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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8日 星期一

新版集遊法 批評聲浪大



行政院版本集遊法是否合理?輿論卻有許多不同聲音。民間團體反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於5/ 4日至法務部的抗議行動中指出,行政院版的集遊法只是「擦脂抹粉的集遊惡法」,它並不符合立院剛通過的兩國際人權公約中「和平集會不得限制」的精神。今日(5/5)中國時報社論【集遊法不應永遠只為執政黨服務】則表示,「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修正草案的規定的確限縮了弱勢社運團體的集會遊行空間」,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亦於聯合報上投書呼籲,「協商版」是雙輸格局,「立法院切不可將目前的協商版硬行表決通過」。野草莓運動參與者今日也表示,當初野草莓運動於廣場靜坐期間期待的是朱鳳芝立委的集 遊法版本,然而行政院版的集遊法卻是越修越倒退。

行政院版的集遊法引發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下列幾點:1、精神並非尊重人民自主的自願報備制:新法雖字面上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但規定「警察分局」認定「未報備、報備不實處5 萬以下罰鍰」(第27條);2、以行政罰鍰取代特別刑罰,仍不利於經濟弱勢的人民團體,如「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罰五到十五萬元罰鍰,還可連續處罰至解散為止」(第24條);3、授權警察更大的裁量權,雖然取消50-300公尺的「禁制區」,但卻改成警察可以無上限地劃定「安全距離」(第6條),此外警方還可以於「必要時得劃設管制線限制人 車活動,踰越前項管制線者,得強制排除、驅離」(第14條),這些新增加的權力,是否可能再發生如陳雲林來台期間的濫權情形,都是引發民間團體疑 慮之處。

2009年4月29日 星期三

公民不服從 青年反威權

「公民不服從 青年反威權」記者會新聞稿

  4月29日,野草莓學生聚集在民進黨中央黨部,呼籲民進黨竭盡全力阻擋越修越倒退的政院版集遊法。學生們公開宣告,倘若政院版過關,將第一時間走上街頭,衝撞迫害弱勢的集遊惡法,並且邀請民進黨黨主席蔡英文一同和學生走上街頭,用具體行動抵抗集遊惡法。

  行政院版集遊法已進入協商後二讀的階段,但是政院提出的集遊法版本,根本是換湯不換藥的強制報備制。更藉各種名目逾越了既有的種種交通、環保法規,訂立了鉅額的罰鍰,嚴重威脅弱勢人民的言論自由。面對更加限縮人民集會遊行權力的修法版本,野草莓同學今天到民進黨中央黨部,要求蔡主席遵守諾言,兌現蔡主席在2008年11月23日具書允諾民進黨將全力終止行政濫權、國家暴力,特別是捍衛人民集會結社自由。

民進黨黨團曾公開表示將誓死反對國民黨強推「行政院」版本的集遊惡法。野草莓要求,蔡主席及黨團應以具體行動展現進步價值的精神與決心,以「朱鳳芝立委」版本的集遊法為協商底線。若「行政院」版本集遊惡法不幸三讀通過,在場的學生將在隔日第一時間走上街頭,行使憲法保障之集會遊行基本人權,不惜戰到最後一兵一卒。野草莓學生呼籲蔡主席加入「公民不服從」行列,表達在野黨誓死捍衛集遊人權的決心。

  一旦政院版集遊法三讀通過,學生將在第二天的下午一點半,在國民黨中央黨部集結,兩點鐘準時出發。沿八德路、忠孝東路、杭州北路、北平東路至民進黨中央黨部稍作停留。再延紹興北街、忠孝東路、經行政院、中山南路前往立法院,就地解散。這是野草莓學生自主的公民不服從行動,任何認同行動理念的公民朋友,都可以自由參加。

2009年4月28日 星期二

台南零貳社「聲援台北野草莓,反對戒嚴式的集會遊行法」

以下轉錄1106action信箱中台南零貳社聲援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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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的野苺夥伴們,

我們是從台南野苺轉型的社團,"零貳社",

這次雖然沒有辦法出人力前往台北幫忙,
但是我們會在台南盡量做我們能做到的事,
附件是明天應該會在自由廣場登出的聲援你們行動的文章,

雖然這是一條荊棘的道路,但是你們並不孤單,
希望之後我們能夠再度並肩,並一起對社會有所貢獻.

此致
台北野苺的夥伴們

零貳社 社長 戴唯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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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台北野草莓,反對戒嚴式的集會遊行法


零貳社,前台南野草莓

  對於今日有台北野草莓的同學至立法院前抗議,表達台灣人民絕對不接受民主倒退的立場,我們表示支持。

  上週五立法院院會,國民黨團本欲三讀通過新版的集會遊行法,最後被綠營以癱瘓議事的最後手段阻擋,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揚言,藍軍下週二將發動「甲級動員」,一定要讓法案「有適當的處理」,言下之意似乎是毫無妥協的空間,一定會以其在立法院的絕對多數強行通過該法案。

  觀其草案的修正內容,除了第24條稍加限縮警方的命令解散權,應予肯定之外,看不出有任何對集會遊行的實質放寬,反而是新增了「只要未報備就先處五萬元以下罰緩」(第27條)的新規定,不啻是對經濟弱勢者的歧視;即使先行報備,但若未依主管機關(當地警察分局)所禁止、限制、變更或指定事項辦理時,無需先行舉牌,即可先處五萬元以下罰鍰(第28條)。

  更有甚者,該修正草案取消現行條文法定禁制區距離50至 300公尺的上限,完全委由內政部任意劃定所謂的「安全距離」,已幾近空白授權,大幅限縮人民的遊行權利(第 6條)。即使是有事先報備的集會遊行,若進入「安全距離」,警方得命令解散(第24條),不解散時得連續處罰(第26條)。此規定少了法律明文規定安全距離,形同賦予內政部以及長期為國民黨服務的警察機關「技術性干擾」集會遊行、壓制反對聲音的合法權力,如同去年十一月陳雲林來台期間所發生的「處處是禁制區」的情形。

  更惡劣的是,立院國民黨團刻意將無爭議的民生法案,如菸酒稅法修正草案、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等,置於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之後表決,意圖以民生法案為籌碼,逼使在野黨讓步,好讓這部戒嚴式的集遊法順利過關。民進黨團能堅持一整天,不管其動機是為了自己的 517遊行,或是弱勢族群的遊行權利,畢竟最終使得這部惡法無法順利通過,因此我們表示肯定,也希望民進黨團能繼續堅持。國民黨團若真關心民生議題,應該重排議程,將無爭議的民生法案優先表決。

  最後提醒國民黨政權(不論是立法權或行政權),翻開台灣歷史,是一部血淚斑斑的反抗史,「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這俗諺是用來形容清帝國統治台灣的 200多年間,台灣人民對當政者前仆後繼的反抗情況,台灣人對高壓政權的反抗從來就未曾停歇,更不會僅因為一部不正義的惡法就退縮。民主源自於人民對政府的不信任,但當代議士制度的民主不僅無法減輕、反倒更加重這種不信任感時,相信勇敢的台灣人自會不畏懼惡法,並挺身而出,自行發動「甲級動員」,將這個與人民為敵的國民黨政權做出「適當的處理」。

2008年11月15日 星期六

[野草莓影音牆] 野草莓原來可以這樣吃 ( 轉錄文章 )

你討厭野草莓嗎?想用野火行動還是快閃抗議壓扁野草莓嗎?以下有八則影音先服用後再來吃野草莓吧!



謝長廷問郝龍斌集會遊行要如何處理(2004)



紅衫軍被起訴-集會遊行法(2006)



挽救樂生 公開討論 暫停迫遷(2007/3)



樂生912(2007/9)


無車日!無什麼車?(上)(2008/9)


三鶯部落(2008/2)


抗議集遊法起訴反電磁波鬥士陳椒華(2008/1)


社運大串連 抗議集遊法打壓樂生行動(2008/9/16)


寶藏巖(2006/1)

嘜相害-下



野草莓不好吃請自己搭配以下配料服用

[集遊法] 集遊法是一面鏡子(2008/11/13 苦勞評論)

[集遊法] 集遊修法爭功諉過—黑心政黨下架!

相關資料:「連錯字都一樣的」:
國民黨委員版集會遊行法(PDF下載)、民進黨團版集會遊行法

集遊惡法箝制,基層弱勢遭殃!

2005-2007年間社運遭偵訊、起訴之集會遊行案件



姓名/團體 參與集會遊行名稱與時間案件現況
張緒中(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

陳柏謙(中華電信工會副秘書長)

2005/5/17中華電信工會合法罷工

結果:警方破壞合法罷工,擅捕工會幹部。

一審敗訴,判處行政罰鍰三萬元。目前上訴當中。
林柏儀

(政大社會學研究所學生)

2005/7/5反對高學費行動,向教育部高教司遞陳情書。高教司拒絕公開辯論。

結果:將五名學生以違反集遊法移送。

林柏儀拒絕接受緩起訴,遭檢方起訴。

潘欣榮等四人認罪接受緩起訴處分。

2006/5/30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

2006/11/28二審判決易科新台幣三萬六千元、緩刑兩年。

四人認罪接受緩起訴處分;潘欣榮因隔年再違反集遊法,緩起訴受撤銷,一審判決拘役四十日、得易科罰金三萬六千元。
潘欣榮等四人(教育公共化連線成員)
吳豪人(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黃佳平(師大社教系學生)

辜郁哲(台北大學法學系學生)

2006/5/3由各人權、社運團體組成之「集遊惡法修法聯盟」聲援林柏儀首次開庭,舉行「吃掉集遊惡法飯糰」靜走記者會。

結果:警方在靜走過程當中迅速舉出兩次牌,在集會民眾決定要解散之際,現場警方表示「有長官在場,他不得不處理」不予理會,逕自舉牌。

2006/10/3進入偵查庭2006/12獲不起訴處分
楊偉中(教育公共化連線成員、工人民主協會執委) 2006/5/13反對教育商品化遊行,警方將楊偉中逮捕,將在場靜坐聲援楊偉中之鍾秀梅教授及潘欣榮以違反集會遊行法三次舉牌,移送地檢署。 2006/6/5遭起訴

2006/12/22一審宣判拘役59天,緩刑兩年。

鍾秀梅(勞動者家長聯盟理事長、成大教授)

潘欣榮(教育公共化連線成員、台大城鄉所學生)

2007/1/31偵查後起訴,2007/12/21第一審宣判無罪。檢方研擬考慮上訴中。上訴後二審維持無罪宣判。
蔡建仁(台灣農民聯盟常務理事、世新大學講師) 2006/5/30聲援林柏儀違反集遊法開庭,因阻止未標示身份之蒐証人員違法蒐證,遭警方逮捕。 2006/10/16一審程序庭

2006/12/19一審宣判有罪。

2007/2/26二審宣判有罪,緩刑兩年。

何宗勳(環保聯盟前秘書長) 2006/7/27抗議經續會為財團背書,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 認罪接受緩起訴一年
陳椒華(環保聯盟前理事長) 2007/7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外絕食抗議發放WiMAX基地台牌照,僅有兩人靜坐,卻被依「首謀」移送。 檢方起訴求刑兩年,一審有罪但免刑責,二審無罪定讞。

集遊法在警方手上,總是「柿子挑軟的吃」,這些學生、基層社運工作者沒有攻擊警察的流血暴力衝突,卻一個一個被起訴判刑!

媒體會關注政治性案件的判決結果,這些人民抗暴的故事,雖然沒有沒主流體青睞,會一直傳頌下去......

資料提供、整理: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全球綠人台灣之友會

血淚斑斑的樂生院保留運動

受警方依集遊法騷擾、逮捕、起訴案件概況

時間 事件 警方處理方式 案件現況
2005年11月 總統府前靜坐要求指定樂生古蹟 以集遊法函送數名學生 一人遭判刑有罪
2006年6月 台北縣政府前抗議強制拆遷 十四名學生被逮捕,一人受傷送醫 兩人遭判拘役與緩刑
2007年3月 蘇貞昌官邸前要求公開審議樂生案 多人遭警方推擠受傷 一人緩起訴
2007年3月 蘇貞昌官邸前再度陳情 一百多人遭警方押送至內湖山區
2007年3月 蘇貞昌官邸前三度陳情 兩次舉牌後離開,警方視為同一集會,函送一人 一人緩起訴
2007年5月 捷運局前陳情新莊機廠重作地質試驗 三人遭逮捕 三人緩起訴
2007年8月 工程會前抗議違法動工 警方舉三牌未命令解散,隔天卻逮人函送 一人起訴中
2007年9月 樂生院內抗議違法動工 一百多人遭押送至林口山區
2007年12月 景美人權園區前陳情樂生人權 警方不讓群眾離去,逮捕30多人 一人遭移送
2008年8月 新莊機廠重新招標,場外溫和抗議 北投分局認定綠黨秘書長潘翰聲為首謀、傳喚三名樂青作證 公民團體至警政署抗議後無下文
2008年9月 捷運局前抗議地質重新鑽探不公正 中山分局強制盤查兩名記者身份


樂生院保留運動遭到警方侵犯人權,是事件最頻繁、人數最多的青年社會運動。



在噬血媒體的扭曲下,樂生青年被貼上了激烈的標籤,被警察另眼對待,實際上只是堅定的非暴力抗爭者,許多人在這個運動中、在國家暴力下迅速成長。



野草莓學運在行政院門口被驅離前,因為舉了樂青被載往偏僻的林口山區「野放」為例,警察反而不敢這樣作,最後只放到台大後門,學生因而能夠迅速在自由廣場重新集結。



資料提供、整理:青年樂生聯盟李建誠、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全球綠人台灣之友會



環保運動遭集遊法起訴案件





時間事件檢、警處理方式 案件現況
1993年10月 高成炎、張正修及陳茂男等三人,抗議台北市政府違法傾倒廢土於台北縣,向台北市警察局申請集會遊行未獲准許。 以集遊法移送、起訴 高院論處罪刑後聲請釋憲,

1998/01/23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四四五號解釋,宣告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違憲。

2006年7月 何宗勳(環保聯盟前秘書長)抗議經續會為財團背書 以集遊法移送、起訴 認罪接受緩起訴一年
2007年7月 陳椒華(環保聯盟前理事長)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外絕食,抗議發放WiMAX基地台牌照。 僅有兩人靜坐,卻被依「首謀」移送。 檢方起訴求刑兩年,一審有罪但免刑責,二審無罪定讞。


環保運動受警方騷擾及施暴事件





時間 事件 警方處理方式 案件後續
2007年3月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於國父紀念館門口辦連署 信義分局警員以涉嫌違反集遊法干涉,要求撤攤 市議員關切後,警局回電說是誤會
2007年11月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在華納威秀宣傳全球抗暖化遊行 不僅保全干涉,信義分局警察揚言舉牌 委曲求全,撤掉說明看板。
2008年1月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在忠孝光復路口人行道發傳單 警察認為有違反集遊法之虞,在旁緊盯蒐證。 一些民眾不敢拿傳單
2008年8月 反淡北道路聯盟於人行道上發傳單 淡水分局以妨害交通為由,荷槍實彈開出罰單 罰單於網路公開後,申訴成功
2008年9月 反淡北道路聯盟參與北縣無車日活動 以違法集會拒絕入場,花小姐遭永和分局便衣女警包圍施暴 在立院召開記者會後,等待警方調查報告


台灣環境破壞事件遍地烽火,公民團體須用各種直接行動宣揚理念,卻常遭到警方以集會遊行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騷擾、甚至施暴,致使訴求無法順利傳播出去。



資料整理:綠黨、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集遊法] 集遊修法爭功諉過—黑心政黨下架!

集遊修法爭功諉過—黑心政黨下架!

早在十年前就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要求修法的集遊法,因野草莓學運而有了啟動修法的 可能,14日院會將討論民進黨黨團版本的「逕付二讀」提案,國民黨版也將在19日 內政委員會初審。但綠黨、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等公民團體,在立法院大門口演出「檢驗政黨黑心成份」行動劇,質 疑兩黨爭功諉過,是玩弄權術毫無誠意的黑心政黨,應該立刻下架。

國民黨立院黨團13日召開公聽會上,內政部也一再以德國報備制為例,主張保留准駁權、禁制區、解 散權及刑罰規定,完全倒退復辟、自我否定黨內進步版本,令公民團體憤怒不已,也激起野草莓的鬥志,將力爭到底。

綠黨秘書長潘翰聲抨擊,國民黨先在上個會期提出進步版本營造社會形象,但 北投分局長李漢卿入侵上揚唱片與圓山事件後鷹派抬頭,迫使曾參與野百合學運的提案人鄭麗文轉趨保守,鴿派即 便支持也只能說「時機不宜」。雖然馬英九重申「將街頭還給人民」的政見,完全執政的國民黨卻 有「明推暗擋」的三套劇本。目前就是第一套的烏賊 戰術,以警察受傷與非法集會等問題模糊焦點,馬便耍嘴皮子「問題 不是報備、是暴力」。第二套是舉辦公聽會的拖延戰術,以「未 有社會共識」推諉,然而兩大黨版本皆源自集盟的民間共識版,簡直是史上難得的超有共識。第三套則是「黑 臉白臉不要臉」,未來面臨攤牌的時刻,馬將會可憐地假裝控制不住立法院,放 手讓鷹派阻擋法案,甚至是沒有形象可言的附屬小黨立委出面鬧場。而民進黨現在快馬加鞭要逕付二讀,蔡 英文應先對民進黨執政時反對集遊法修正一事道歉,否則其虛偽面目也與馬英九不分軒輊。

青 年勞動九五聯盟鄭中睿分析比較,兩黨版本的相似度與共識度高達98%, 符合野草莓學運與集盟版本的四原則: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廢止集會遊行禁制區、廢除行政刑罰、廢除解散命 令、限縮警察機關裁量空間。微小的差別僅在於,國民黨版則有國家賠償條款,兩黨亦同採自願報 備制,僅部份條文文字略有不同。請兩黨不要再繼續複製過去八年的比爛惡鬥,否則將會 被人民強迫下架。

青年樂生聯盟是近年最頻繁、最大規模被集遊法侵犯人權的團體,野草莓在行政院前 被驅離時,就是因為樂青被載到林口深山海邊「野放」的案例被點出來,而就近放在市區的台大後門,才能迅速於 自由廣場重新集結。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崔愫欣強調,執政者玩弄法律的心態不改的話,還是會有層出不窮 的人民抗爭,並說明反淡北道路聯盟在傳單換罰單事件,與參加北縣無車日遭便衣警察施暴的事件。而 包括看守土城愛綠聯盟、松菸公園催生聯盟等爭取都市的綠地環保團體,也厭倦了一再於街頭被迫與警察玩舉牌三 次的遊戲,呼籲將集遊法改為自願報備制,讓警察不再疲於奔命,而能好好服務民眾。人民火大聯盟則堅持,集遊 法應該是全面廢除,回歸到正常的法律規範,而不是提進步法條作幌子,實際上卻愈修愈倒退。

共同行動團體:綠黨、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青年樂生聯盟、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環境行動網協會、人民火大聯盟、看守土城愛綠聯盟、大澳山愛鄉聯盟、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看守台灣協會、綠色陣線協會、綠色主張工作室、反淡北道路 聯盟、化作春泥更護花青年行動聯盟、GLCA 同志伴侶協會…

新聞連絡人: 潘翰聲0935-295815、莊雅涵 0915-265684

附件: 兩黨版本比較

國 民黨

(朱鳳芝、鄭麗文版)

民 進黨

(黨 團版)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版本

內 政部次長簡太郎於國民黨立院黨團11/13公聽會

「許 可制」改「自願報 備制」

○自願報備

○自願報備

○自願報備

X德國報備制

廢 止「禁制區」

○

○

○

X

廢 除「行政刑罰」

○

○

○

X

取 消「解散命令」

○

○

○

X

取 消罰則

○

○

○

?

警察侵權有國賠條款

○(最進步)

X

○

?

國 民黨11/13公聽會翻案,據媒體報導全盤推翻學運與公民團體四大訴求

[轉貼] 集遊法修法版本比較

各位:

最近朝野集遊法修法正在緊張拉鋸當中,我寫了一個比較的表格(如下或如附件),希望能透過比較指出目前行政院規劃的版本,其實問題重重,相當有必要要求國民黨與民進黨黨團堅持原來版本.
歡迎參考使用指教(內容如附件)

林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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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此文件

集遊法修法版本比較(2008.11.14)


現行集會遊行法 集盟版本,

朱鳳芝、鄭麗文國民黨黨團提案(前會期賴幸媛版本)

民進黨黨團版本 民進黨黃淑英版本 行政院預定版本(內政部次長簡太郎1113之公聽會發言)
基本精神 強制許可制 自願報備制 自願報備制 訓示報備制 強制報備制
申請集會遊行需許可或報備 應於7天前申請許可。未經許可為「非法集會」 得事前報備。報備後警方有義務提供集遊保護 得事前報備 應事前報備。但未報備並非「非法集會」 應事前報備,未報備為「非法集會」,可處刑罰與行政罰
許可或報備有無例外 有。學術、婚喪、宗教活動可不申請許可 無差別待遇 無差別待遇 有。學術、婚喪、宗教活動可不報備 未討論
需否申請路權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有無禁制區 有(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總統府、法院、軍事基地、大使館外300公尺) 無 無 無 有(未明定)
警方可否修改集遊行會形式 可於准予許可時命令修改集遊之時間、地點、形式 不可 不可 不可 可
警方有無命令解散權 只要警方認為有「有違反法令」,即可命令解散集會遊行。 無 無 無 保留警察解散命令權。
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相關罰則 刑罰(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罰 無 無 無 保留刑罰與行政罰
警力影響評估 未經許可之集會發生時,仍必須出動相當規模之警力 報備後警方有義務調派警力保護,未報備以「是否有產生危險可能」調派警力

未經報備之集會發生時,仍必須出動相當規模之警力
備註
朱鳳芝1112對外表示退讓之意,接受等行政院版本併案審查。
「應報備」之訓示規定,恐使警方誤會「未報備」就是「非法集會」 除將「許可」名義上改為「報備」,實際內容皆相同。

資料整理:集遊惡法修法聯盟、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成員林柏儀

2008年11月14日 星期五

[集遊法] 集遊法是一面鏡子(2008/11/13 苦勞評論)

《集遊法》是一面鏡子2008/11/13 苦勞評論

近 幾年,《集會遊行法》是群眾運動中的關鍵字,對藍綠的大規模動員來說,它是政治人物的「相罵本」;但對社會運動來說,則不折不扣,是一個箝制的工具;在經 驗裡,國家要對付一場集會遊行,可用的工具很多,譬如,去年9月12日,捷運局在樂生大門口架圍離,學生和院民在院區內集結,被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的 「即時強制」規定驅離;1996年,「擋火車」的工運領袖曾茂興,被依《刑法》的公共危險罪起訴、判刑。這次上揚唱片事件,警方連《噪音防治法》都祭了出 來;「運用之妙,存乎一心」,國家對集會遊行的打壓,沒有《集遊法》也可以做。

繼續閱讀 請至苦勞網

2008年11月13日 星期四

[轉貼] 【修法爭功諉過,黑心政黨下架】記者會:二黨輪流執政 集遊修法無望?人民「真心換絕情」?

時間:97年11月14日(星期五) 10:00

地點:立法院正門口(中山南路)

發起單位: 綠黨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主題:

揭發民進黨虛偽面目 揭發國民黨假理性真阻擋案的妙招

1. 公佈完全執政的國民黨未來擋法案的三套劇本!

2. 比較兩黨版本的「相似度」「共識度」與「進步指數」!

3. 演出「檢驗政黨黑心成份」 行動劇


眾所矚目的集遊法修法行動,將在14日的院會,討論民進黨黨團集遊法的「逕付二讀」提案討論,國民黨版的集遊法也將在19日內政委員會初審,戒嚴歷史殘餘的集遊惡法終有修正機會,過去備受國家威權打壓的人權團體、環保團體、學生團體、等各公民團體殷切盼望的集遊修法露出曙光。


然而國民黨繼以「未有社會共識」推諉,又以暴民與非法等問題模糊焦點,甚至國民黨一方面向野草莓學生釋出11/27召開公聽會的假消息,卻在14日偷偷召開公聽會,完全沒有邀請推動修法二年「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各公民團體,連野草莓學生代表都未邀請。令人擔憂完全執政完全責任的政黨毫無修法通過的誠意。


各公民團體將比較國民兩黨版本的相似度,以了解其共識度,並將分析政黨在未來可能自擋法案的三套劇本。

2008年11月12日 星期三

[紀錄現場]2008.11.04 圓山飯店 警察侵犯人權事件記錄

2008.11.04 圓山飯店 警察侵犯人權事件記錄(網站內有影音紀錄)

陳育青遭警非法扣留全記錄




公民記者 Jessie


大前天有民眾表達言論自由,被警察帶走。
前天有民眾穿著自我主張的衣服上街,被警察帶走。
昨天有民眾手持中華民國國旗,被警察帶走。
今天我拿攝影機拍陳雲林走路,被警察帶走。
那麼明天呢?後天是誰?在哪裡?什麼事?會怎麼樣?人人自危嗎?


081104-3.jpg

◎陳育青


11月4日上午九點多,我與友人開車前往圓山飯店訪友,途經兩個佈滿警察、拒馬的檢查哨,警察兩度攔車詢問後,就讓我們通過。

我等候住在圓山的朋友回來期間,在飯店內外走走、看看,未受任何干擾,也沒有標示告知此處有什麼特別的限制。當我在飯店大廳等候朋友時,並不知道住在圓山飯店的陳雲林今天有何行程,也無計畫從事抗議行動。約十點半,大批警察、安全人員開始進駐大廳。

大廳走道兩側圍著分隔線,將媒體、遊客分隔在走道之外,有些遊客看到這麼大的場面 ,就拿出相機、錄影機拍攝,現場並無設置任何標語告示哪裡不得通行、或者非媒體不得拍照、錄影。

我是一個紀錄片工作者,有隨身攜帶小型攝影機的習慣,既然來到,就留下來拍攝 。此時發現身邊出現兩、三位身分不明的男子,我走到哪裡,他們都亦步亦趨的跟著我,使我覺得非常不愉快、 有威脅感 。

十點五十七分,陳雲林等一行人走過大廳上車,車隊離開後,警員與安全人員陸續撤離。我走出飯店,隨即有5名以上的警察擋住我的去路,他們要我出示證件,我 不同意,警察即欲奪走我的攝影機、並動手關掉錄影鍵、遮住鏡頭、把我往牌樓方向推擠。我要求他們讓我自己走路、但是警察限制我的行動自由,圍成人牆並擋住 我,一直把我朝特定方向推擠。

在此同時,警察一再要我出示證件。以下是錄影的對話內容:
警1:「你在管制區裡面出現、又沒有採訪證。」
我:「我不能出現嗎?為什麼需要採訪證?」
警1:「警察不用聽你的,是你要聽警察的!」
我:「為什麼警察不用聽我的?我是中華民國的公民」
警:「警察對你身分的盤查,還要還要有什麼問題?」
我:「我有什麼嫌疑嗎?」
警2:「我們先看身分證啊,你說你是中華民國的國民」
警1:「你要先遵守啊」
我:「我為什麼要先遵守?警察是人民的公僕」
警2:「對,那你先出示身分證,看看你是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好不好?」
我:「那我可不可以看你的證件?」
警2:「看證件,當然可以呀…」
我:「那我也可以懷疑你的身分呀!」
警2:「這麼多人有什麼好懷疑的啊,穿制服還懷疑啊?」
我:「我堂堂正正來到這邊,你憑什麼質疑我?我有做什麼犯法的行為嗎?」
警2:「進入管制區,你要帶證件,我們覺得你有可疑,要看你的證件」
警1:「不管有沒有什麼違法行為, 我們現在要先盤檢你的身分 」

我:「為什麼要看我的證件?憑什麼?法令拿出來!」
警1:「為什麼,都跟你講了! 」
警2:「好啦,小姐,配合一下」
我:「我為什麼要配合你?」
數位警察七嘴八舌,很吵雜、混亂
警:「來,女警察帶上車」
警:「強制強制用強制的」
警:「她不給我們(證件)的話,就帶上車」
警1:「你出示證件嘛!」
我:「你憑什麼盤查我啊?」
警1:「警察本來就可以,依規定可以盤查」
我:「什麼叫警察本來就可以?」
警1:「依照警察法本來就可以」
我:「你背給我聽」
警1:「可以用背的啊….(意思是不懂?沒念過?)你叫法官背法條給你聽你也不會聽啊」
我:「我要法條你背給我聽啊,台灣的人有言論自由、行動自由」
警1:「那你先證明你是台灣人好不好?」
我:「為什麼?有什麼資格叫我出示證件?」
警3:「先帶上車」

然後我就被三個女警以手牽手拉起的人牆,把我推擠往警車的方向,以下是三立電視台拍攝的現場畫面對話:
我:「你們(警察)不要碰我!」
女警:「我們哪有在碰你,我們在牽手好不好?」
我:「你這不是在碰我嗎?離我遠一點。你們有什麼權力?我要過去那邊。」
警察不讓我離開,擋住我的去路
我:「你們有什麼資格阻擋我走路」
女警:「這裡是管制區」
我:「那我有在管制區做什麼違法的行為嗎?違法的是你們侵犯我的人身自由,你們要我怎麼樣?打電話報警嗎?(笑)」
警察又再度用人牆推擠我
我:「等一下好不好,不要用推的,你們讓我站一下好不好」
男警:「給她架兩邊、架兩邊」
我:「喂,你看,他們說架兩邊!(對媒體記者說)」

警察還是一直推擠,有一位從背後把我架住推往警車

我:「你讓我用好好走的好不好?」
此時,大批警察湧上,不分男、女警,把我壓得趴在警車後車廂上方
許多媒體圍繞著警車拍攝,但是警察一點都不手軟的,1.壓彎我的頭以便擠入警車。2.推擠我的身體以便擠入警車。3.從警車內強拉我的手臂。4.硬拗我的腳進入警車。

遭受如此暴力的對待,我痛苦的大喊「警察迫害、執法過當!」但還是被塞進車子裡。

警車內,他們仍緊抓我的手臂不放,使我十分疼痛。到圓山派出所前,我告知要等我的律師來處理,律師來之前,我不願意離開我站的地方進入警察局,並且要行使 緘默權。警察先是同意我等律師來,後又說:「你可以行使緘默權,但是我可以強制把你帶進去,因為你到現在還沒有出示你的證件嘛。」

隨後,四個警察抓住我的手腳,像「抬豬公」一樣把我抬進警局。
我高喊:「我要在這裡等!」
警察:「在這裡等?在這裡的派出所等啦(語氣不屑)」
我:「為什麼要把我帶到派出所?」
警:「你法律去翻清楚再來跟警察講,警察不會做無理的動作」
我:「你就是做無理的動作」。
抬豬公的過程中,我的手機掉落,警察撿起來後,卻不肯交給我。
我:「請把我的東西還給我,不然我告你偷竊!」
我不斷高呼:「把我的東西還給我,拿到我的手上!」警察卻置之不理。
我:「警察把我的東西還給我,你偷竊!」
我被帶到警察局角落,至少有四名警察圍著我。
警:「證件先出示一下」
我:「不要,我要等我的律師過來。」

稍後,我的親友前來,市議員簡余晏也前來關心。圓山派出所因為簡議員的關切,原本限制我行動自由的女警自動讓開,警察也不再要求我出示證件,態度180度轉變,所有過程我皆有存證。

從11點警察在圓山飯店盤查,到12點21分離開圓山派出所,我深切感到公民的權益如何受到公僕藐視、踐踏,公僕又是何等缺乏人權、法律與道德素養。這是一件嚴重侵害人權的事件,期間受到警察粗暴的肢體傷害,有台大醫院驗傷單為證,我認為一切應當公諸視聽。

下午四點半,由台灣新聞記者協會陪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人權促進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等團體聯合出席,召開記者會,相關內容可見玉山網路電視台。
http://vivataiwantv.blogspot.com/2008/11/day2-081104.html


在此,我要對警察的不實說法提出異議。

1.警察聲稱圓山飯店為管制區,但在入山口或飯店內,就我所活動的範圍,完全未見未聞公告、指示、提醒。攔查時既然讓我順利通過,即代表我獲得進入警察認定的「管制區」許可。

2.警察聲稱我在管制區採訪,且未佩戴記者證。
第一,現場我所活動的範圍,完全未見未聞公告、指示、提醒哪裡是觀光客不能走的地方,哪裡又可以?現場並未公告觀光客不能拍照、錄影,亦未公告唯有媒體得進出飯店大廳,我並非採訪新聞,更不是記者,如何佩戴記者證?

3.我在圓山飯店停留一個多小時,之前完全沒有警察來「懷疑我的身分」,難道只因為拍攝陳雲林走路就構成「犯罪」、「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事件」?

此外,民視新聞報導我是「冒充記者」、「態度強硬不配合」云云。
我必須澄清。1.我本來就不是記者,更沒有「冒充」記者。2.面對警察,我維護自身基本人權有其正當性,為什麼要用如此欠缺民主概念的用語描述我的行為?


整起事件,我的感想是----
大前天有民眾表達言論自由,被警察帶走。
前天有民眾穿著自我主張的衣服上街,被警察帶走。
昨天有民眾手持中華民國國旗,被警察帶走。
今天我拿攝影機拍陳雲林走路,被警察帶走。
那麼明天呢?後天是誰?在哪裡?什麼事?會怎麼樣?人人自危嗎?

現在,警察只要主觀的懷疑你身分,連法條都不告知(還是不懂?)就可以說
「警察不用聽你的,是你要聽警察的!」
「不管有沒有什麼違法行為, 我們現在要先盤檢你的身分 !」
只要「不配合」盤檢就「架走」台灣警察怎會淪落至此?是人民的保姆,還是人民的敵人?

我不禁想起北京奧運時,各種異議迅速被撲天蓋地的公安消音,陳雲林把中國公安那套也當作禮物(或毒物)送給台灣了嗎?民主國家的警察,是保護所有人民的權益;極權國家的公安,才是保護特定人的權益!

你以為什麼都沒做就很安全嗎?你以為一輩子都不可能被公權力欺壓嗎?你以為你不惹事,事就不會惹你嗎?今天早上11點之前,我也是這麼輕鬆的以為。

如果我們再冷漠、再任由國家濫權,再不抵禦警察任意的盤查、要求與暴力,今天他想看你的身分證,用暴力讓你屈服,誰曉得哪天他要對你做什麼,不能得逞?



請參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特別注意第四章「救濟」第二款,如果你認為警察無理,可要求他將你認為不合理之處製作記錄給你。

參考《大法官釋憲535號》

參考《世界人權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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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1日 星期二

11月11日野草莓運動 中午新聞稿

反對心機權謀計算 野草莓要求府院正面看待訴求
NGO今日展開靜走 學運不寂寞
透過現場LIVE收看 每日人數上萬人


昨晚鄭瑞城部長到場關心學生,鄭部長表示,學生們的訴求應該透過正常管道,更有效率地去達成目標。但對於總統院長道歉以及警政國安高層下台的要則表示不是他 的權責所在。發言人許仁碩認為,鄭部長的回答非常保守,仍希望他協助將訴求轉達府院方面,請馬總統、劉院長直接來和我們溝通。

昨天深夜十二點,有三名陌生學生前來交涉,自稱是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底下的公民教育諮詢委員,該三名學生和自由廣場的靜坐學生進行討論,雙方討論了半個多小 時。這三位公民教育諮詢委員希望經在教育部內部為學生提供一個溝通管道。討論期間,台大政治系張之豪同學表示,教育部主管事務和學生們的訴求無關,如果只 是因為身份是學生,就要由教育部負責,那是不是農人的大小事全都找農委會,勞工全都找勞委會。張之豪同學認為,今天的訴求是公民的訴求,不只是學生的訴 求,教育部如果有誠意希望幫學生解決問題,應該將訴求轉達行政院和總統府,從小接受教育就是要我們追求公理與正義,鄭瑞城部長應該積極地支持學生行動。

心中只有政治算計 不知道什麼是正義

據報導,劉兆玄院長認為,要求道歉的聲音撐兩天就過去了。發言人許仁碩認為這完全表示顯露了權力的傲慢,也顯示一直以來,府院方面不願真正面對學生的訴求,充滿權謀與算計。如果他們真的關心我們,應該盡速達成我們的訴求。

許仁碩進一步說:陳雲林來台期間,確實有警方執法過當、甚至違法的情形,既然總統與行政院長是憲政制度上,被賦予最高權力的人,他們應該公開道歉,理當為這個權力所犯下的過錯負責,當然也要懲處相關警政與國安高層。

靜坐學生饒祐嘉也強調,府院黨不斷放出一些曖昧的消息,還派人來搓湯圓,可見他們心中只是希望將這件事情搓掉,根本不在乎學生們的訴求,心中沒有正義。

針對府院方面有意願召開修改集遊法的公聽會,發言人許仁碩表示,我們歡迎他們的善意,同時,許仁碩強調,我們的訴求不只有修改集會遊行法,這段期間,府院方面始終不願誠懇面對自身執法過當的錯誤,甚至為自己的過當執法辯護,顯見他們根本和學生展開對話的第一步都沒跨出去。

警政署長王卓鈞昨天在立法院備詢時,仍堅稱警方執法沒有違法,拒絕道歉。媒體組李立偉同學認為,例如上揚唱片行被強制關音樂、拉下鐵門,以及憲警強行進入議 員私人房間等事件,都嚴重侵犯了人權,甚至有違法的嫌疑。但是,府院方面,包括總統府、行政院、警政署、國安局,甚至是台北市政府,依舊在為這些錯誤辯 護。是什麼樣威權的思維讓他們可以這麼有自信?李立偉同學繼續問,身為政府部門的首長為自己的權力負責。道歉,有這麼難嗎?

野草莓人氣超旺 公民團體也來站台

發言人許仁碩表示,這星期是各大專院校的期中考週,又面臨第一波寒流,但現場還是維持百位以上的學生,表示大家絕對願意堅持下去。靜坐現場轉播的網路LIVE連線,最高同時有三千人在觀賞,一天造訪人數以數萬人計,也就是不只現場幾百人在靜坐而已,全台灣或者全世界每天都有好幾萬人陪我們靜坐。官方部落格才公佈幾天,人數已經逼近十萬人,不願具名的部落客表示,連人氣作家都做不到,這絕對表示大家都非常關心這件事。

除了昨晚學者展開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大連署,今天開始,由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發起,各個公民團體也將展開靜走行動,包括國際特赦組織、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台灣環境行動網、勞工陣線等團體。

薄荷葉、黑手那卡西、烤秋勤等獨立樂團都到現場演唱,為學生們加油打氣。今日中午靜坐學生觀賞野莓之聲的MV,提振精神,表現會繼續堅持下去的意志。夜裡,公民團體及法學學者也來為學生們分享一些法學與人權的知識。

2008年11月10日 星期一

[11/10新聞稿] 重整隊伍,野草莓學運誕生!全台串連,我們會堅持下去!

11月10日中午新聞稿
重整隊伍 野草莓學運誕生
全台串連 我們會堅持下去

野草莓學運 廣場是我們的教室

昨天夜裡,台北、台中、新竹和台南等地靜坐學生共同連線表決,通過「野草莓」為這此學生運動的名稱與象徵。學生們認為,野草莓有反諷時下往往稱呼年輕人為草莓族,但這次行動卻表現十分堅定,並且不願受到不正義的法令的拘束,也是和十數年前的野百合學運相呼應。但他們強調,野百合是野百合,野草莓會開創自己的歷史。
昨天晚上,學生們也聽著網友自發創作的歌曲「野莓之聲」:「我不是溫室花朵/你也不用假裝溫柔/我學不會你們虛偽的臉孔/只會、真實、面對、自我/我們有屬於我們的夢/我們有我們的話想說/在你們背叛自己以後/不要連我們一起出售。」。媒體組清大社會所李立偉同學認為:這首歌既溫柔又堅定,對政治的權力遊戲表達了質疑,雖然這個世代看似弱不經風,卻也會勇敢地向不公義挑戰,倡議自己的信念,守護社會的進步理想。
昨天晚上九點,廣場上發佈徵選運動LOGO的消息,並於半夜十二點截稿,不到三個小時,就有超過三十的圖案寄到官方信箱應選,顯示網路時代學運的生命力。

馬總統應遵守自己競選時的承諾

針對總統府表示會審慎評估修改集會遊行法,發言人許仁碩認為,目前還不太確定府方的態度,但是,修改集遊法是馬總統競選時的承諾之一,根本不需要「審慎評估」,而是應該去兌現自己競選時的政見。
雖然有關單位時常釋出消息,但發言人許仁碩認為,如果政府單位有誠意想要和學生對話,也請直接找我們溝通,不需要放出一些曖昧的消息。
針對集遊法改為報備制會造成更多混亂的說法,發言人台大法律系許仁碩同學強
調:像是毀損公物、傷害等任何違法的行為都有相關法令可以去約束,根本不需要多此一舉去事前申請許可,這表示我們的社會還是不願正面看待抗議示威這件事。我們不是不讓警察管理現場秩序,但是警察的責任應該是維護活動順利進行,而不是把示威者當作敵人,也不應該隨意命令解散。
發言人許文碩表示:我們的訴求並非針對執法的警察,而是抗議政府透過現行的「集會遊行法」,讓警察成了政府首長、國安單位命令下的代罪羔羊,所以我們主張更要修改集會遊行法,別讓警察成了國家暴力的犧牲品。
至於有人認為台北靜坐現場似乎有點混亂,發言人許仁碩認為:其實包括工作人員在內,來到廣場之前都互不認識,但每天都不斷地自我調整組織狀況,進步很快。

全台串連持續進行 學生展開快閃行動

今天中午(10日),台北、新竹、台中、台南各地共同展開串連活動,除了現場live連線,彼此加油打氣,更一起於12:30各地一起呼口號「集遊法違憲、人權變不見」,展現串連的意志。除此之外,各地學生也在網路上互相聯絡發起快閃行動,在10日中午的時候,於各地呼喊口號。
各地的靜坐學生也各自展現創意,例如台中場的靜坐學生就綁起黑絲帶,對民主表達哀弔。但原本和平的靜坐,卻被警方以台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條例進行警告,顯示這個國家用盡各種方法要來打壓合理的言論聲張。串連小組黃佳平同學表示,歡迎各地更多熱血青年生加入這次行動,抗議政府的威權思想。

公民團體與學者同聲譴責政府打壓言論自由

包括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綠黨、台灣人權促進會、司法改革促進會、原住民權益策進會、台灣環境行動網協會、綠色陣線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媒體改造學社、全國教師會、大澳山愛鄉聯盟、看守土城愛綠聯盟、松菸公園催生聯盟等,今天上午前往市議會,抗議部分台北市議員主張對集會遊行課稅、並提高集會遊行保證金,台北市長郝龍斌也「樂觀其成」。民間團體抗議「言論自由倒退嚕」,高唱改編歌曲的「人權倒退嚕」與「窮人不能說」,並在嘴巴貼上兩張千元大鈔,抗議以金錢限制言論自由。
全台灣各地的大專院校教授,由台大社會劉華真教授等人撰寫聲明,昨晚順速連署,短時間內串連一百多位學者,共同聲援學生的靜坐的活動,於晚間6:45在自由廣場召開計者會,強烈譴責國家機器的暴行。
截至目前為止,不到兩天時間已經有將近四千人和一百個公民團體到官方部落格進行連署。



新聞聯絡人
許仁碩 0938302649

改變歷史的「公民不服從」運動

蒙哥馬利罷乘運動

1955年12月1日,一位名叫羅沙.帕克斯的黑人婦女在公共汽車上因拒絕給白人讓座位,被以蔑視蒙哥馬利市(Montgomery)關於公共汽車上實行種族隔離的法令因而被當地警員逮捕。四天後,馬丁.路德.金恩在該市組織55,000名黑人舉行罷乘運動,號召黑人「不與邪惡的規章制度合作,不要再給汽車公司以經濟上的支持」。經過一年多的努力,聯邦地區法庭最終裁定,阿拉巴馬州(Alabama)和蒙哥馬利關於在市立公共車上實行種族隔離的法律是違憲。1956年11月14日,馬丁,路德,金恩宣布為期381天的罷乘運動結束。


入座運動


1960年1月31日, 在北卡羅來納州的格林波羅市,一位叫裘瑟夫•邁克乃爾的黑人大學生來到一家連鎖店的吧台買酒,遭到拒絕,理由是「我們不為黑人服務」,入座運動就這樣開始了。

具體做法是:進入拒絕為黑人服務的地方,禮貌地提出要求,得不到就不離開,為此許多大學生遭到圍觀和嘲弄。但他們不卑不亢,得不到服務,就坐在那裡做作業、讀書、研究學問。
不到兩個月,運動就擴大到了美國南部五十多座城市。
有許多大學生在「運動」中被捕,但馬丁•路德•金恩早已向他的同胞發出了號召——把監獄填滿。

甘地

1893年4月, 一家印度公司派甘地到南非工作。他看到印度移民在南非的公民自由和政治權利在很大程度上被剝奪的現狀,很是灰心。這些移民主要是契約傭工和個體商人。於是他開始抗議和遊說,反對針對南非印度人的法律和種族歧視。有人因此批評他沒有將抗議的對象擴展到針對全體非洲人的法律。在他在南非的早期,有一件事常被人提起。那就是他買了一張一等車廂的車票,拒絕換到三等車廂,被人從彼得馬里茨堡火車中扔了出去。1903年6月,甘地組織了一場抗議運動針對「黑法令」(The
Black Act),這個法令強制所有在南非的亞洲人接受登記。1913年9月,他參加了一場抗議不按照天主教儀式結婚就無效的運動。

[轉載] 何謂“公民不服從”?

(引述自PTT2的bluepenta網友文章)

前言

民主社會強調宗教信仰和思想的自由,主張最大限度的寬容,那麼對於一個社會的主導思想或合法通過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某些公民以非暴力方式進行的出於個人良知和理智判斷的反抗到底合不合理?

何謂公民不服從?

西方政治思想有一個源遠流長的的傳統稱做「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John Rawls在此問題上有經典的闡述。他強調,此理論只使用於一個接近正義的社會,即大多數情況而言是秩序良好,但其中確實對正義嚴重侵犯而構想出來。

公民不服從只產生於多少是正義的民主社會中,是對那些承認並接受這一憲法的合法性的公民而言。John Rawls將之定義為「公開的、非暴力的、出於良知而違反法律的政治行為,其目的是促成政府改變法律和政策。」

以下是幾個容易和「公民不服從」混淆的概念
公民不服從和「一般違法行為」之不同

其區別在於公民不服從的動機乃出於對道義的關注,一般犯罪行為則出於損人利己。

公民不服從和「良心拒絕」之不同

良心拒絕是指不服從法令或法律,該法律是只適用於當事人的,舉例而言:佛教徒因為宗教的因素所以拒絕服兵役,因此被判刑服獄,出獄後仍拒不當兵,再將之判刑服獄,一直輪迴下去。現在中華民國的作法是將這些特殊因素的人改服替代役,例如去教養院當義工等等。

「公民不服從」訴諸共同體的信念,是非個人的。他是一種政治行動,並且是公開的。例如和平主義者訴求反戰。

綜合以上兩個不同之處的觀念

然而如果有一群人在街上喊著他們的某訴求,並且以他們是因為「公民不服從」而不遵守法律,這時最大的問題是如果每個團體都這樣社會秩序該如何維持。這時就關係到「公民不服從」最核心的部分。「公民不服從」是必須涉及對基本價值的判斷,也就是如剝奪少數人的言論自由、選舉權、參政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壓制宗教團體、等等。因此並非人人只要喊著我有「公民不服從」的理由,就可以任意的違法。這次靜坐的訴求是言論自由,這顯然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惡法亦法?惡法非法?

法治社會要求人們遵守法律,但如將此原則絕對化,有可能導致法律崇拜或法律萬能論,「惡法亦法」就變成可能。因此,假如公民出於良知判斷認為有關的法律是不合理的,他就有權從道義上提出抗議,直到最終得到糾正為止。而公民不服從是必須要溫和、非暴力,並且是道義呼籲的。

著名的例子

公民不服從在世界各地的例子並不少,如印度聖雄甘地的不合作運動、馬丁路德˙金恩的民權運動、反越戰和平運動,以上都是這些國家共同的歷史記憶,並形塑一個世代的氛圍。

蘇格拉底之死

當然在政治哲學上最具啟發性和著名的例子乃屬「蘇格拉底之死」。蘇格拉底被控告蠱惑年輕人和不尊敬神明,陪審團最後判之飲毒自殺。蘇格拉底堅持自己是對的,並在法庭上大聲為自己辯護。然而當判刑確定後,他依然遵守雅典法律引毒自殺。事實上當時的陪審團並無非要蘇格拉底死的意圖,因為依據當時雅典法律,蘇格拉底可以逃到別的城邦並免於一死,但蘇格拉底選擇服從。

蘇格拉底之死的啟發

蘇格拉底說他是一支牛虻,城邦就像一直高貴的馬需要牛虻的刺激。他不斷的騷擾民眾、勸誡和駁斥每個人,城邦需要這樣的人,需要牛虻叮咬使其警醒。雅典人用死使蘇格拉底永遠沈默下去,而諷刺的是:在蘇格拉底死後不久,雅典偉大的民主政體就墮落了,雅典最光輝的時期就此遠去。

小結

「公民不服從」簡單來說就是面對一個不合理的法律,民眾基於涉及基本公義和價值而公然去違反法律,並且在受到國家公權力的處罰時,心甘情願的接受。行政院前面的靜坐,最後和平的被抬走,就是一個「公民不服從」的例子。因此如果有人質疑為何不去申請集會,故意要被抬走是不合理時,如果瞭解何謂「公民不服從」,我想這個質疑可以化解。正如同惡法非法,如果一個惡法我們去遵守,並用惡法來反對惡法,這樣邏輯上並不通。

文章來源:
※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118.168.28.85

2008年11月8日 星期六

[轉錄] 致靜坐者們

作者 piawfu (抱玉) 看板 camduck
標題 [conj] 致靜坐者們
時間 Fri Nov 7 15:05:2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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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靜坐者們:

你們大多不認識我。要認識身為大學生的你們,我年紀太大;要認識身為教
授的你們,我年紀太小。有些人可能認識我,而在這些人之中,有些人僅僅
認識日常生活中的我,有些人可能只是覺得這個id眼熟。於是,我想我應該
稍微自我介紹一下。我可能是你們的同學、或者是你們的學長。我可能是你
們的學生,或者讀過、甚至引用過你們的著作。對於只認識我的id、不認識
我的人,我也有可能是你們在網路上的論敵。無論我是誰,我此刻應該在你
們之中坐著,跟少數自己認識的人打招呼,但我不行。我現在在太平洋的另
一頭。

我的人生跟你們之中的一些人可能很類似:我唸過台大和清大、也走過很多
其它的、你們可能就讀的校園。我參加過台大大陸社,而在後來幾年的一些
活動中,你們可能在清大的布條後面看過我。但跟你們最類似的,可能是另
外一些事情:跟多數此刻正在靜坐的學生一樣,我有記憶以來,台灣已經有
兩個主要政黨;我開始意識到何謂政治時,集會遊行已經是競選期間主要的
活動;我上大學的時候,我可以接觸到各種政治與社會訴求,並且我可以選
擇為他們走上街頭。

這一切的一切,都曾經給予我們,或者很可能只有我,一個台灣已經夠民主
、夠自由、夠開放、夠重視人民基本權利的幻象。

幻象不意味著純粹的欺騙或虛假,幻象有其社會生活變遷的實存基礎。的確
,在我成長的過程中,以集會遊行的形式表達意見,比在我父祖輩大半的人
生中都容易得多。這是真的。然而,這樣的變化仍然只是朝向那些它所允諾
的社會之進程的一部份,而不是足以證實那個社會已經到來的最終成果。

我們可以上街遊行,但是必須經過申請、等待權力者的核准。

警察不會因為我們上街就抓我們,但是很多時候,警察執法並不需要具體事
證或法條——如果那樣還可以被稱為「執法」。

警察不會對我們開槍,但是可以沒有任何理由地將我們帶到警局做筆錄,或
是帶到山上、野地、公墓,叫我們自行回家。如果我們不遵從這種沒有證據
支持及法條規範的拘捕,他們會觸碰我們的身體,把我們拖走;如果我們觸
碰他們的身體,那他們可以說我們妨礙公務。

是的,這一切都總比今天那個來訪的政權好。在那個政權之下,槍仍然可以
開、新聞仍然可以封鎖、因為畏懼死亡而放棄表達意見,仍然是個異議者必
須面對的選項。

但是,除非我們把標準放得那麼低,否則我們仍然會在許多時候,對台灣已
經「民主、法治、自由、重視人權」的幻象感到懷疑。

我們可能無法理解,為什麼在一個民主國家,人民表達意見的集會必須經過
被選舉者的核准。

我們可能無法理解,為什麼在一個法治國家,警察要把你帶走時,可以沒有
法條與事證,僅僅說「你跟我們走就對了」。

我們可能無法理解,為什麼在一個保障人權的國家,警察動手抬人、推人不
叫做暴力,而因為不願意被抬走而與警察有肢體衝突,就叫做暴力、妨礙公
務。

我們可能無法理解,為什麼在一個自由的國家,警察可以未經舉證就把你從
路邊攔下,告訴你你不能去某個地方。

有很多人試圖教導我們,說這些都是對的。他們可能會說,集會遊行可能導
致暴力衝突,所以必須經過核准——可是,警察應該防範的,好像應該是暴
力衝突本身,而不是集會遊行。

他們可能會說,如果警察只能在有事證和法條支持時才能抓人,他們可能抓
不到所有該抓的人——可是,如果警察不需要事證和法條就可以動手,他們
可以抓很多不該抓的人。

他們可能會說,你們本來就不該去躺在那個要被拆除的建築前面、你們本來
就不該去參加那場遊行、你們本來就不該靠近某些地方。他們可能會說,你
自己要去那邊給警察抓、給警察打,那要怪誰?他們可能會說,學生的本分
就是唸書。他們可能會說,不要上街頭,因為可能會被政黨利用。

這些都不能解釋為什麼警察可以做那些事。他們只是在說,知道警察會做那
些事,就躲開吧。他們叫我們不要反抗,甚至叫我們不要譴責。他們會說,
「好吧好吧警察那樣可能不對,但你們怎麼會那麼不成熟,要去做那麼危險
的事呢?」

甚至還有些人,會說自己很支持「民主、法治、自由、人權」。當他們自己
喜歡的政黨或者訴求走上街頭、跟警察發生肢體衝突時,他們說:「怎麼可
以這樣!台灣是民主自由講人權的國家!」;當他們不喜歡的政黨或訴求上
街頭發生肢體衝突時,他們說:「怎麼可以這樣!台灣是法治國家!」。如
果你跟他們爭辯,他們可能會開始告訴你「但是遊行群眾的訴求是錯的!」

而我們的疑惑明明就不在哪個訴求更對或更錯、對我們個人來講更討喜或更
討厭。我們只是疑惑,為什麼一個號稱「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的國家
,沒有一套保障基本人權的法律,限制政府的權力,維護人們對民選政府表
達不滿的自由。

我們終究必須自己找答案。我們有一套老舊的集會遊行法,用意是規範、而
非保障集會結社。它告訴我們「在怎樣的情況下我們才被容許集會」、「如
何取得權力者的核准來集會」、它規範了「集會中警察可以怎樣使用暴力」
,卻不規範「警察不能做什麼」。

而即便它規範了,那也不一定有用。因為我們還有一個前現代的警察機構。
警察可以在沒有具體事實及法條的情況下抓人,回到警察局再開始討價還價
要你做筆錄。他們可以在把你弄傷以後告訴你,留下資料就讓你就醫,講得
像是他們的便民措施。他們可能記姓不好,忘了你是被他們弄傷的,也忘了
打從一開始他們就沒有任何權力把你帶進警局。他們可能會圍著你,坐在桌
前,開始查集會遊行法或是社會秩序維護法,開始找他們在限制你人身自由
前就應該提出的法條。警察是個職業,而他們的確知道怎樣配著槍、戴著警
棍,在任何一個生平第一次進警局的年輕人身上榨取出業績。

我們還有不管發生什麼事,總是第一個將遊行者(尤其是跟自己不同意見的
遊行者)指稱為暴民的社會大眾。而不這麼做的人,也可能用犬儒的心態告
訴你,乖乖待在家裡就什麼事都沒有了。甚至那些在肢體衝突事件後批判警
察的人,也可能將警察視為「扁政府的警察」或是「馬政府的警察」,然後
在批判某個政府之餘,忘了警察一直都是那樣子——而僅僅批判某個政府鎮
壓群眾,即使是必要的,也仍然不足以帶我們回頭解決那部法律和警察的問
題。

更重要的是,這些東西都有久遠的歷史,我們父祖輩的許多人,在這樣的歷
史裡獲得了他們理解社會的方式。對許多人來講,這些東西都被自然化成不
需被質疑的社會現實。傳承自威權時代的這些體制和意識型態,並未獲得跟
「威權」兩個字一樣多的批評與反省——也因為這樣,對「威權」的批評與
反省也絕不是已經完成的。

我們在面對的不是馬政府,不是中國政府,而是一個更古老的政府,或至少
是那個政府留給我們的遺產。對人民權利的縮限、警察機關的非理性、對社
會表面和諧的盲信、對多元觀點的冷漠以及對社會力量的恐懼,都是這個遺
產的一部份,遺傳自那個我們之中大多數人沒有參與的年代。以前有人走上
街頭,讓這個社會走出那個年代,但那個年代還寄居在這個社會裡。

在這個時候,你們坐下來了。要一個道歉,要一個下台、要一個法律被修改
。更重要的是,你們提醒著這個政府,當國家機器裡還存在著各種制度和機
制殫壓人民的聲音,政府就不能廉價地自稱民主法治、保障人民。如果法律
和執法都延續著威權時代的邏輯,僅僅嚷嚷著「依法行政」而沒有對法律的
和執法的檢討,這樣的「依法行政」並不值得尊敬。

謹此表達我對這次靜坐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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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得志少年禿
中年危機中年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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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6.74.139.225

集會遊行法哪裡違憲!?

集會遊行法哪裡違憲!?

集會遊行法哪裡違憲!?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多部分有違憲之虞,其中至少包括: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多部分有違憲之虞,其中至少包括:

一、「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定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 要求。對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採自由報備、事後追懲制即可,故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二、「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違憲: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 括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第四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 明確又過於廣泛,即可使人民無法預見而承受刑罰,已違反大法官四四三、四四五號解釋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三、「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程序保障要求違憲: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卻無相同公平救濟之管道。集會申請經拒絕後,雖可申復,但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方面為之,此種制度設計違反程序保障,非憲法之所許。

四、「禁制區」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 平與否,一律禁止,連申請許可之機會接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剝奪人民像上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 為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政治的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不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上述條文皆有違憲法侵害人民集會自由,應立即宣告違憲,以保障民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