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日 星期三
徵求1106行政院前行動記錄
各位朋友:
近日李明聰老師遭到檢方以「1106行政院前集會首謀」的罪名起訴,而證明李明璁老師為首謀的證據居然是二十張警方的照片,其中李明璁老師因為拿著大聲公,檢方認為其「於集會現場指揮群眾,並對群眾居於領導地位」。
可是依照檢方的起訴書之定義,那不是所有拿過大聲公發表言論,有群眾鼓掌、回應的就都是首謀了?
在此,我們徵求各位支援協助。如果去年11月6日到7日之間有來到行政院前留下影像/圖片紀錄者,麻煩您寄到1106action@gmail.com信箱,附上檔案超連結或是直接附加檔案。這裡需要各式各樣的紀錄,不論你是用blogspot、無名小站、picasa、flickr、痞客邦、msn live space、twitter、plurk還是其他的網路工具,我們都期盼能夠請各位提供資料,以便提供給檢方除了那二十張照片外的「新事證」,以使檢方能夠更了解行政院前所發生的狀況。
近日李明聰老師遭到檢方以「1106行政院前集會首謀」的罪名起訴,而證明李明璁老師為首謀的證據居然是二十張警方的照片,其中李明璁老師因為拿著大聲公,檢方認為其「於集會現場指揮群眾,並對群眾居於領導地位」。
可是依照檢方的起訴書之定義,那不是所有拿過大聲公發表言論,有群眾鼓掌、回應的就都是首謀了?
在此,我們徵求各位支援協助。如果去年11月6日到7日之間有來到行政院前留下影像/圖片紀錄者,麻煩您寄到1106action@gmail.com信箱,附上檔案超連結或是直接附加檔案。這裡需要各式各樣的紀錄,不論你是用blogspot、無名小站、picasa、flickr、痞客邦、msn live space、twitter、plurk還是其他的網路工具,我們都期盼能夠請各位提供資料,以便提供給檢方除了那二十張照片外的「新事證」,以使檢方能夠更了解行政院前所發生的狀況。
2009年6月13日 星期六
聲援李明璁老師,學生後續行動討論
各位野草莓的戰友們:
李明璁老師被起訴的事件,
野草莓部落格和ptt在第一時間公佈了訊息,
但由於適逢期末考週,
只能先以網路聯絡的方式先告知各位朋友相關情形。
在此,想邀請關心的朋友們在期末考後,
一起到野空間(台北市同安街28巷7弄9號)
共商集體行動的方式,
希望可以在李老師第一次開庭時,
有相對應的學生行動。
敬請各位回覆合適的時間。
回覆請按此
p.s.
以上登錄表『6/20(六)下午』,請各位先忽略,因為作業疏忽,
此時野空間已經有請老師來討論使用捐款信託的講座。
謝謝
臺北野草莓聯絡處
1106action@gmail.com
(02)23678263
李明璁老師被起訴的事件,
野草莓部落格和ptt在第一時間公佈了訊息,
但由於適逢期末考週,
只能先以網路聯絡的方式先告知各位朋友相關情形。
在此,想邀請關心的朋友們在期末考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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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商集體行動的方式,
希望可以在李老師第一次開庭時,
有相對應的學生行動。
敬請各位回覆合適的時間。
回覆請按此
p.s.
以上登錄表『6/20(六)下午』,請各位先忽略,因為作業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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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野草莓聯絡處
1106action@gmail.com
(02)23678263
2009年5月18日 星期一
新版集遊法 批評聲浪大
行政院版本集遊法是否合理?輿論卻有許多不同聲音。民間團體反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於5/ 4日至法務部的抗議行動中指出,行政院版的集遊法只是「擦脂抹粉的集遊惡法」,它並不符合立院剛通過的兩國際人權公約中「和平集會不得限制」的精神。今日(5/5)中國時報社論【集遊法不應永遠只為執政黨服務】則表示,「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修正草案的規定的確限縮了弱勢社運團體的集會遊行空間」,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亦於聯合報上投書呼籲,「協商版」是雙輸格局,「立法院切不可將目前的協商版硬行表決通過」。野草莓運動參與者今日也表示,當初野草莓運動於廣場靜坐期間期待的是朱鳳芝立委的集 遊法版本,然而行政院版的集遊法卻是越修越倒退。
行政院版的集遊法引發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下列幾點:1、精神並非尊重人民自主的自願報備制:新法雖字面上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但規定「警察分局」認定「未報備、報備不實處5 萬以下罰鍰」(第27條);2、以行政罰鍰取代特別刑罰,仍不利於經濟弱勢的人民團體,如「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罰五到十五萬元罰鍰,還可連續處罰至解散為止」(第24條);3、授權警察更大的裁量權,雖然取消50-300公尺的「禁制區」,但卻改成警察可以無上限地劃定「安全距離」(第6條),此外警方還可以於「必要時得劃設管制線限制人 車活動,踰越前項管制線者,得強制排除、驅離」(第14條),這些新增加的權力,是否可能再發生如陳雲林來台期間的濫權情形,都是引發民間團體疑 慮之處。
2009年5月3日 星期日
野草莓聲援上揚唱片!
各位關心野草莓學運的朋友:
上揚唱片檢察官近日來以「查無事證」的原因不起訴當時為北投分局長的李漢卿,上揚
唱片將在明日十點至台北地檢署改以自訴方式提告,台北野草莓也將前往聲援。若各位
朋友有時間,歡迎一同前往。
以下為司改會所發佈的相關新聞稿,給各位參考--
兩國際人權公約真的準備好了嗎?
民間司改會於2008年11月5日至台北地檢署按鈴告發北投分局長李漢卿違法闖入上揚唱片行,涉嫌違法搜索及強制等罪後,歷時五個多月將近半年的偵查,直至2009年4月24日,台北地檢署對李漢卿等人以不起訴結案。即使國際人權組織如AI、FIDH、Freedom House等機構對於去年十一月間政府箝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與警法執法過當情形提出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的呼籲,加上民間採取告官的法律行動,參照以上結果。一般民眾對於遭受國家暴力的壓迫與侵害的結果卻仍是莫可奈何。
相對於三月底立法院剛三讀通過的「兩公約」[1]批准案以及「兩公約施行法」,從上揚唱片案以及近日的集遊法修法過程中,人民卻只看到了馬政府的表裡不一,為此我們呼籲台灣公民社會為自己的權利站出來,共同來「控訴」這個表裡不一的政府。
我們要求兩公約施行法的主觀機關法務部儘速兌現承諾,「積極」且「快速」的修正不合乎兩公約標準的法規與行政措施。尤其是行政院版的集遊法修正草案,侵害人民集會遊行權利明顯至極,法務部應拿出魄力,依據兩公約的基本精神,勇敢說「No」,要求政府不要忽視弱勢人民的聲音:「我們不要一部『擦脂抹粉』的集遊惡法!」
由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民間團體聯合組成的「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將在5月4日當天上午十點,會同去年陳雲林來台期間遭受國家暴力的多名被害人,集體出面聲援上揚唱片一案,並共同繞行至法務部遞交請願書,要求法務部作為「兩公約」的統籌機關,檢討行政院版不符合「兩公約」的集遊法修正草案。
敬邀各位媒體朋友前往採訪!
n 【我控訴~警察國家】記者會流程
時間:2009年5月4日(星期一),上午10:00 ~ 11:0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前、法務部
流程:
時間
記者會內容
10:00~10:05
記者會開始,主持人林峯正律師發言
10:05~10:35
各團體代表與個人發言:
集盟代表(台權會)、「我控訴」系列受害人聲援上揚唱片、上揚唱片代表
10:35~10:45
由台北地院門口繞行至法務部遞交請願書
10:50~11:00
[1] 兩國際人權公約分別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力國際公約」。
2009年4月29日 星期三
公民不服從 青年反威權
「公民不服從 青年反威權」記者會新聞稿
4月29日,野草莓學生聚集在民進黨中央黨部,呼籲民進黨竭盡全力阻擋越修越倒退的政院版集遊法。學生們公開宣告,倘若政院版過關,將第一時間走上街頭,衝撞迫害弱勢的集遊惡法,並且邀請民進黨黨主席蔡英文一同和學生走上街頭,用具體行動抵抗集遊惡法。
行政院版集遊法已進入協商後二讀的階段,但是政院提出的集遊法版本,根本是換湯不換藥的強制報備制。更藉各種名目逾越了既有的種種交通、環保法規,訂立了鉅額的罰鍰,嚴重威脅弱勢人民的言論自由。面對更加限縮人民集會遊行權力的修法版本,野草莓同學今天到民進黨中央黨部,要求蔡主席遵守諾言,兌現蔡主席在2008年11月23日具書允諾民進黨將全力終止行政濫權、國家暴力,特別是捍衛人民集會結社自由。
民進黨黨團曾公開表示將誓死反對國民黨強推「行政院」版本的集遊惡法。野草莓要求,蔡主席及黨團應以具體行動展現進步價值的精神與決心,以「朱鳳芝立委」版本的集遊法為協商底線。若「行政院」版本集遊惡法不幸三讀通過,在場的學生將在隔日第一時間走上街頭,行使憲法保障之集會遊行基本人權,不惜戰到最後一兵一卒。野草莓學生呼籲蔡主席加入「公民不服從」行列,表達在野黨誓死捍衛集遊人權的決心。
一旦政院版集遊法三讀通過,學生將在第二天的下午一點半,在國民黨中央黨部集結,兩點鐘準時出發。沿八德路、忠孝東路、杭州北路、北平東路至民進黨中央黨部稍作停留。再延紹興北街、忠孝東路、經行政院、中山南路前往立法院,就地解散。這是野草莓學生自主的公民不服從行動,任何認同行動理念的公民朋友,都可以自由參加。
2008年11月10日 星期一
改變歷史的「公民不服從」運動
蒙哥馬利罷乘運動
1955年12月1日,一位名叫羅沙.帕克斯的黑人婦女在公共汽車上因拒絕給白人讓座位,被以蔑視蒙哥馬利市(Montgomery)關於公共汽車上實行種族隔離的法令因而被當地警員逮捕。四天後,馬丁.路德.金恩在該市組織55,000名黑人舉行罷乘運動,號召黑人「不與邪惡的規章制度合作,不要再給汽車公司以經濟上的支持」。經過一年多的努力,聯邦地區法庭最終裁定,阿拉巴馬州(Alabama)和蒙哥馬利關於在市立公共車上實行種族隔離的法律是違憲。1956年11月14日,馬丁,路德,金恩宣布為期381天的罷乘運動結束。
入座運動
1960年1月31日, 在北卡羅來納州的格林波羅市,一位叫裘瑟夫•邁克乃爾的黑人大學生來到一家連鎖店的吧台買酒,遭到拒絕,理由是「我們不為黑人服務」,入座運動就這樣開始了。
具體做法是:進入拒絕為黑人服務的地方,禮貌地提出要求,得不到就不離開,為此許多大學生遭到圍觀和嘲弄。但他們不卑不亢,得不到服務,就坐在那裡做作業、讀書、研究學問。
不到兩個月,運動就擴大到了美國南部五十多座城市。
有許多大學生在「運動」中被捕,但馬丁•路德•金恩早已向他的同胞發出了號召——把監獄填滿。
甘地
1893年4月, 一家印度公司派甘地到南非工作。他看到印度移民在南非的公民自由和政治權利在很大程度上被剝奪的現狀,很是灰心。這些移民主要是契約傭工和個體商人。於是他開始抗議和遊說,反對針對南非印度人的法律和種族歧視。有人因此批評他沒有將抗議的對象擴展到針對全體非洲人的法律。在他在南非的早期,有一件事常被人提起。那就是他買了一張一等車廂的車票,拒絕換到三等車廂,被人從彼得馬里茨堡火車中扔了出去。1903年6月,甘地組織了一場抗議運動針對「黑法令」(The
Black Act),這個法令強制所有在南非的亞洲人接受登記。1913年9月,他參加了一場抗議不按照天主教儀式結婚就無效的運動。
1955年12月1日,一位名叫羅沙.帕克斯的黑人婦女在公共汽車上因拒絕給白人讓座位,被以蔑視蒙哥馬利市(Montgomery)關於公共汽車上實行種族隔離的法令因而被當地警員逮捕。四天後,馬丁.路德.金恩在該市組織55,000名黑人舉行罷乘運動,號召黑人「不與邪惡的規章制度合作,不要再給汽車公司以經濟上的支持」。經過一年多的努力,聯邦地區法庭最終裁定,阿拉巴馬州(Alabama)和蒙哥馬利關於在市立公共車上實行種族隔離的法律是違憲。1956年11月14日,馬丁,路德,金恩宣布為期381天的罷乘運動結束。
入座運動
1960年1月31日, 在北卡羅來納州的格林波羅市,一位叫裘瑟夫•
具體做法是:進入拒絕為黑人服務的地方,禮貌地提出要求,
不到兩個月,運動就擴大到了美國南部五十多座城市。
有許多大學生在「運動」中被捕,但馬丁•路德•
甘地
1893年4月, 一家印度公司派甘地到南非工作。
Black Act),這個法令強制所有在南非的亞洲人接受登記。
[轉載] 何謂“公民不服從”?
(引述自PTT2的bluepenta網友文章)
前言
民主社會強調宗教信仰和思想的自由,主張最大限度的寬容,那麼對於一個社會的主導思想或合法通過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某些公民以非暴力方式進行的出於個人良知和理智判斷的反抗到底合不合理?
何謂公民不服從?
西方政治思想有一個源遠流長的的傳統稱做「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John Rawls在此問題上有經典的闡述。他強調,此理論只使用於一個接近正義的社會,即大多數情況而言是秩序良好,但其中確實對正義嚴重侵犯而構想出來。
公民不服從只產生於多少是正義的民主社會中,是對那些承認並接受這一憲法的合法性的公民而言。John Rawls將之定義為「公開的、非暴力的、出於良知而違反法律的政治行為,其目的是促成政府改變法律和政策。」
以下是幾個容易和「公民不服從」混淆的概念
公民不服從和「一般違法行為」之不同
其區別在於公民不服從的動機乃出於對道義的關注,一般犯罪行為則出於損人利己。
公民不服從和「良心拒絕」之不同
良心拒絕是指不服從法令或法律,該法律是只適用於當事人的,舉例而言:佛教徒因為宗教的因素所以拒絕服兵役,因此被判刑服獄,出獄後仍拒不當兵,再將之判刑服獄,一直輪迴下去。現在中華民國的作法是將這些特殊因素的人改服替代役,例如去教養院當義工等等。
「公民不服從」訴諸共同體的信念,是非個人的。他是一種政治行動,並且是公開的。例如和平主義者訴求反戰。
綜合以上兩個不同之處的觀念
然而如果有一群人在街上喊著他們的某訴求,並且以他們是因為「公民不服從」而不遵守法律,這時最大的問題是如果每個團體都這樣社會秩序該如何維持。這時就關係到「公民不服從」最核心的部分。「公民不服從」是必須涉及對基本價值的判斷,也就是如剝奪少數人的言論自由、選舉權、參政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壓制宗教團體、等等。因此並非人人只要喊著我有「公民不服從」的理由,就可以任意的違法。這次靜坐的訴求是言論自由,這顯然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惡法亦法?惡法非法?
法治社會要求人們遵守法律,但如將此原則絕對化,有可能導致法律崇拜或法律萬能論,「惡法亦法」就變成可能。因此,假如公民出於良知判斷認為有關的法律是不合理的,他就有權從道義上提出抗議,直到最終得到糾正為止。而公民不服從是必須要溫和、非暴力,並且是道義呼籲的。
著名的例子
公民不服從在世界各地的例子並不少,如印度聖雄甘地的不合作運動、馬丁路德˙金恩的民權運動、反越戰和平運動,以上都是這些國家共同的歷史記憶,並形塑一個世代的氛圍。
蘇格拉底之死
當然在政治哲學上最具啟發性和著名的例子乃屬「蘇格拉底之死」。蘇格拉底被控告蠱惑年輕人和不尊敬神明,陪審團最後判之飲毒自殺。蘇格拉底堅持自己是對的,並在法庭上大聲為自己辯護。然而當判刑確定後,他依然遵守雅典法律引毒自殺。事實上當時的陪審團並無非要蘇格拉底死的意圖,因為依據當時雅典法律,蘇格拉底可以逃到別的城邦並免於一死,但蘇格拉底選擇服從。
蘇格拉底之死的啟發
蘇格拉底說他是一支牛虻,城邦就像一直高貴的馬需要牛虻的刺激。他不斷的騷擾民眾、勸誡和駁斥每個人,城邦需要這樣的人,需要牛虻叮咬使其警醒。雅典人用死使蘇格拉底永遠沈默下去,而諷刺的是:在蘇格拉底死後不久,雅典偉大的民主政體就墮落了,雅典最光輝的時期就此遠去。
小結
「公民不服從」簡單來說就是面對一個不合理的法律,民眾基於涉及基本公義和價值而公然去違反法律,並且在受到國家公權力的處罰時,心甘情願的接受。行政院前面的靜坐,最後和平的被抬走,就是一個「公民不服從」的例子。因此如果有人質疑為何不去申請集會,故意要被抬走是不合理時,如果瞭解何謂「公民不服從」,我想這個質疑可以化解。正如同惡法非法,如果一個惡法我們去遵守,並用惡法來反對惡法,這樣邏輯上並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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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主社會強調宗教信仰和思想的自由,主張最大限度的寬容,那麼對於一個社會的主導思想或合法通過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某些公民以非暴力方式進行的出於個人良知和理智判斷的反抗到底合不合理?
何謂公民不服從?
西方政治思想有一個源遠流長的的傳統稱做「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John Rawls在此問題上有經典的闡述。他強調,此理論只使用於一個接近正義的社會,即大多數情況而言是秩序良好,但其中確實對正義嚴重侵犯而構想出來。
公民不服從只產生於多少是正義的民主社會中,是對那些承認並接受這一憲法的合法性的公民而言。John Rawls將之定義為「公開的、非暴力的、出於良知而違反法律的政治行為,其目的是促成政府改變法律和政策。」
以下是幾個容易和「公民不服從」混淆的概念
公民不服從和「一般違法行為」之不同
其區別在於公民不服從的動機乃出於對道義的關注,一般犯罪行為則出於損人利己。
公民不服從和「良心拒絕」之不同
良心拒絕是指不服從法令或法律,該法律是只適用於當事人的,舉例而言:佛教徒因為宗教的因素所以拒絕服兵役,因此被判刑服獄,出獄後仍拒不當兵,再將之判刑服獄,一直輪迴下去。現在中華民國的作法是將這些特殊因素的人改服替代役,例如去教養院當義工等等。
「公民不服從」訴諸共同體的信念,是非個人的。他是一種政治行動,並且是公開的。例如和平主義者訴求反戰。
綜合以上兩個不同之處的觀念
然而如果有一群人在街上喊著他們的某訴求,並且以他們是因為「公民不服從」而不遵守法律,這時最大的問題是如果每個團體都這樣社會秩序該如何維持。這時就關係到「公民不服從」最核心的部分。「公民不服從」是必須涉及對基本價值的判斷,也就是如剝奪少數人的言論自由、選舉權、參政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壓制宗教團體、等等。因此並非人人只要喊著我有「公民不服從」的理由,就可以任意的違法。這次靜坐的訴求是言論自由,這顯然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惡法亦法?惡法非法?
法治社會要求人們遵守法律,但如將此原則絕對化,有可能導致法律崇拜或法律萬能論,「惡法亦法」就變成可能。因此,假如公民出於良知判斷認為有關的法律是不合理的,他就有權從道義上提出抗議,直到最終得到糾正為止。而公民不服從是必須要溫和、非暴力,並且是道義呼籲的。
著名的例子
公民不服從在世界各地的例子並不少,如印度聖雄甘地的不合作運動、馬丁路德˙金恩的民權運動、反越戰和平運動,以上都是這些國家共同的歷史記憶,並形塑一個世代的氛圍。
蘇格拉底之死
當然在政治哲學上最具啟發性和著名的例子乃屬「蘇格拉底之死」。蘇格拉底被控告蠱惑年輕人和不尊敬神明,陪審團最後判之飲毒自殺。蘇格拉底堅持自己是對的,並在法庭上大聲為自己辯護。然而當判刑確定後,他依然遵守雅典法律引毒自殺。事實上當時的陪審團並無非要蘇格拉底死的意圖,因為依據當時雅典法律,蘇格拉底可以逃到別的城邦並免於一死,但蘇格拉底選擇服從。
蘇格拉底之死的啟發
蘇格拉底說他是一支牛虻,城邦就像一直高貴的馬需要牛虻的刺激。他不斷的騷擾民眾、勸誡和駁斥每個人,城邦需要這樣的人,需要牛虻叮咬使其警醒。雅典人用死使蘇格拉底永遠沈默下去,而諷刺的是:在蘇格拉底死後不久,雅典偉大的民主政體就墮落了,雅典最光輝的時期就此遠去。
小結
「公民不服從」簡單來說就是面對一個不合理的法律,民眾基於涉及基本公義和價值而公然去違反法律,並且在受到國家公權力的處罰時,心甘情願的接受。行政院前面的靜坐,最後和平的被抬走,就是一個「公民不服從」的例子。因此如果有人質疑為何不去申請集會,故意要被抬走是不合理時,如果瞭解何謂「公民不服從」,我想這個質疑可以化解。正如同惡法非法,如果一個惡法我們去遵守,並用惡法來反對惡法,這樣邏輯上並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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