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1日 星期四

野草莓民眾捐款信託契約

各位關心野草莓學運的朋友:

以下為野草莓民眾捐款信託契約,如需下載,請點擊此

野草莓學運民眾捐款民事信託契約

契約委託人(簽名):
契約受託人(簽名):
契約監察人(簽名):
契約審查委員(簽名):
茲同意訂立本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並願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 名詞定義
以下契約內容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1. 野草莓學運民眾捐款:係指野草莓學運自2008年11月06日起接受民眾捐款,迄至本信託契約簽訂日止,結餘款項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日後所有存入本帳戶之金額。
2. 野草莓學運參與者:係根據台北野草莓學運期間網路(網路連署資源平台「1106靜坐行動─修改「集會遊行法」連署活動」之連署名單)及紙本連署簽名單(自由廣場及台大青澄社連署紙本)為準。
3. 契約委託人: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推舉代表簽訂契約之同學謝昇佑。以下稱委託人。
4. 契約受託人: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同意李宗黎(會計師)擔任,以下稱受託人。
5. 契約受益人: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得申請本捐款之人;包括野草莓學運參與者及學生團體。
6. 契約監察人: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同意賴中強(律師)擔任,以下稱監察人。
7. 審查委員: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同意何宗勳(社團法人公民國會監督聯盟執行長)、馮喬蘭(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以下稱審查委員。
8. 捐款連絡人: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設負責本捐款申請案事宜之聯絡同學一名。以下稱聯絡人。負責同學載明於申請辦法中。
9. 資源管理組:係根據2009年05月26日大會通過,推舉成員五人--郎咏恩、楊子瑄、張安琪、林永強與上官良治,由上官良治為小組負責人(組長)。以下稱資源管理組。
二、 契約目的及內容:
1. 契約目的:基於野草莓學運之精神,凡與集遊法、人權相關議題之活動,得在本捐款支付範圍內。
2. 本契約有效日期於契約簽定日起,至2009年11月06日止。若有計畫未完成者,得視該計畫完成日調整之。
3. 契約委託人其權責為代表簽訂契約、將野草莓收受捐款轉交受託人開立帳戶,依信託契約執行,除此之外,本契約委託人對本契約無任何更動或異議之權(利)力,亦無野草莓學運對外代表人之資格。
4. 本捐款所有人為野草莓參與者共同所有,故變更契約權利為野草莓學生所有。野草莓學運參與學生對監管執行契約之變更權利,須經26名參與學生連署簽名提案,並送請大會決議。大會決議需有60名以上參與學生召開,相對多數通過方有效力。
5. 契約受託人職責為依法協助管理本捐款帳戶,並依審查委員之決議撥款。關於申請經費之動撥核銷流程,由受託人與審查委員另訂辦法公布之。
6. 成立審查委員會。邀請公民國會監督聯盟、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各推派一人擔任審查委員。負責審查提出申請經費之計畫,無論申請經費多寡,須經審查委員三人全數同意。審查委員會決議之事項,經由審查委員會成員確認無誤後,交由捐款聯絡人放置野草莓部落格(http://action1106.blogspot.com)上公告。
7. 設立監察人一名,由台灣學界守護民主平台推薦擔任。受託人因應監察人之要求,報告本捐款管理情形。監察人查驗受託人提交之捐款報告無誤後,須於一週內簽名交付本捐款聯絡人上網公告,以昭公信。
8. 契約受益人之權利與義務:得依契約明定之規範,申請活動經費。受領款項後必須專款專用,支用於申請時提出企劃的活動經費。
9. 聯絡人之權責為收送申請計畫案件、協助進行經費核銷、受理申請者相關詢問,並負責公告與本契約相關之事務。
10. 其他非現金物資由資源管理組負責管理。包括:帳棚等日常物資、簡訊、野草莓部落格、公用信箱、BBS、Google內部平台、文件檔案(含電子檔案)、通訊錄(含媒體記者)等。非關信託事宜之各項事務聯繫,亦由資源管理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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