多基本法律原則,包括「立法目的不清」、「違反明確性原則」、「政黨政治與公務人員的中立義務界限不清」、「公立學術機構研究人員,準用本法的規定違憲」,以及「附帶決議侵害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等」等。然而,總統已經在六月初公佈實施這部問題重重的法律,因此,民間除推動修法外,也呼籲教育部鄭瑞城部長,不應理會這部違憲惡法,切勿接受立法院做成之附帶決議。
而清華大學中文系的祝平次教授,則認為台灣社會仍對許多重大事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包括國家認同、統獨爭議、永續環保與經濟發展的優先問題等,這些分歧都需要充分的意見溝通才能建立社會共識,以做為台灣民主長久發展的基礎。所以對於任何公民言論表達自由以及政治權利的限制,都應該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之下才來進行,而且範圍越小越好。否則意見溝通無法充分,基礎的共識也無法建立,台灣的民主可能就會斷送在這些急速擴大的分歧當中。如今此惡法的通過,卻限制了數十萬人民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讓關心社會的學者無所適從,也對台灣的民主造成重大傷害。
最後,也來自中研院台史所的吳叡人教授,則在記者會上展示多項可能導致觸法的「證據」,如宣示台灣獨立的衣物,與追求西藏主權獨立的雪山獅子旗等。他以「現行犯」來反諷自己與在場多名學者的荒謬處境。他提醒社會注意,從去年陳雲林來台眾多警察濫權事件,到今日通過的惡法顯示,台灣的民主有嚴重倒退的傾向,這隱約與中國一連串打壓思想言論自由的舉動相呼應,恰好應證了政治學者的觀察,民主化或反民主化浪潮,常有在相鄰地域相繼出現的現象。因此他呼籲台灣公民,應該挺身抗議這股反動浪潮,就以反對這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惡法,作為抵抗的起點。
總結來說,我們的訴求為以下兩點:
一、執政黨主導的立法院立即修改過當干預言論與講學自由的行政中立法相關條文。
二、教育部不得屈從於立法院的壓力,藉由修改教育基本法或其他法律,壓制教育學術界的言論與講學自由。
時間:2009年6月26日(星期五)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3-1號)
主辦單位:台灣守護民主平台
主持人:吳乃德(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召集人,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
出席代表:瞿海源(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顏厥安(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祝平次(清華大學中文系副教授)吳叡人(中研院台史所助研究員)、
新聞聯絡人:葉虹靈(2652-5128/0920-379-387) email:twcongd@gmail.com
2009年6月26日 星期五
[公告]有關野草莓搬遷後,資源管理相關事項
各位朋友們:
自從去年十一月六日開始,台北的野草莓學運就不斷收到來自各方的支援,來自各行各業者的志願幫忙、民眾的小額捐款、各界的物資...如果沒有來自社會各界的支援,野草莓學生們在廣場的運作想必是更加艱困的。
台北野草莓一直以來便十分珍惜社會各界所給予的關切與援助,而至今,隨著剩餘捐款的信託、野莓之家/野空間的租約到期,台北野草莓的經營即將邁入下一個階段。現在經營這個運動的參與者們,打算將這段時間所得到的物資,做一個總整理。
我們未來將會把這半年時常被使用的物資留下來,作為社運團體、青年學生組織可以申請借用的公共財;而這段時間許久沒有使用、或者過多無法儲存的物資將拿來轉贈其他社運團體(台灣圖博之友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海筆子)或者社福團體(關愛之家.台北市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城中分部)。
目前資源管理組預計留下睡袋、帳篷、炊事帳、大聲公、板凳、延長線、投影機與布幕,以及一對戶外可以使用的喇叭,這組喇叭可以有效的提供各個社會運動場合辦戶外活動、集會之用。以上物資歡迎社運團體及其將相關團體借用。
感謝各界長久以來的支持!
台北野草莓聯絡人 上官良治 0911245114
自從去年十一月六日開始,台北的野草莓學運就不斷收到來自各方的支援,來自各行各業者的志願幫忙、民眾的小額捐款、各界的物資...如果沒有來自社會各界的支援,野草莓學生們在廣場的運作想必是更加艱困的。
台北野草莓一直以來便十分珍惜社會各界所給予的關切與援助,而至今,隨著剩餘捐款的信託、野莓之家/野空間的租約到期,台北野草莓的經營即將邁入下一個階段。現在經營這個運動的參與者們,打算將這段時間所得到的物資,做一個總整理。
我們未來將會把這半年時常被使用的物資留下來,作為社運團體、青年學生組織可以申請借用的公共財;而這段時間許久沒有使用、或者過多無法儲存的物資將拿來轉贈其他社運團體(台灣圖博之友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海筆子)或者社福團體(關愛之家.台北市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城中分部)。
目前資源管理組預計留下睡袋、帳篷、炊事帳、大聲公、板凳、延長線、投影機與布幕,以及一對戶外可以使用的喇叭,這組喇叭可以有效的提供各個社會運動場合辦戶外活動、集會之用。以上物資歡迎社運團體及其將相關團體借用。
感謝各界長久以來的支持!
台北野草莓聯絡人 上官良治 0911245114
2009年6月16日 星期二
2009年6月13日 星期六
聲援李明璁老師,學生後續行動討論
各位野草莓的戰友們:
李明璁老師被起訴的事件,
野草莓部落格和ptt在第一時間公佈了訊息,
但由於適逢期末考週,
只能先以網路聯絡的方式先告知各位朋友相關情形。
在此,想邀請關心的朋友們在期末考後,
一起到野空間(台北市同安街28巷7弄9號)
共商集體行動的方式,
希望可以在李老師第一次開庭時,
有相對應的學生行動。
敬請各位回覆合適的時間。
回覆請按此
p.s.
以上登錄表『6/20(六)下午』,請各位先忽略,因為作業疏忽,
此時野空間已經有請老師來討論使用捐款信託的講座。
謝謝
臺北野草莓聯絡處
1106action@gmail.com
(02)23678263
李明璁老師被起訴的事件,
野草莓部落格和ptt在第一時間公佈了訊息,
但由於適逢期末考週,
只能先以網路聯絡的方式先告知各位朋友相關情形。
在此,想邀請關心的朋友們在期末考後,
一起到野空間(台北市同安街28巷7弄9號)
共商集體行動的方式,
希望可以在李老師第一次開庭時,
有相對應的學生行動。
敬請各位回覆合適的時間。
回覆請按此
p.s.
以上登錄表『6/20(六)下午』,請各位先忽略,因為作業疏忽,
此時野空間已經有請老師來討論使用捐款信託的講座。
謝謝
臺北野草莓聯絡處
1106action@gmail.com
(02)23678263
2009年6月11日 星期四
野草莓民眾捐款申請及核撥辦法
各位關心野草莓學運的朋友:
以下為野草莓民眾捐款申請及核撥辦法,如需下載,請點擊此。
野草莓民眾捐款申請及核撥辦法
一、申請時間:
第一次申請於契約生效起,至2009年6月28日為止。如第一次徵件審理後尚有餘額,以半個月為一期,每月15日及30日為收件截止日,並於十天內審查完畢並公告之。
二、申請條件及流程:
1. 符合契約受益人資格。申請單位(人)若為立案團體,需附立案證書及負責人身份證影本。若申請單位(人)為個人,需附身份證影本。若申請單位(人)為未立案團體,應由主要成員具名申請,並提供主要成員之身分證影本、簽名,另須提派一人為計畫主持人,負責請領款項。
2. 申請者須寫申請表格(附件一),並附完整計劃書一式三份,送交本捐款聯絡人。完整計畫書表格如附件二。
3. 凡整理、紀錄野草莓運動以來相關檔案與資料之計畫優先補助,惟仍須提交企畫書於審查委員決議。
4. 鼓勵學生組織發展條款:若申請經費者檢附之資料詳載組織成員有學生超過15名(含)以上、並穩定召開工作會議、明確決策機制與執行責任分工、並舉辦過三次以上活動之校外學生團體,則優先補助經費。
5. 申請本捐款經費補助者,必須於10月26日前提交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執行進度於聯絡人。聯絡人統整彙編,並於11月06日公告該年度捐款執行成果。報告書格式請見附件二。
6. 審查委員依其權限審核資料,決定核發金額於經費核撥方式。審查委員依計畫需求以分期預支、按進度實報實銷、計畫執行完畢後請款等方式核發經費。接受補助之案件皆須放置野草莓部落格上(http://action1106.blogspot.com),接受社會公評與監督。
三、請款及核銷辦法:
1. 受託人依據審查委員決議內容支付款項。
2. 計畫主持人第一次請領款項時,須備身份證明文件向受託人親填簽名及印鑑卡,之後得出具委託書(簽名蓋章)委由同一計畫參與人或本捐款聯絡人代為請款及核銷作業。
3. 各項核銷單據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章確認其屬實,並符合預算書所列項目及數量金額,方可核銷。
4. 各項目實支數與預算數可容許在誤差值百分之十(含)以內。若誤差值超過百分之十,須經三位審查人同意,方可流用至其他項目,但所有支出不得逾越總預算金額。
5. 各項支出憑證需符合相關法令及商業習慣之形式要件。
6. 若審查委員同意撥款方式為分期預支,應於每一筆預支款項核銷完畢方得支領下一期預支。
7. 所有計畫最慢應於活動結束後兩周內進行核銷。未依規定時間完成核銷者,受託人可要求繳回預支款項,並將計畫負責人姓名、單位交付捐款連絡人公告於野草莓部落格。
四、其他:
1. 若補助經費用於購置器材,該器材所有權仍歸於野草莓學運,於計畫執行完畢之後,交由野草莓資源管理組保管。
2. 捐款聯絡人與資源管理組依工作需要,每月提出行政所需人事費及庶務零用金申請,惟需先檢附支用項目說明(附件三),並經審查人同意。人事費用僅得編列臨時工資,每小時100(含)元以下;且所有人事費總金額每月不得超過17,600元。行政費支用亦須與其他計畫一樣,依據相同之請款及核銷流程。
3. 申請業務聯絡人為郭聖潔同學(小葵),聯絡方式:
行動電話:0918320624
Email: jadekuo63@gmail.com
msn: jadecat.kuo@gmail.com
五、各項附件:
(略,請參見本文之超連結文件)
以下為野草莓民眾捐款申請及核撥辦法,如需下載,請點擊此。
野草莓民眾捐款申請及核撥辦法
一、申請時間:
第一次申請於契約生效起,至2009年6月28日為止。如第一次徵件審理後尚有餘額,以半個月為一期,每月15日及30日為收件截止日,並於十天內審查完畢並公告之。
二、申請條件及流程:
1. 符合契約受益人資格。申請單位(人)若為立案團體,需附立案證書及負責人身份證影本。若申請單位(人)為個人,需附身份證影本。若申請單位(人)為未立案團體,應由主要成員具名申請,並提供主要成員之身分證影本、簽名,另須提派一人為計畫主持人,負責請領款項。
2. 申請者須寫申請表格(附件一),並附完整計劃書一式三份,送交本捐款聯絡人。完整計畫書表格如附件二。
3. 凡整理、紀錄野草莓運動以來相關檔案與資料之計畫優先補助,惟仍須提交企畫書於審查委員決議。
4. 鼓勵學生組織發展條款:若申請經費者檢附之資料詳載組織成員有學生超過15名(含)以上、並穩定召開工作會議、明確決策機制與執行責任分工、並舉辦過三次以上活動之校外學生團體,則優先補助經費。
5. 申請本捐款經費補助者,必須於10月26日前提交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執行進度於聯絡人。聯絡人統整彙編,並於11月06日公告該年度捐款執行成果。報告書格式請見附件二。
6. 審查委員依其權限審核資料,決定核發金額於經費核撥方式。審查委員依計畫需求以分期預支、按進度實報實銷、計畫執行完畢後請款等方式核發經費。接受補助之案件皆須放置野草莓部落格上(http://action1106.blogspot.com),接受社會公評與監督。
三、請款及核銷辦法:
1. 受託人依據審查委員決議內容支付款項。
2. 計畫主持人第一次請領款項時,須備身份證明文件向受託人親填簽名及印鑑卡,之後得出具委託書(簽名蓋章)委由同一計畫參與人或本捐款聯絡人代為請款及核銷作業。
3. 各項核銷單據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章確認其屬實,並符合預算書所列項目及數量金額,方可核銷。
4. 各項目實支數與預算數可容許在誤差值百分之十(含)以內。若誤差值超過百分之十,須經三位審查人同意,方可流用至其他項目,但所有支出不得逾越總預算金額。
5. 各項支出憑證需符合相關法令及商業習慣之形式要件。
6. 若審查委員同意撥款方式為分期預支,應於每一筆預支款項核銷完畢方得支領下一期預支。
7. 所有計畫最慢應於活動結束後兩周內進行核銷。未依規定時間完成核銷者,受託人可要求繳回預支款項,並將計畫負責人姓名、單位交付捐款連絡人公告於野草莓部落格。
四、其他:
1. 若補助經費用於購置器材,該器材所有權仍歸於野草莓學運,於計畫執行完畢之後,交由野草莓資源管理組保管。
2. 捐款聯絡人與資源管理組依工作需要,每月提出行政所需人事費及庶務零用金申請,惟需先檢附支用項目說明(附件三),並經審查人同意。人事費用僅得編列臨時工資,每小時100(含)元以下;且所有人事費總金額每月不得超過17,600元。行政費支用亦須與其他計畫一樣,依據相同之請款及核銷流程。
3. 申請業務聯絡人為郭聖潔同學(小葵),聯絡方式:
行動電話:0918320624
Email: jadekuo63@gmail.com
msn: jadecat.kuo@gmail.com
五、各項附件:
(略,請參見本文之超連結文件)
野草莓民眾捐款信託契約
各位關心野草莓學運的朋友:
以下為野草莓民眾捐款信託契約,如需下載,請點擊此。
野草莓學運民眾捐款民事信託契約
契約委託人(簽名):
契約受託人(簽名):
契約監察人(簽名):
契約審查委員(簽名):
茲同意訂立本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並願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 名詞定義
以下契約內容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1. 野草莓學運民眾捐款:係指野草莓學運自2008年11月06日起接受民眾捐款,迄至本信託契約簽訂日止,結餘款項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日後所有存入本帳戶之金額。
2. 野草莓學運參與者:係根據台北野草莓學運期間網路(網路連署資源平台「1106靜坐行動─修改「集會遊行法」連署活動」之連署名單)及紙本連署簽名單(自由廣場及台大青澄社連署紙本)為準。
3. 契約委託人: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推舉代表簽訂契約之同學謝昇佑。以下稱委託人。
4. 契約受託人: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同意李宗黎(會計師)擔任,以下稱受託人。
5. 契約受益人: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得申請本捐款之人;包括野草莓學運參與者及學生團體。
6. 契約監察人: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同意賴中強(律師)擔任,以下稱監察人。
7. 審查委員: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同意何宗勳(社團法人公民國會監督聯盟執行長)、馮喬蘭(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以下稱審查委員。
8. 捐款連絡人: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設負責本捐款申請案事宜之聯絡同學一名。以下稱聯絡人。負責同學載明於申請辦法中。
9. 資源管理組: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推舉成員五人--郎咏恩、楊子瑄、張安琪、林永強與上官良治,由上官良治為小組負責人(組長)。以下稱資源管理組。
二、 契約目的及內容:
1. 契約目的:基於野草莓學運之精神,凡與集遊法、人權相關議題之活動,得在本捐款支付範圍內。
2. 本契約有效日期於契約簽定日起,至2009年11月06日止。若有計畫未完成者,得視該計畫完成日調整之。
3. 契約委託人其權責為代表簽訂契約、將野草莓收受捐款轉交受託人開立帳戶,依信託契約執行,除此之外,本契約委託人對本契約無任何更動或異議之權(利)力,亦無野草莓學運對外代表人之資格。
4. 本捐款所有人為野草莓參與者共同所有,故變更契約權利為野草莓學生所有。野草莓學運參與學生對監管執行契約之變更權利,須經26名參與學生連署簽名提案,並送請大會決議。大會決議需有60名以上參與學生召開,相對多數通過方有效力。
5. 契約受託人職責為依法協助管理本捐款帳戶,並依審查委員之決議撥款。關於申請經費之動撥核銷流程,由受託人與審查委員另訂辦法公布之。
6. 成立審查委員會。邀請公民國會監督聯盟、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各推派一人擔任審查委員。負責審查提出申請經費之計畫,無論申請經費多寡,須經審查委員三人全數同意。審查委員會決議之事項,經由審查委員會成員確認無誤後,交由捐款聯絡人放置野草莓部落格(http://action1106.blogspot.com)上公告。
7. 設立監察人一名,由台灣學界守護民主平台推薦擔任。受託人因應監察人之要求,報告本捐款管理情形。監察人查驗受託人提交之捐款報告無誤後,須於一週內簽名交付本捐款聯絡人上網公告,以昭公信。
8. 契約受益人之權利與義務:得依契約明定之規範,申請活動經費。受領款項後必須專款專用,支用於申請時提出企劃的活動經費。
9. 聯絡人之權責為收送申請計畫案件、協助進行經費核銷、受理申請者相關詢問,並負責公告與本契約相關之事務。
10. 其他非現金物資由資源管理組負責管理。包括:帳棚等日常物資、簡訊、野草莓部落格、公用信箱、BBS、Google內部平台、文件檔案(含電子檔案)、通訊錄(含媒體記者)等。非關信託事宜之各項事務聯繫,亦由資源管理組負責。
以下為野草莓民眾捐款信託契約,如需下載,請點擊此。
野草莓學運民眾捐款民事信託契約
契約委託人(簽名):
契約受託人(簽名):
契約監察人(簽名):
契約審查委員(簽名):
茲同意訂立本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並願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 名詞定義
以下契約內容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1. 野草莓學運民眾捐款:係指野草莓學運自2008年11月06日起接受民眾捐款,迄至本信託契約簽訂日止,結餘款項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日後所有存入本帳戶之金額。
2. 野草莓學運參與者:係根據台北野草莓學運期間網路(網路連署資源平台「1106靜坐行動─修改「集會遊行法」連署活動」之連署名單)及紙本連署簽名單(自由廣場及台大青澄社連署紙本)為準。
3. 契約委託人: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推舉代表簽訂契約之同學謝昇佑。以下稱委託人。
4. 契約受託人: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同意李宗黎(會計師)擔任,以下稱受託人。
5. 契約受益人: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得申請本捐款之人;包括野草莓學運參與者及學生團體。
6. 契約監察人: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同意賴中強(律師)擔任,以下稱監察人。
7. 審查委員: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同意何宗勳(社團法人公民國會監督聯盟執行長)、馮喬蘭(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以下稱審查委員。
8. 捐款連絡人: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設負責本捐款申請案事宜之聯絡同學一名。以下稱聯絡人。負責同學載明於申請辦法中。
9. 資源管理組: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推舉成員五人--郎咏恩、楊子瑄、張安琪、林永強與上官良治,由上官良治為小組負責人(組長)。以下稱資源管理組。
二、 契約目的及內容:
1. 契約目的:基於野草莓學運之精神,凡與集遊法、人權相關議題之活動,得在本捐款支付範圍內。
2. 本契約有效日期於契約簽定日起,至2009年11月06日止。若有計畫未完成者,得視該計畫完成日調整之。
3. 契約委託人其權責為代表簽訂契約、將野草莓收受捐款轉交受託人開立帳戶,依信託契約執行,除此之外,本契約委託人對本契約無任何更動或異議之權(利)力,亦無野草莓學運對外代表人之資格。
4. 本捐款所有人為野草莓參與者共同所有,故變更契約權利為野草莓學生所有。野草莓學運參與學生對監管執行契約之變更權利,須經26名參與學生連署簽名提案,並送請大會決議。大會決議需有60名以上參與學生召開,相對多數通過方有效力。
5. 契約受託人職責為依法協助管理本捐款帳戶,並依審查委員之決議撥款。關於申請經費之動撥核銷流程,由受託人與審查委員另訂辦法公布之。
6. 成立審查委員會。邀請公民國會監督聯盟、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各推派一人擔任審查委員。負責審查提出申請經費之計畫,無論申請經費多寡,須經審查委員三人全數同意。審查委員會決議之事項,經由審查委員會成員確認無誤後,交由捐款聯絡人放置野草莓部落格(http://action1106.blogspot.com)上公告。
7. 設立監察人一名,由台灣學界守護民主平台推薦擔任。受託人因應監察人之要求,報告本捐款管理情形。監察人查驗受託人提交之捐款報告無誤後,須於一週內簽名交付本捐款聯絡人上網公告,以昭公信。
8. 契約受益人之權利與義務:得依契約明定之規範,申請活動經費。受領款項後必須專款專用,支用於申請時提出企劃的活動經費。
9. 聯絡人之權責為收送申請計畫案件、協助進行經費核銷、受理申請者相關詢問,並負責公告與本契約相關之事務。
10. 其他非現金物資由資源管理組負責管理。包括:帳棚等日常物資、簡訊、野草莓部落格、公用信箱、BBS、Google內部平台、文件檔案(含電子檔案)、通訊錄(含媒體記者)等。非關信託事宜之各項事務聯繫,亦由資源管理組負責。
野草莓學運民眾捐款民事信託記者會
各位關心野草莓學運的朋友:
很抱歉由於公告管理者的疏忽,今日舉辦的野草莓學運民事信託記者會只發給了新聞界,而忘記公告在本部落格以及ptt2的action1106板上,在這裡向各位表達歉意。以下是今日野草莓學運捐款民事信託記者會的新聞稿,給各位參考。
台北野草莓資源管理組負責人 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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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草莓學運民眾捐款民事信託記者會
新聞稿
今(6/11)早上九點,野草莓學生在李宗黎會計師的陪同下,在九信古亭分行(羅斯福路三段271號)將在廣場靜坐所得之民眾捐款全數領出,將美金、日幣等兌換成台資,並在記者會後委請李宗黎會計師開立帳戶、並設民事信託,基於野草莓學運之精神,將捐款移做支付與集遊法、人權相關議題之活動。
野草莓民眾捐款民事信託將委託李宗黎會計師為受託人,負責協助管理本捐款帳戶。並設三名審查委員,分別由「社團法人公民國會監督聯盟」執行長何宗勳、「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擔任。另請「台灣學界守護民主平台」執委賴中強律師擔任監察人。野草莓學運民眾捐款民事信託旨在鼓勵學生組織發展,並將支付舉辦與集遊法、人權相關議題的活動。
受託人李宗黎會計師是輔仁大學會計系的教授,賴中強律師更是「台灣學界守護民主平台」推舉出的執委。三名審查委員由「社團法人公民國會監督聯盟」、「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三個NGO推派人員擔任,對於野草莓的同學而言,這三個NGO不只有社會公信力、更可傳承經驗給學生。野草莓學生也經由大會推派謝昇佑同學做為民事信託的委託人。謝昇佑同學認為民事信託可用來舉辦人權及深化民主的相關活動,也同時提醒同學要更積極培養以行動捍衛人權及民主價值的道德勇氣。「台灣學界守護民主平台」執委賴中強律師認為,野草莓學運民眾捐款民事信託雖補助不多,但重點的是鼓勵學生發揮創意。也同時學習管理公共事務的財務,因為對於改革運動的參與者而言,信譽不只是自己的,也是一份公共責任、公共資產。
野草莓同時也將妥善處理過去民眾所捐贈的物資,訂立明確的管理辦法,例如睡袋、抗議標語、大聲公、投影機等。讓因野草莓而聚集的資產,成為社運團體、青年學生組織的公共財。
在6月9日聽聞野草莓學運發起人之一的李明璁老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正式遭檢方提起公訴,野草莓的學生對於檢方做法均表遺憾。在立院協商集遊法時,朝野同意將集遊法刑罰部份廢除,檢察官卻仍執意對捍衛民主價值的李明璁老師提起公訴。況且之前不論政院版集遊法或集遊法修訂案,雖廢除刑罰部份,卻擴大「警察行政裁量權」的範圍,授予警察可不經舉證,單憑「主觀認定」就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為由,逕行強制驅離、並開以數十萬元的高額罰單。並且在「強制報備」上始終為「假報備之名,行強制之實」。對於「倒著修」的集遊法,野草莓學生絕對不會妥協,並會與集遊惡法受害者李明璁老師站在同一陣線,捍衛基本人權。
很抱歉由於公告管理者的疏忽,今日舉辦的野草莓學運民事信託記者會只發給了新聞界,而忘記公告在本部落格以及ptt2的action1106板上,在這裡向各位表達歉意。以下是今日野草莓學運捐款民事信託記者會的新聞稿,給各位參考。
台北野草莓資源管理組負責人 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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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草莓學運民眾捐款民事信託記者會
新聞稿
今(6/11)早上九點,野草莓學生在李宗黎會計師的陪同下,在九信古亭分行(羅斯福路三段271號)將在廣場靜坐所得之民眾捐款全數領出,將美金、日幣等兌換成台資,並在記者會後委請李宗黎會計師開立帳戶、並設民事信託,基於野草莓學運之精神,將捐款移做支付與集遊法、人權相關議題之活動。
野草莓民眾捐款民事信託將委託李宗黎會計師為受託人,負責協助管理本捐款帳戶。並設三名審查委員,分別由「社團法人公民國會監督聯盟」執行長何宗勳、「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擔任。另請「台灣學界守護民主平台」執委賴中強律師擔任監察人。野草莓學運民眾捐款民事信託旨在鼓勵學生組織發展,並將支付舉辦與集遊法、人權相關議題的活動。
受託人李宗黎會計師是輔仁大學會計系的教授,賴中強律師更是「台灣學界守護民主平台」推舉出的執委。三名審查委員由「社團法人公民國會監督聯盟」、「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三個NGO推派人員擔任,對於野草莓的同學而言,這三個NGO不只有社會公信力、更可傳承經驗給學生。野草莓學生也經由大會推派謝昇佑同學做為民事信託的委託人。謝昇佑同學認為民事信託可用來舉辦人權及深化民主的相關活動,也同時提醒同學要更積極培養以行動捍衛人權及民主價值的道德勇氣。「台灣學界守護民主平台」執委賴中強律師認為,野草莓學運民眾捐款民事信託雖補助不多,但重點的是鼓勵學生發揮創意。也同時學習管理公共事務的財務,因為對於改革運動的參與者而言,信譽不只是自己的,也是一份公共責任、公共資產。
野草莓同時也將妥善處理過去民眾所捐贈的物資,訂立明確的管理辦法,例如睡袋、抗議標語、大聲公、投影機等。讓因野草莓而聚集的資產,成為社運團體、青年學生組織的公共財。
在6月9日聽聞野草莓學運發起人之一的李明璁老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正式遭檢方提起公訴,野草莓的學生對於檢方做法均表遺憾。在立院協商集遊法時,朝野同意將集遊法刑罰部份廢除,檢察官卻仍執意對捍衛民主價值的李明璁老師提起公訴。況且之前不論政院版集遊法或集遊法修訂案,雖廢除刑罰部份,卻擴大「警察行政裁量權」的範圍,授予警察可不經舉證,單憑「主觀認定」就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為由,逕行強制驅離、並開以數十萬元的高額罰單。並且在「強制報備」上始終為「假報備之名,行強制之實」。對於「倒著修」的集遊法,野草莓學生絕對不會妥協,並會與集遊惡法受害者李明璁老師站在同一陣線,捍衛基本人權。
周五動員令--給我們一部符合時代民主進程的集會遊行法
給我們一部符合時代民主進程的集會遊行法
敬請協助動員
各位朋友,
集遊法是一部攸關所有社團表達民意權利的法案。這個會期以來,集遊法修法,獲得各界相當大的關注。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從一開始阻擋錯誤版本,到遊說溝通,到現在,試圖引導修法朝「及格」前進。
國民黨團於上週提出所謂接受民意指正的新版本,但對於其中仍維持高度強制性的報備制、與包山包海的「命令解散權」,我們仍然十分憂心。
集遊修法,是20年來第一次。這部舊法從威權時代延用到今天,如今要進行修法,意義重大,不可不慎。集盟不只阻擋錯誤修法,更希望催生正確修法。
本會期即將在下周二結束,在這爭議法案高度警繃的時刻,我們將在6/12(五)再次到立法院前,呼籲立法院莫強行表決,應朝正確修法邁進,給台灣一部符合新時代民主進程的集遊法。
集遊法關乎所有社會運動、所有公共議題的推行,希望您能夠帶著組織的旗幟,在那天與我們站在一起。
時間:6/12(本周五)上午9:30-11: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前 (濟南路一段2-1號前面)
連絡人:
台灣人權促進會 秘書長 蔡季勳 0935157170、葉亭君 0936987775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敬邀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綠黨、台北律師公會、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青年勞動九五聯盟、人本教育基金會、野草莓學運、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台灣記者協會、公共監督國會聯盟、小米穗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人民火大聯盟、北社、公投護台灣大聯盟、蠻野心足協會、婦女新知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鄭南榕基金會、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敬請協助動員
各位朋友,
集遊法是一部攸關所有社團表達民意權利的法案。這個會期以來,集遊法修法,獲得各界相當大的關注。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從一開始阻擋錯誤版本,到遊說溝通,到現在,試圖引導修法朝「及格」前進。
國民黨團於上週提出所謂接受民意指正的新版本,但對於其中仍維持高度強制性的報備制、與包山包海的「命令解散權」,我們仍然十分憂心。
集遊修法,是20年來第一次。這部舊法從威權時代延用到今天,如今要進行修法,意義重大,不可不慎。集盟不只阻擋錯誤修法,更希望催生正確修法。
本會期即將在下周二結束,在這爭議法案高度警繃的時刻,我們將在6/12(五)再次到立法院前,呼籲立法院莫強行表決,應朝正確修法邁進,給台灣一部符合新時代民主進程的集遊法。
集遊法關乎所有社會運動、所有公共議題的推行,希望您能夠帶著組織的旗幟,在那天與我們站在一起。
時間:6/12(本周五)上午9:30-11: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前 (濟南路一段2-1號前面)
連絡人:
台灣人權促進會 秘書長 蔡季勳 0935157170、葉亭君 0936987775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敬邀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綠黨、台北律師公會、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青年勞動九五聯盟、人本教育基金會、野草莓學運、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台灣記者協會、公共監督國會聯盟、小米穗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人民火大聯盟、北社、公投護台灣大聯盟、蠻野心足協會、婦女新知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鄭南榕基金會、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緊急聲援--關於李明璁老師正式遭檢方起訴一事
聲援啟事:
野草莓發起人之一李明璁教授正式遭到檢方起訴!
野草莓學生對於檢方的起訴感到遺憾,並將與李老師站在同一陣線,捍衛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
野草莓學運
野草莓發起人之一李明璁教授正式遭到檢方起訴!
野草莓學生對於檢方的起訴感到遺憾,並將與李老師站在同一陣線,捍衛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
野草莓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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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文章
2009年6月9日 星期二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聲明稿:教授學者對國民黨版集會遊行法草案的回應
各位關心野草莓學運的朋友們:
集遊惡法的問題至今,國會最大黨始終對於警察過大的行政裁量權採取認同的態度。即使馬英九總統於0517時招開集遊法的討論會時,仍可見一般。去年野草莓學運時便給予學生最大支持、由台灣學界人士所組成的「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對此發出了聲明稿。請見以下文字。
-----------------------------------------------------------
兩個遺憾,一個憂慮!
我們對國民黨版集會遊行法草案的回應
執政黨在去年12月5日由行政院提出「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條文內容延續戒嚴時期的嚴格管制心態。過去六個月,執政黨始終不願意正面回應民間團體之批評,直到6月4日才由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委員提出所謂「國民黨底限」的折衷版,而在社會各界均未瞭解其具體內容情況下,媒體即報導「最快6月9日表決」「本會期休會前務必通過」,就這樣一個影響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行使之重大法案,我們必須對公民社會報告我們的遺憾與憂慮:
第一個遺憾是:國民黨版仍堅持「強制報備制」
在國民黨的最新版本中,仍然維持絕對的「強制報備制」,我們無法理解當集會遊行不影響交通秩序及他人權益之情況下,國家有何理由要求人民必須將其未來幾天的行蹤(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路線)向警察機關提出報告?
事實上,台灣每年的媽祖出巡,動輒數萬人、數十萬人,八天七夜,沿途經過各縣市主要交通幹道,而依現行集會遊行法「宗教活動」無須申請許可,我們未曾聽聞台灣社會因「媽祖出巡」未報備而陷入不安,「白沙屯媽祖」的出巡路線尚且是隨時「擲爻」請示神明決定,那為何獨獨要求政治性及社會性集會遊行必須「強制報備」?到底是執政黨低估了台灣社會的成熟與智慧?還是執政者的戒嚴心態作祟?執政黨這種害怕人民行使其自由權利的態度,讓人覺得執政黨是否作了甚麼事感到心虛,而擔心人民的抗議嗎?
第二個遺憾是:國民黨版賦予警察包山包海的「命令解散權」
國民黨版雖然取消了行政院版的「事前禁止權」,但是卻代之以包山包海的「警察命令解散權」。依據國民黨版的第24條草案:(1)遊行中縱使只有部分群眾跨入禁制區,舉牌兩次警告後,就可以命令整個遊行解散;(2)集會中只要有人丟擲保特瓶(使用暴力),舉牌兩次警告後,就可以命令整個集會解散;此外,集會遊行過程中只要有人:(3)「違反道路交通管制」、(4)「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或(5)「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都可以舉牌兩次後,命令解散。這些規定包山包海,將來是否命令解散,完全是由警察分局長一人主觀決定。不僅不符合比例原則,更給予警察太大的裁量權。
我們認為維護交通秩序、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安全,固然是警察的職權。但是,當集會遊行過程中發生暴力或其他「危險因素」時,警察要做的是將該特定「危險因素」排除(請其離開或強制其離開)即可,行政執行法第37條已經賦予警察此一職權,而不應用「命令解散權」來對付所有和平參與集會遊行的群眾!
在這樣的思考下,「警察命令解散權」根本是不必要的。命令一群未使用暴力的人民必須解散、停止其活動,並進而授權警察得使用武力「強制為之」,這已經超出民主國家警察職權的範圍,實際上已構成對集會遊行參與者個人「人身自由」之嚴重侵犯與拘束,依據憲法第八條規定,必須經由法院同意,而不是由警察來命令解散。
我們憂慮的是:警察命令解散權將再次成為開啟「合法」鎮暴的鑰匙
我們最深的憂慮來自於國民黨版第24條包山包海的「警察命令解散權」之後,隨之第二項規定:「前項命令解散,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依此規定,一旦警察舉牌三次命令解散後,持盾牌、警棍的警察、鎮暴部隊就可以開始對所有的集會遊行參與者「(用警棍)強制排除、驅離」,警察命令解散權將成為開啟「合法」鎮暴的鑰匙!
陳雲林事件中「暴警襲民」的畫面尚歷歷在目,濫用職權的警察迄今不僅尚未遭受法律處罰,且還獲擢升,執政黨亦未曾為警察濫權暴力的行為道歉。現行「警械使用條例」對鎮暴警械之使用規範過於空洞,而國民黨團版本中也看不到對集會遊行過程中警察強制力之行使以及鎮暴警械之使用,做出符合比例原則及憲法人權保障之明確規範。這不只是我們,也是整個公民社會的共同憂慮。
因此,我們必須在此嚴正呼籲:
執政黨就集會遊行法的修正,應該放棄「強制報備制」以及「警察擁有命令解散權」之無理堅持,並應就集會遊行時警察強制力之行使以及鎮暴警械之使用,做出符合比例原則及憲法人權保障之明確規範。如果執政黨願意就以上三項訴求做出公開承諾,我們隨時願意就集會遊行法之具體條文與執政黨做進一步協商。
執政黨應信守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委員6月4日對民間團體之承諾,在社會及朝野達成共識之前,「本會期不會強行表決通過集會遊行法」。
如果執政黨拒絕就上述內容繼續與民間團體協商而在本會期強行通過,我們絕對不會再忍受台灣民主的又一次倒退,我們將會與其他社會團體一起,對「新通過的集遊惡法」抗爭到底。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執行委員會 敬上
2009年6月8日
聯絡人: 林雪芳, 手機:0988880271 & 電子郵件: twcongd@gmail.com
集遊惡法的問題至今,國會最大黨始終對於警察過大的行政裁量權採取認同的態度。即使馬英九總統於0517時招開集遊法的討論會時,仍可見一般。去年野草莓學運時便給予學生最大支持、由台灣學界人士所組成的「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對此發出了聲明稿。請見以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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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遺憾,一個憂慮!
我們對國民黨版集會遊行法草案的回應
執政黨在去年12月5日由行政院提出「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條文內容延續戒嚴時期的嚴格管制心態。過去六個月,執政黨始終不願意正面回應民間團體之批評,直到6月4日才由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委員提出所謂「國民黨底限」的折衷版,而在社會各界均未瞭解其具體內容情況下,媒體即報導「最快6月9日表決」「本會期休會前務必通過」,就這樣一個影響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行使之重大法案,我們必須對公民社會報告我們的遺憾與憂慮:
第一個遺憾是:國民黨版仍堅持「強制報備制」
在國民黨的最新版本中,仍然維持絕對的「強制報備制」,我們無法理解當集會遊行不影響交通秩序及他人權益之情況下,國家有何理由要求人民必須將其未來幾天的行蹤(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路線)向警察機關提出報告?
事實上,台灣每年的媽祖出巡,動輒數萬人、數十萬人,八天七夜,沿途經過各縣市主要交通幹道,而依現行集會遊行法「宗教活動」無須申請許可,我們未曾聽聞台灣社會因「媽祖出巡」未報備而陷入不安,「白沙屯媽祖」的出巡路線尚且是隨時「擲爻」請示神明決定,那為何獨獨要求政治性及社會性集會遊行必須「強制報備」?到底是執政黨低估了台灣社會的成熟與智慧?還是執政者的戒嚴心態作祟?執政黨這種害怕人民行使其自由權利的態度,讓人覺得執政黨是否作了甚麼事感到心虛,而擔心人民的抗議嗎?
第二個遺憾是:國民黨版賦予警察包山包海的「命令解散權」
國民黨版雖然取消了行政院版的「事前禁止權」,但是卻代之以包山包海的「警察命令解散權」。依據國民黨版的第24條草案:(1)遊行中縱使只有部分群眾跨入禁制區,舉牌兩次警告後,就可以命令整個遊行解散;(2)集會中只要有人丟擲保特瓶(使用暴力),舉牌兩次警告後,就可以命令整個集會解散;此外,集會遊行過程中只要有人:(3)「違反道路交通管制」、(4)「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或(5)「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都可以舉牌兩次後,命令解散。這些規定包山包海,將來是否命令解散,完全是由警察分局長一人主觀決定。不僅不符合比例原則,更給予警察太大的裁量權。
我們認為維護交通秩序、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安全,固然是警察的職權。但是,當集會遊行過程中發生暴力或其他「危險因素」時,警察要做的是將該特定「危險因素」排除(請其離開或強制其離開)即可,行政執行法第37條已經賦予警察此一職權,而不應用「命令解散權」來對付所有和平參與集會遊行的群眾!
在這樣的思考下,「警察命令解散權」根本是不必要的。命令一群未使用暴力的人民必須解散、停止其活動,並進而授權警察得使用武力「強制為之」,這已經超出民主國家警察職權的範圍,實際上已構成對集會遊行參與者個人「人身自由」之嚴重侵犯與拘束,依據憲法第八條規定,必須經由法院同意,而不是由警察來命令解散。
我們憂慮的是:警察命令解散權將再次成為開啟「合法」鎮暴的鑰匙
我們最深的憂慮來自於國民黨版第24條包山包海的「警察命令解散權」之後,隨之第二項規定:「前項命令解散,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依此規定,一旦警察舉牌三次命令解散後,持盾牌、警棍的警察、鎮暴部隊就可以開始對所有的集會遊行參與者「(用警棍)強制排除、驅離」,警察命令解散權將成為開啟「合法」鎮暴的鑰匙!
陳雲林事件中「暴警襲民」的畫面尚歷歷在目,濫用職權的警察迄今不僅尚未遭受法律處罰,且還獲擢升,執政黨亦未曾為警察濫權暴力的行為道歉。現行「警械使用條例」對鎮暴警械之使用規範過於空洞,而國民黨團版本中也看不到對集會遊行過程中警察強制力之行使以及鎮暴警械之使用,做出符合比例原則及憲法人權保障之明確規範。這不只是我們,也是整個公民社會的共同憂慮。
因此,我們必須在此嚴正呼籲:
執政黨就集會遊行法的修正,應該放棄「強制報備制」以及「警察擁有命令解散權」之無理堅持,並應就集會遊行時警察強制力之行使以及鎮暴警械之使用,做出符合比例原則及憲法人權保障之明確規範。如果執政黨願意就以上三項訴求做出公開承諾,我們隨時願意就集會遊行法之具體條文與執政黨做進一步協商。
執政黨應信守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委員6月4日對民間團體之承諾,在社會及朝野達成共識之前,「本會期不會強行表決通過集會遊行法」。
如果執政黨拒絕就上述內容繼續與民間團體協商而在本會期強行通過,我們絕對不會再忍受台灣民主的又一次倒退,我們將會與其他社會團體一起,對「新通過的集遊惡法」抗爭到底。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執行委員會 敬上
2009年6月8日
聯絡人: 林雪芳, 手機:0988880271 & 電子郵件: twcongd@gmail.com
2009年6月3日 星期三
六四20週年紀念燭光音樂晚會
歷史...
你知道二十年前的六月四日,在北京天安門廣場上,
數千名學生和民眾被坦克壓過肉身,被子彈穿越青春嗎?
你知道那一整個世代的理想主義就被中國政府血腥鎮壓嗎?
你知道還有多少死去子女的天安門母親在黑夜中哭泣嗎?
你以為「蒙上眼睛,就以為看不見:摀上耳朵,就以為聽不到」嗎?
記憶...
當台灣和中國互動如此密切時,
我們卻對那個被強暴的歷史視而不見,
並且對當今中國的人權侵犯沉默太久了。
在2009年六月四日,寫染天安門的二十年後,
讓我們用音樂、影像、燭光,未海外流亡中的人權鬥士,
以及為我們深信的人權與民主信念,點上一盞燭光。
時間:六月四日(周四)晚上七點
地點:師大路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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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台北)
2009年6月2日 星期二
2009年6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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