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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八月份信託結餘款暨最新通過申請案

1. 最新通過申請案為「2010大學學生權利調查公布記者會&學權論壇」

2. 本活動預期匯集學生自治、學生運動、社會運動三個領域的意見,彙整出七大類別的學權指標:(1)學生自治(2)宿舍規範(3)學生權益(4)勞動權益(5)教育私有化(6)性別平等(7)校規。並要求教育部將之納入大學評鑑之項目。促使台灣各大學的校園規範公開化,並負起應盡的社會責任。

3. 活動舉辦日期為8/25-26兩天,8/25為「學權調查評鑑公布」及「學權論壇」,8/26為「2010大學學生權利教育部陳情活動」。

4. 本案申請經費為26,930元整經審查人合議,同意全額補助,

5. 本信託結餘款目前為:1016070元整。小計如下:七月結餘款116萬-67,000(圖博學聯)-50,000(7/17夜宿凱道)-26,930(學權調查)。

2010年6月14日 星期一

信託結餘款既最新通過申請

1. 由於之前負責同學卸下職務,所以現在野草莓信託基金的相關行政工作交到我的手上。在此跟所以關心的朋友報告進度。另,我將每個月公布結餘款項,如有任何需要與信託目的相關的活動欲申請此筆經費,請跟我聯繫(聯繫方式於下方)。

2. 目前結餘款項仍為126萬(125萬新台幣,其餘外幣捐款折合台幣約1萬元)。之前申請通過的案子,由於截至目前為止,均無一案有具體成果並完成核銷,因此,經費仍維持不變。對於以通過申請但未見執行成果與完成核銷的計畫案,我會一一聯繫,待確認執行狀況,再與審查人商議是否取消補助。

3. 最近通過申請案為台北大學滔滔社所舉辦第六屆全國高中生辯論比賽。本年度辯論主題為人權議題(以下七個子提由參賽學生票選決定辯題:「我國應廢除基本工資」、「我國集會遊行法應廢除許可制」、「我國應廢除預防性羈押制度」、「企業經營應優先考量 消費者/股東」、「政府置入性行銷有助於社會發展」
或「政府置入性行銷有害於社會發展、「我國應設定企業內派遣勞工比例上限」、「我國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全國高中生共300人次參加,4天3夜比賽。總活動經費173,700。經審查人討論,決定最高補助10萬元,並限支付比賽裁判費與選手住宿費,以正式收據或發票正本並附活動成果實報實銷(裁判費初賽每位單價400元、複賽與決賽單價500元、決賽單價700元;住宿租借台北大學生宿舍,每位學生每晚一床100元)。

4. 如有任何疑問,請email向我詢問:sean32.tw@gmail.com 謝昇佑

2008年11月27日 星期四

【活動訊息】1207 野草莓全台大會師

1207野草莓全台大會師!

十一月六號至今,三個禮拜過去了,我們還在自由廣場。

這些日子來,全台各地的野草莓活力依然充沛。台北有同學進入囚籠表達抗議,為人權送終;高雄野草莓熱情地高唱野草莓戰歌;台中野草莓建立了人權之牆;新竹則有人權影展。

每天晚上,各地的靜坐場就是直接民主的實驗室,我們暢所欲言,毫不保留,說出了自己心中的理想國,也挑戰了別人的烏托邦,野草莓的未來,在夜晚裡不停的滾動著,我們以青春為輪軸,在彼此的心中,劃出一段共同的生命軌跡。我們與社運團體、人權組織對談,觀看紀錄片、寫信聲援國外的政治良心犯。廣場上,真的很不一樣了。

另一頭,嚴密的辦公大樓內,執行「協和專案」的警政人員平調暗升,馬英九總統為警方執法過當背書。校方禁止印有「野草莓」字樣的文宣發放,拒絕租借器材給「野草莓相關活動」,阻撓申請辦理。我們驚覺,侵害人權、箝制言論自由並沒有隨著陳雲林離台而停止,國家機器與校園內無形的暴力繼續師出無名、猖獗地挑戰台灣人民捍衛自由的決心。

行政濫權的畫面歷歷在目,我們猶記當時的驚訝與憤怒。親愛的朋友們,請帶著初衷回來吧!縱然長夜漫漫,但我們已經整裝待發,等待黎明破曉時的一擊。

十一月二十九號下午,簡錫堦先生將在自由廣場講授非武力抗爭的課程,請大家呼朋引伴,一同實際操演。

十二月七號,全台的野草莓,讓我們走出帳棚,一起上戰場!

2008年11月19日 星期三

再論野草苺的具體修法主張

我們堅持朱鳳芝版本的集會遊行法草案!

1.
「集會」及「遊行」的定義應嚴格限縮

在擴大維安期間,我們可以看到一些本質上並非集會遊行的事件,卻遭到警方以集會遊行法管制,例如騎機車卻被認為是遊行,集體上下遊覽車也被認為是集會。我們主張集會遊行的範圍應嚴格限縮,一方面可以避免遭政府不當利用,另一方面也可對於容易被政府打壓的言論(如政治性言論)給予明確的高度保障。例如,加入「有政治性訴求、有請願性質者,應受本集會遊行法保障等語」。


2.
「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

抗議政府要先經過政府同意,就和工會罷工需要先經過公司同意,是一樣荒謬的;真正會出現嚴重失序或者社會秩序惡意破壞者的情況,是許可制也無法預先避免的。現行許可制的規定使人民的基本集會遊行權利必須先申請才能有效發動,已經明顯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有關於人權保障的「原則-例外」關係。集會遊行權利的保障,不應允許事前審查的存在,因為事前審查的存在就等於留給政府一個進行思想內容審查的空間。現行法第11條第2、3款雖然號稱「時間、地點與方式」(TMP)審查,但實際上就是政府介入人民思想內容的最佳途徑,例如這次民眾抗議陳雲林過程中,即便沒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卻仍然被執法機關一律禁止而以解散命令驅趕,已經突顯主管機關以進行事前TMP審查之名行內容(思想)審查之實的可怕,因此我們主張應積極消除給政府有任何思想內容審查的機會,以避免創造集權政府的可能,特別是集會遊行總伴隨著政治性言論或政治性訴求,此類政治性言論最容易被政府打壓,本應受到最高程度的保障,以健全民主程序,協助追求真理,並使公民能夠自由的實現自我。此外,自願報備制的最主要精神在於:給予集會遊行積極的保障;將未報備的集會遊行與自願報備的集會遊行在合法性的判斷上給予同等支持,使自願報備的集會遊行隊伍可以主動向警方要求支援以維護集會遊行者與非集會遊行者的安全,而未報備的集會遊行也可避免被貼上有違法疑慮的標籤,也避免警方在裁量的過程中主動以違法的眼光對待。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早已指出國家有著「積極給付場地」之義務,街頭本來就不應該事前限制任何表達言論的可能,為什麼一定要先申請許可?在集會遊行過程中進行管制才是比事前管制更適當的方法;交通秩序(路權)部分也可以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做技術性解決,不應僅因可能擾亂交通秩序而給予集會遊行者太大的敵意就予以過度的限制。


3.
刪除大部分與其他法律重疊的管制秩序規定,使集會遊行的管制回歸其他基礎法律規範

在現行可以進行管制、維護公共秩序的法律之外,現行集會遊行法又加上更嚴格的管制規定,且以相對更重的行政罰及刑罰作為手段箝制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不僅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刑罰同時也造成寒蟬效應,使得人民不敢發聲,使得政府能夠公然迴避許多挑戰。表現自由的珍貴之處在於可以健全民主制度,協助追求真理,並使公民能夠自由的實現自我,如果沒有表現自由的高度保障,民主制度也無法健全、合憲地運作,真理將被埋沒,而人性尊嚴也無法得到充分實現。因此我們要求集會遊行法中的相關以與其他法律重疊的部分管制規定應廢除,使管制回歸其他基礎法律規範,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


4.
明文規定相關配套管制集會遊行法律下警察執法的界線

由於集會遊行的訴求通常包含政治性言論,大法官解釋已經明確表達政治性言論應該受到最高度的保障,因為這類言論不僅與健全民主程序最密切相關,也最容易被政府打壓,除非有極重要的政府優勢利益,且限制目的與手段必須緊密契合,才能對於集會遊行予以限制。我們要求在相關配套可用做管制集會遊行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中,修改出一個充分合乎憲法保障集會遊行要求的規範體系,我們也要求針對表現自由的基本人權特性作非常高度的法律規範保留,以避免警察能夠因為裁量空間的存在而濫用裁量權;警察執法的界限也應嚴格遵守相關大法官解釋的意旨。我們也希望將來警察執法的訓練過程中,能夠真正被教育如何在公共秩序的維護以及基本人權的保障之間作適當的權衡。


5.
廢除禁制區之規定

集會遊行是大多是無權無勢者陳情抗議,要求政府改善他們處境的方法,現行的禁制區規定卻不容人民挑戰行政機關;集會遊行的訴求內容與場所往往密切相關,根據不同的訴求內容,就一定會有相應的集會遊行場所。例如要求立法院通過某法案,就會到立法院集會遊行;抗議行政機關在行政過程中有瑕疵,自然會到行政機關集會遊行…
…等等。如果我們承認訴求的聲音就是要傳達給訴求內容相應的政府機關才有意義,那麼禁制區的規定無疑使人民噤聲,連帶也使得集會遊行也沒意義了。因此,現行法有關禁制區的規定沒有考慮到更適合的執法手段,而一律先原則禁止,已經嚴重的侵害的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關於禁制區的規定應該廢除,預防失序狀況的執法細節部分不應該影響立法原則。


6.

解散命令應該刪除

就實際的集會遊行管制情形來看,根本不需要任何的解散命令,因為所有的失序狀況都可以循其他基礎法規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處理,因此應刪除緊急命令的規定,以避免主管機關有更多濫用解散命令的機會。


7. 集會遊行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限於滿二十歲且無前科的我國國民規定應刪除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條:「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因此集會遊行權利是普世的人權。集會遊行過程中所表達的內容有助於深化民主,現行規定卻限制非國民、有前科者、未滿二十歲者集會遊行擔任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的權利,無疑在社會上剝奪了許許多多可能的公共議題與社會關懷的形成可能。每個人都應有平等的表達意見機會。提前剝奪這些群體的權利,不僅目的完全不合理,手段也完全不正當。

2008年11月16日 星期日

[論述] 野草莓學運與集遊法

  陳雲林來臺其間,警察擴大維安而管制過當的事件層出不窮,當中又以持集會遊行之名濫行控管者居多。例如:有群學生僅僅只是攜帶著國旗,騎乘機車行經了離圓山飯店有數里之遙的週邊道路,卻遭警方攔下,將他們聚集成群後,便宣佈他們是違法集會遊行,要求就地解散。我們無法理解,為何僅是在圓山飯店週邊攜帶國旗移動,卻會被警察團團包圍,進而宣稱這是「集會遊行」,而被迫解散。在當學生問警察,為何這樣會被認定是集會遊行,警察也支吾其言,無法提供個合理的說法。這些如同普通用路人的學生,為何當身上有了「國旗」在路上行駛後,卻會被解讀為「集會遊行」呢?究竟集會遊行的管制範圍何在,以及警察為何可以任意將只是一般使用道路的學生解釋為集會遊行?這是我們百思不得其解的。除了這案例外,還有更多相類似的狀況,如抗議民眾連下遊覽車都被集會遊行法所禁止、任何揮舞國旗的舉止也會被集會遊行法禁止、連圓山飯店都以「管制區」為名以集會遊行法禁止一般民眾接近。

  這一切光怪陸離的管制事件,迫使我們開始思考集會遊行法的立法目的以及管制範圍到底何在?為什麼可以用這部法律進行如此多超乎一般人想像的管制活動?為什麼連集會遊行都還稱不上的一般日常活動,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被套上集會遊行之名來加以管制?這部法律是不是存在著什麼根本性的問題,讓它的執行可以無邊無際,任由執法者使用?

集會遊行對人權的重要性

  集會遊行自由作為表達言論自由的一種手段,它所真正要保障的實際上是社會中的少數聲音。正因為少數意見無法透過一般的傳播媒體來傳達他們的理念,進而形成一定的公眾意見,才需要藉由在街頭上頂著日曬雨淋,以集會遊行這種刻苦方式來獲取社會對他們聲音的注意,使他們的理念有被社會接納、討論的可能性。作為保護少數意見發聲管道的集會遊行法,卻背離了這項精神,在條文中加入許多令人費解的箝制規定,讓少數意見反倒在集會遊行法下無法正常的行使他們的「集會遊行自由」。

  集會遊行法以許可制為基本骨幹,許可事項當中卻充斥著大量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使人抓不著也摸不透到底哪些集會遊行可以被許可,哪些會被禁止。在第十一條第二項中:「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什麼是「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甚至是「公共利益」,這些抽象且概括的字句,充滿著無限的想像空間,同條第三款也是做了相同抽象的規定。在大法官第四四五號解釋中也明確指出,對於集會遊行自由此等重大基本權利,如果要以法律限制,必須要有足夠「具體明確」的理由存在。然而現行的集會遊行法卻只在條文當中多加了「明顯」兩個字,依然讓人難以捉摸在什麼情況可以被稱為明顯,什麼情況不是。在不會產生任何「立即危險」的集會遊行自由,為何會被集會遊行法加以箝制呢?基於維護集會遊行自由為考量的集會遊行法,卻在大量讓人無法預想其限制範圍的不確定概念之下,成為了不當限制集會遊行自由的絕佳手段。這種與當初立法意旨截然相違的制度設計,正是我們想點出來讓眾人思考的。

我們的訴求

  本次活動的訴求即在要求國家為違法濫權道歉。在追索為何可以毫無節制的行使職權時,我們同時也驚覺集會遊行法當中存有大量不當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規範在,當中的癥結即在於集會遊行法裡面充斥了太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給予執法者無盡的操作空間。首先,對於集會遊行法中諸多的抽象規定,應以更能被一般民眾預想的規定取代,使一般民眾可以「合理」預見在哪種情況下集會遊行會被限制。其次,應適當地考慮「報備制」這種制度,在採取嗣後通報的方式,使人民有更多舉行集會遊行的空間,避免毫不合理的限制。此外,管制區的規定應該要更加限縮,不應無邊無際的劃定區域,而應該僅在維護目的的必要範圍內做管制。

  因此,我們強烈建議集會遊行法應該要適度修正,回歸原初保障集會遊行自由的目的,使弱勢團體、少數意見可以在和平的情況下,充分保有一個可以發表自己言論自由的管道。同時,也希望政府能更為關注多年為修改集遊法團體的意見,在他們的長年奮鬥下,對於集遊法的具體細部修正,能由更精確且宏觀角度提出建議,而制定出更能維護弱勢團體集會遊行自由的法律。

參考連結:
再論野草莓具體修法主張

2008年11月14日 星期五

[論述] 為什麼要求馬總統與劉院長道歉?

野草莓運動的第一點訴求中,我們要求領導中華民國政府的馬英九總統與劉兆玄院長,必須為國賓陳雲林先生來台期間的人權侵害事件,公開向人民道歉。然而很多人問,為什麼?

我們絕對同意政府負有保護國賓安全之責任,且在張銘清事件之後,政府對於陳雲林先生來台之維安工作勢必更加戒慎小心。然而,我們所不能接受的是,這幾日政府為了執行維安工作,破壞了台灣難能可貴的自由與民主,擾亂了憲政秩序。作為憲法機關的一環,我們認為國家權力的作用應當受到憲法上的制衡。

且讓我們看看這幾天的「維安工作」:淨空高速公路車道、禁止民眾在公共場合舉國旗、禁止民眾在公共場所說「台灣不是中國的」、沒收人民財物(旗幟、標語)、以及,前幾天薛香川秘書長仍然無法向我們說明的上揚唱片行事件,在在都顯示了政府為了迎接陳雲林先生而意圖(實際上也進行了)壓制台灣社會的言論表達自由,使得台灣的憲政發展上,得之不易的自由民主憲政受到非常嚴峻的考驗。當然,我們同意國賓的生命身體安全非常重要,但試問,手持DV拍攝陳雲林車隊經過可能直接造成陳雲林先生怎樣的危害?試問,手持著中華民國的國旗可能直接造成陳雲林先生怎樣的危害?在高規模的維安工作中,理應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國家機關,卻成為侵害人民人身、行動、言論自由的箝制力量。如此,台灣多元社會所珍貴的多種意見表述被犧牲了,代價則是台灣的民主憲政。

在陳雲林先生來台前,種種跡象已經顯示台灣的社會並非一致地願意接受其來訪,民眾對於江陳會也表現出疑慮,政府為何不能夠讓這些人的意見有一個可能宣洩的管道,而必須管制進而壓制人民的言論?若政府能更致力於讓台灣多元可能的聲音依照合法的管道傳達出來,那麼這些流血衝突以及國家迫害人權並不會輕易的發生,不是嗎?

總統若僅將上述警察濫權事件作個案處理,就是忽略了這些國家權力系統性地密集發生的特質。實際的效果使台灣社會的民主自由在「特定時空」中消逝,屬於台灣社會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也隨之崩解,對此,守護憲法秩序的總統與行政院長是必須被譴責的。

野草莓運動從1106行政院前靜坐開始,迄今已逾一個禮拜,尚未見到政府對於野草莓運動的訴求有任何正面之回應。馬總統曾於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若干的警察暴力乃是個案,因此並未計畫向全國人民道歉, 劉院長則於接受電視媒體專訪時,表示「靜坐學生的訴求並非主流民意」。我們認為,政府於國賓來台期間對於人民自由的管制,大規模地集中於特定時間點與區域發生,這是有計畫的、系統性的管制,我們並不同意總統以「僅屬個案」作為回應。此外,「主流民意」僅能顯示當下社會多數人對此事件的觀感,而基本的對錯是非並不能夠以主流民意作為判斷依據,劉院長未能就行政濫權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迫害有所回應,我們感到非常遺憾。甚至,若政府行動之一切依據便是主流民意,台灣社會的多元意見更有可能遭受政府漠視,劉院長的回應似乎再次驗證了政府對於言論自由的輕忽。

我們深切地期盼,盼政府能夠認真看待陳雲林先生來台期間台灣憲政秩序的動搖,並對野草莓運動的訴求進行正面的回應。猶記得今年四月甫當選的馬總統,曾向已故人權作家柏楊允諾,會全力以赴落實人權價值。「人權立國」不是口號,我們深信馬總統與劉院長擁有足夠的勇氣與智慧,正面地回應野草莓靜坐抗議學生的訴求。

[論述] 為甚麼國安局長和警政署長必須負責?負什麼責?—野草莓運動向警察致意

全國各地的大專師生,從十一月六日中午開始,自動發起靜坐運動。起因,是國賓來台期間,台灣各地傳出警察執法過當,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消息。稍後,十一月六日晚間,我們得知由民進黨主辦的「圍城」現場,發生激烈流血衝突。我們感到沉重、心痛,無論對警員或參與遊行的民眾來說,我們絕對無法同意這種暴力相向的行為。同時,這也對比出由學生自發的「野草莓運動」,所強調的和平、理性、非暴力的運動路線。七日傍晚,執勤員警包圍了我們,將堅持和平靜坐的學生與教授,一個一個抬上警車。事後許多學生表示,當時,他們看見警察先生、女士充滿無奈,甚至流下了眼淚。七日晚間,我們移師自由廣場展開長期靜坐後,承蒙警察同仁的諸多照顧,使我們的活動能和平進展。儘管如此,我們還是必須譴責一切非法暴力:無論是警察施加於人民、或人民施加於警察,都是我們嚴正拒絕的惡象。

有民眾對我們有這樣的質疑,「警察只是為了維護治安,為什麼還要譴責警察?」而事實上,在「野草莓運動」的每一位參與者心中,都對平時辛勞,任務繁重的基層員警,感到由衷謝意。若不是你們的辛勤付出,我們恐怕難以享有平穩、安和的日常生活。但是,我們還是堅持要出來抗議,堅持要靜坐在自由廣場前,這究竟是為什麼?

因為我們感到困惑。困惑在國賓來訪期間,警察竟然也讓民眾受到了傷害。我們困惑:為何當民眾陳育青拿著家用攝影機拍攝國賓車隊時,卻受到警方無法源依據的盤查,並將陳育青強制帶回警局,限制人身自由,直到議員前來質問才釋放?我們困惑:唱片行在路邊播放非違禁的歌曲,警察為何可以進入店內強制停播,並強行將店家關閉?我們困惑:國賓來訪,人民懷有不同期待、觀感、想法,原是民主社會的常態,但為何警方要沒收國旗或西藏雪獅旗,並且驅趕人民,限制民眾言論與行動的自由?我們困惑:是怎麼樣的維安與警備調動政策,使原本關係良好的警民,要以侵害人權的方式照面,使民眾感到受挫折、怨懟、不安,而使警民陷入緊張關係?我們困惑:在國賓來訪期間,是怎麼樣的政策,導致警民關係的荒腔走板?

「野草莓運動」誠摯地感謝基層警員,為平日的社會治安,承擔了遠超過常人想像的壓力。但在國賓來訪期間,因濫用權力造成的人權侵害,我們也堅持要加以追究,以確立民主社會的根本價值。國賓來訪期間,政府固然必須擬定安全、嚴密的維安措施,以維護國賓安全,但是一個良善又有能力的政府,在執行一切政策前,都應以「不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為根本原則。所以,我們深切理解員警執行勤務的辛勞,而認為維安計畫的最高決策者,也就是警政署長王卓鈞與國安局長蔡朝明,必須為侵害人權的不當政策負起根本責任。其中,警政署長負責警力調度、國安局長負責國賓人身安全。而基層警員人力配置、執法重點、執法尺度,都是由這兩位最高指揮擬定。據此,在外賓來訪期間,相關侵害頻傳,我們不認為這些事件應該視為「偶發」個案,並將責任推卸給基層員警,而主張這是政府於外賓來訪時整套維安計畫的擬定、執行失當,所導致的不良效應。因此「野草莓運動」堅決主張:警政與國安系統的最高領導人,必須為這段時間的執法不當,辭職以示負責,重振民眾對警務系統的信心。

「野草莓運動」認為:我們必須向全國各地的基層員警致意,無論平時維持秩序、或特殊場面的維安,都仰賴全國基層員警的付出。但是我們也堅決主張:必須向警察濫用權力的現象提出強烈抗議,因為任何政策的擬定,都應以不侵犯基本人權為原則。在國賓來訪期間,基層員警執勤造成的人權侵害,不應被視為偶發事件。我們明確地指出:在這段時間內的各種人權侵害事件,是源於維安政策的整體決策錯誤。在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任何的非法暴力都應該受到譴責,而握有警政大權的公部門,更應該謹慎避免知法犯法、避免箝制人民基本權益。台灣今日的民主果實得來不易,因此我們堅持:警政署長與國安局長必須辭去職務、必須為政策失當表示歉意。

2008年11月13日 星期四

11/13 晚上七點半,請到廣場討論運動的未來!

各位朋友:

大家都很關心野草莓運動接下來的方向,究竟是要堅持下去呢?還是要退場?堅持下去是用什麼形式堅持?如果要退場,機制是什麼?

這次運動受到非常多朋友的幫忙,許多同學、師長、部落客、NGO工作者,還有非常多熱心的民眾,我們身上背負著很多重擔,雖然我們感到疲累,卻不能夠只想到自己,必須考慮廣場上所有人的意志,這也是我們一開始就以直接民主的方式,針對重大議案進行決策的初衷。

如果你是學生,如果你曾經參與這個運動,如果你認同我們的訴求,歡迎你用平靜以及充滿希望的心情,晚上七點半,到廣場來,讓我們一起討論星期六的集結活動、以及這個運動的未來。

核心工作小組會擬定幾個可能的方案作為討論之用,當然,也歡迎現場的同學提出更多的方案。我們現場會有熟悉審議式民主的主持人,帶領大家進行討論。

這個運動既然是由眾多的學生們發起,我們認為,也應該把最終的決策權交給大家。

我們晚上七點半見。

野草莓運動要求政府主動調查並說明涉及執法過當之案件

陳雲林訪台期間,警方將陳雲林行經路線劃成多個勤務區,各區設有指揮官,指揮官層級為分局長層級(或者因事件嚴重程度由更高階警官接掌指揮任務),亦即在新聞畫面中所看到對於公民的肢體接觸行為,通常是由指揮官下令才會發動。於是透過新聞畫面我們可以發現,不同的區指揮官有不同的決策行為,例如:上揚唱片事件是由北投分局局長決策;晶華酒店事件則是由松山分局局長決策。前者造成民眾恐懼甚至有違法之嫌;後者則被政府高層以執行維安不力解除區指揮官職務,改由警政署長進場指揮。

基層員警只是替罪羔羊

由上述內容可知,下令一線員警採行具體行動的是各區指揮官,區指揮官是一連串執法過當的起點。警察身為基層公務員,在現行相關法律給予行政機關過於寬鬆的裁量權情況下,既沒有被教育過執法時如何權衡基本人權與社會秩序,無法具體操作比例原則,又怕沒有完成上級所指派的任務辜負上級交代,擔心事後遭到長官追懲,自然寧可先完成上級交付之命令。我們在這次的事件中可以看到,權力核心份子交代一個「必定要完成」的維安任務(保護貴賓的人身安全)之後,警察為了完成任務,力保自己的「烏紗帽」,當然寧可過度限制甚而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特別是言論自由及人身自由),也不願發生紕漏而被追究而丟掉飯碗。

釐清執法過當之責任

執法過當的責任並不完全在於基層員警,因為他們只能聽命辦事;真正的責任在於發佈命令的區指揮官與政府高層。沒有政府高層與區指揮官下達命令,基層員警豈敢貿然侵犯人民權利。政府必須主動調查爭議案件,釐清事件始末與責任歸屬。陳雲林訪台期間政府行使公權力出現的爭議個案有:



  1. 淨空機場及高速公路車道;全面在機場、高速公路、交流道攔檢盤查、掀民眾車輛行李箱進行搜索,妨礙民眾人身自由;在高速公路、平面道路實施交通管制,全面攔行民眾車輛,讓陳雲林車隊全速前進,甚至在通過收費站時十車道全面淨空(連結)。

  2. 禁止民眾在公共場合揮舞國旗(影片連結 1 2 3 4 5 6)或雪山獅子旗(連結),卻允許五星旗(連結);行動藝術團要送國旗結果被逮捕;禁止民眾拿國旗傘(連結);禁止民眾在公共場所說「中華民國萬歲」(連結)、「台灣不是中國的」、「台灣獨立」、「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中國一邊一國」、「停止賣台 維護人權」等語(連結),禁止人民穿著有「禁止賣台」標語的衣服散步,禁止拿著有「台灣魂」旗幟的人行動,禁止貼有「停止賣台 維護人權」標語的汽車通行(連結1 2 3),違者沒收、摧毀人民財物(連結1 2 3),如旗幟、標語,或帶回警局,或限制行動。

  3. 警政署長王卓鈞下令,若有任何民眾膽敢向陳雲林嗆聲,該轄區警察局長就丟官。用這種連坐法,脅迫地方員警全面限制民眾自由(連結)。

  4. 三名女網友(行動藝術團)在台泥大樓前高舉雪山獅子旗、手搖小國旗,被警方用極其暴力的手段,強行帶至保一總隊,其中一人還因此骨折。員警揚言要「保護」三人一路跟監最後並逮捕(連結1 2 3 4 5 6 7)。

  5. 公民記者兼紀錄片工作者陳小姐在圓山附近手持DV拍攝,卻被警方強行帶回警局(連結1 2 3 4 5);台大教授對警察攝影卻遭盤查(連結)。圓山飯店封山,人行步道全面封鎖,民眾無法散步(連結)。民眾想要施放印有「黑心」圖樣的氣球被警方制止(連結)。

  6. 民眾騎機車懸掛國旗支持西藏獨立的「雪山獅子旗」被禁止通行並將人直接從車上架離(連結)

  7. 上揚唱片行事件:警察要求店家停止播出音樂,並拉下鐵捲門強迫停止營業(連結1 2 3 4 5 6 7 8 9 10)。

  8. 對人民進行言語恫嚇(影片連結1 2)。

  9. 警察在路上恣意攔人攔車盤查、臨檢並搜索,被拒絕者就帶回警局或限制人身自由(連結1 2)。

  10. 對圓山飯店的房客做全面盤查(連結1 2)。
  11. 警察威脅在台藏人不准出來抗議否則關一輩子 (連結1 2) 。



上述個案,警方對不構成「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或「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對於此兩項法律原則,請參考大法官釋字第445、535號解釋)的人使用強制力,過度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或言論自由,已經侵犯憲法、行政法等上位法規對於人民基本自由的保障。

野草莓運動要求警方針對上述案件提出說明,說明內容應包括:
1. 警方在上述案件中,依據何項法規行使權力。
2. 警方在上述案件中,是否有依照行政程序執行勤務。
3. 警方是否承認,應該檢討上述案件中,警力執行職權是否過當之問題。

[11/13] 野草莓媒體說明

1113野草莓上午10:10說明
野草莓媒體組

1、 我們將於11月15日,和長期支持我們的師長、老師與公民團體在自由廣場展開擴大的集結。我們也希望關心我們、認同我們,或者還對我們不太瞭解的市民朋友,能有一起參與的機會。

2、 昨天晚上,我們已經委請老師,以及包括醫療組在內的同學,一起到台大醫院探望劉老先生,並轉交廣場學生一起寫的大卡片,表示關心。目前我們以和台灣人權促進會取得合作,將會透過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帳號,展開募款,協助劉老先生以及劉家人度過目前這個困難的時刻。我們隨後會將募款帳號公佈在網路上。

3、 針對馬英九總統昨天接受電台廣播,認為這些執法過當只是個案事件,並且已經有人向警民道歉了。我們再次強調,這絕對不是個案,而是政府在陳雲林來台期間,計劃性地擴充國安警政的執法尺度,才導致這些違法、違憲、侵犯人權的事件發生。馬總統搞錯了,政府不能只對警民受傷道歉,更要為侵犯人權道歉,並追求相關責任。

馬總統認為陳雲林到台灣簽署四項協議,是對台灣很有幫助的。但就算是對台灣很有幫助,也不能用這種方式來達成。只要以「為了人民好」的理由警政國安機關可以不依法執行勤務,那乾脆回到戒嚴時代好了。這顯示我們的政府長官們,心理還住著一個威權的幽靈。

[論述] 法治下的警察行為

十一月四日,陳育青女士於圓山飯店被圓山派出所警員要求查證身份,並以其不出示證件為由強制帶回警局,過程粗暴根本把他當現行犯對待,我們要問:警方可以這樣做嗎?

憲法第8條第1項前段明文:「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條文所稱「逮捕」,不限於以刑事程序名義之逮捕,不論國家以何種名義拘束人民之人身自由,皆須依法定程序為之,若無法律明確授權或踰越法律授權皆屬違法。

在刑事訴訟法,有通緝犯逮捕及現行犯逮捕,在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方得基於查證身份目的攔停人民(屬於臨檢的一種)。必須注意的是,如果警方之行為已踰越查證身份必要或其他行政目的必要,其對人民所為人身自由拘束應認為已屬於刑事訴訟法中之逮捕,使警方行為受刑事訴訟法較嚴密之規範,方合於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自由之精神。

本事件中,警方盤查身份之行為,可能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該款所稱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依同條第2項在「防止犯罪、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有必要」之前提下,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得指定一定區域,對於進入該區域之人得查證其身份。因此警方盤查身份之合法性,須先檢視該區域之設置是否合法。

按,該管制區之劃界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其發生效力依該法第100條第2項應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當事人謂並無這類警示標語,故該管制區之指定有違法可能。又管制區之劃界雖是行政機關裁量權行使,但仍應受比例原則之限制(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須為可選擇手段中侵害最小者、手段侵害者與目的有益者合比例);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則應考慮管制區劃界的範圍(例如以圓山飯店為中心之一定距離的固定式管制區,或是以行進路線周邊一定距離的流動式管制區)是否在必要範圍內確保防止犯罪、處理重大公安與社會秩序。

縱使認為該管制區之設置,在保護陳雲林先生之安全目的下得以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但也僅是接下來警方對於身份查證的程序合法要件。以本事件所涉攔停為例,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範下,警察形式上得對進入管制區之人攔停作身份查證,人民有配合及容忍義務。同條第2項復規定,令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而拒絕者,因無法查證其身份而得將該人民在三小時內帶往勤務處所(即警察局),且非遇抵抗不得使用強制力。

據當事人所述,在進入圓山管制區內業已經歷兩次路檢攔停,復又經警方盤查。首先,對於已經攔檢確認進入管制區之人再次作身份查證,有無再次查證必要?換言之,對於由外而內業已經歷一次身份盤查之人施加第二次身份盤查,這個不利益的歸屬不應該由人民所承受,蓋人民並無重複配合忍受攔停身份查證之義務。其次,DV難以稱得上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4款所規範類型之危險物品,警方禁止其使用依據為何?更重要的是,按大法官釋字535號意旨,執行臨檢勤務應限於存在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可能,當事人僅是以隨身DV錄影,難謂有進行臨檢的合理懷疑。最後,雖然警方對於拒絕出示身份證件之人得帶回警局,但仍應受到比例原則之限制,倘無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第四點,「有相當理由足認行為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相較於強行帶回警局,應採取勸離才會是干預人民權利最小之手段,從而警方強行將其帶回警局不合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

警方在踰越行政必要拘束人民人身自由,實質上強度已等同於刑事訴訟法中之逮捕,依首開說明,即必須有合於刑事訴訟法規定之依據,否則其行為即屬違法。本案當事人既非通緝犯,也不是現行犯,警方之規定不合於刑事訴訟法規範,其行為並非依法定程序所為,侵害當事人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

政府武力遠優於人民,如果政府行為不依法定程序為之,人民自由、權利將蕩然無存。

[11/12新聞稿] 受害者一起站出來 要求總統院長道歉 警政國安長官下台

受害者現身 控訴政府違法

今天中午13:00,野草莓靜坐現場公佈稱陳雲林來台期間警方過度執法的短片,讓在場學生與民眾直接目擊國家對於人民人身自由與言論自由的壓制。這短片都是網友收集而來,這也顯現出,在web2.0時代,政府有任何不正義的情事,都可以透過網路將消息散佈出去。媒體組李立偉同學表示,事實上,府院黨可能不知道其實所有的警察執法過當的所有畫面都已經公佈在網路上了,民眾早就一清二楚,繼續逃避下去只會顯示自己的傲慢,失去民心。

今天中午許多受害者也現身說法,並播放事件當時的錄影畫面,包括陳育青、黃佳平、網友Lina和coffeeshop。他們都表示在這次警察過度維安的事件之中,自尊與身體受到了傷害。

當時Lina和coffeeshop手持旗幟,也沒有呼喊口號,只因為手持國旗和雪山獅子旗就被架離,導致自己中指脫臼。他們當時問警察到底依據哪一條法律可以將她架離,警察根本答不出來。coffeeshop今天才去收驚,情緒稍微穩定,他不明白這種事情為什麼還會發生在台灣?Lina進一步說,這不是執法過當的問題,警察根本就違法了。

陳育青表示,我只是順手拿著DV在拍攝,完全沒有任何其他舉動,為什麼可以不經過正常程序就把我架上警車?

黃佳平表示,當天他不過只是在機車上插國旗,就被警方攔阻,可是其他車輛都可以自由進出。他不知道到底執法的尺度在哪裡?他覺得國家已經嚴重妨礙他的人身自由,違法違憲,這已經不只是唱高調的人權訴求,警政國安單位根本連守法都做不到。

靜坐同學林翌軒表示,這些人權被侵犯的例子就是他來到現場靜坐的原因,他很痛心地問,為什麼發生這種國際醜聞,為什麼馬總統和劉院長連一句對不起都說不出口?

馬總統於中天中午接受電台訪問,認為這些執法過當只是個案事件,並且已經有人向警民道歉了。發言人許仁碩強調,這絕對不是個案,而是政府有計畫地在陳雲林來台期間,毫無節制地擴充國安警政的執法尺度,才導致這些違法、違憲、侵犯人權的事件發生。馬總統搞錯了,政府不能只對警民受傷道歉,更要為侵犯人權道歉,並追求相關責任。

來自各界的聲援 政府聽見了嗎?

哈佛法學院的台灣學生也展開連署聲援野草莓學運的三點訴求,支持學生們以和平的不服從展開運動,守護社會公義,這個行動引起國際注目。發起人包括蘇彥圖、陳韻如、劉冠伶等十一人。今日上午十一點,三鶯部落原住民和人民火大行動聯盟,在結束於立法院的抗議之後,也到自由廣場來為學生加油打氣,互相砥礪一起堅持下去。

2008年11月12日 星期三

對近日府院黨釋出消息之簡短回應

1112 上午10:15

為自己所被賦與的權力負責、為自己做錯的事負責

政治問題不能只用法律來解決

最近府院黨把焦點放在集會遊行法的修改上,以為在集會遊行法的修改上,釋出善意,學生們就會自動解散。但是,對於是否要公開道歉,以及是否懲處相關警政國安首長,始終沒有做出回應。修法是法律問題,但府院黨應該負的政治責任卻不願承擔。府院黨不應該以部份的暴力事件提供自己過度執法的正當性,早在11月4日和5日期間,就很明顯有維安過當的情形,密集地超越了勤務執行的界線及比例原則。

我們再次強調,馬總統與劉院長應該公開道歉,因為他們是政府之中掌握最大權力的人,他們要對自己的權力負責。馬總統和劉院長的權力是人民所賦予的,他們應該要為權力的濫用公開向人民道歉,而警政署長王卓鈞和國安局長蔡朝明也應該接受懲處,立刻下台。要為自己做錯的事情負責,這不是很簡單的道理嗎?

我們也在和國外媒體積極聯絡,哈佛法學院已經完成支持我們的連署了。我們昨天已經聲明過一次,劉院長卻始終不願回應,我們認為劉院長依舊展現非常傲慢的態度。劉院長認為這些抗議聲浪只要忍受兩天就夠過去了,但是,「道歉」和「下台」,如果這兩點訴求沒有任何具體的回應,我想,我們只好讓劉院長多忍耐一陣子了。

請立院兩黨黨團提出修法時間表,做出明確承諾

我們樂見集會遊行法的修改在立法院已經展開,但我們仍希望有一個修法的承諾。現在立法院允諾的只有公聽會,但我們不希望透過公聽會進行樣板民主,收編我們的抗議行動。我們希望兩黨黨團能夠對我們的訴求做出明確承諾,包括「自願報備制」、「取消禁制區」、「改行政刑罰為行政罰」、「廢除解散命令」等四大修法方向。

        我們認為,國民兩黨內部對於集遊法的態度並不明確。例如對於報備制的修改就不是那麼有共識。更何況,昨日馬總統才說,重點不在報備,而在暴力。顯現出他仍然站在在維護社會秩序的保守立場,而忽略集遊法應該積極維護言論自由的任務。暴力行為可用的現有法律來處罰,不需要只是為了預防可能的暴力,就採行一個限制人民集會權利的集會遊行法。

2008年11月11日 星期二

11月11日野草莓運動 中午新聞稿

反對心機權謀計算 野草莓要求府院正面看待訴求
NGO今日展開靜走 學運不寂寞
透過現場LIVE收看 每日人數上萬人


昨晚鄭瑞城部長到場關心學生,鄭部長表示,學生們的訴求應該透過正常管道,更有效率地去達成目標。但對於總統院長道歉以及警政國安高層下台的要則表示不是他 的權責所在。發言人許仁碩認為,鄭部長的回答非常保守,仍希望他協助將訴求轉達府院方面,請馬總統、劉院長直接來和我們溝通。

昨天深夜十二點,有三名陌生學生前來交涉,自稱是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底下的公民教育諮詢委員,該三名學生和自由廣場的靜坐學生進行討論,雙方討論了半個多小 時。這三位公民教育諮詢委員希望經在教育部內部為學生提供一個溝通管道。討論期間,台大政治系張之豪同學表示,教育部主管事務和學生們的訴求無關,如果只 是因為身份是學生,就要由教育部負責,那是不是農人的大小事全都找農委會,勞工全都找勞委會。張之豪同學認為,今天的訴求是公民的訴求,不只是學生的訴 求,教育部如果有誠意希望幫學生解決問題,應該將訴求轉達行政院和總統府,從小接受教育就是要我們追求公理與正義,鄭瑞城部長應該積極地支持學生行動。

心中只有政治算計 不知道什麼是正義

據報導,劉兆玄院長認為,要求道歉的聲音撐兩天就過去了。發言人許仁碩認為這完全表示顯露了權力的傲慢,也顯示一直以來,府院方面不願真正面對學生的訴求,充滿權謀與算計。如果他們真的關心我們,應該盡速達成我們的訴求。

許仁碩進一步說:陳雲林來台期間,確實有警方執法過當、甚至違法的情形,既然總統與行政院長是憲政制度上,被賦予最高權力的人,他們應該公開道歉,理當為這個權力所犯下的過錯負責,當然也要懲處相關警政與國安高層。

靜坐學生饒祐嘉也強調,府院黨不斷放出一些曖昧的消息,還派人來搓湯圓,可見他們心中只是希望將這件事情搓掉,根本不在乎學生們的訴求,心中沒有正義。

針對府院方面有意願召開修改集遊法的公聽會,發言人許仁碩表示,我們歡迎他們的善意,同時,許仁碩強調,我們的訴求不只有修改集會遊行法,這段期間,府院方面始終不願誠懇面對自身執法過當的錯誤,甚至為自己的過當執法辯護,顯見他們根本和學生展開對話的第一步都沒跨出去。

警政署長王卓鈞昨天在立法院備詢時,仍堅稱警方執法沒有違法,拒絕道歉。媒體組李立偉同學認為,例如上揚唱片行被強制關音樂、拉下鐵門,以及憲警強行進入議 員私人房間等事件,都嚴重侵犯了人權,甚至有違法的嫌疑。但是,府院方面,包括總統府、行政院、警政署、國安局,甚至是台北市政府,依舊在為這些錯誤辯 護。是什麼樣威權的思維讓他們可以這麼有自信?李立偉同學繼續問,身為政府部門的首長為自己的權力負責。道歉,有這麼難嗎?

野草莓人氣超旺 公民團體也來站台

發言人許仁碩表示,這星期是各大專院校的期中考週,又面臨第一波寒流,但現場還是維持百位以上的學生,表示大家絕對願意堅持下去。靜坐現場轉播的網路LIVE連線,最高同時有三千人在觀賞,一天造訪人數以數萬人計,也就是不只現場幾百人在靜坐而已,全台灣或者全世界每天都有好幾萬人陪我們靜坐。官方部落格才公佈幾天,人數已經逼近十萬人,不願具名的部落客表示,連人氣作家都做不到,這絕對表示大家都非常關心這件事。

除了昨晚學者展開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大連署,今天開始,由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發起,各個公民團體也將展開靜走行動,包括國際特赦組織、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台灣環境行動網、勞工陣線等團體。

薄荷葉、黑手那卡西、烤秋勤等獨立樂團都到現場演唱,為學生們加油打氣。今日中午靜坐學生觀賞野莓之聲的MV,提振精神,表現會繼續堅持下去的意志。夜裡,公民團體及法學學者也來為學生們分享一些法學與人權的知識。

2008年11月9日 星期日

“野草莓運動”行動聲明

行動緣起

陳雲林先生訪台期間,發生多起侵害人民的表意自由(特別是言論自由)的事件。例如:11月3日下午,圓山飯店牌樓下,揮舞雪山獅子旗的人被警察奪走旗幟;4日上午,警察沒收圓山飯店內市民陳育青的攝影機,並強制押回警局;4日晚間,位於中山北路的上揚唱片行播放〈台灣之歌〉,警方衝入店家關掉音樂,並強制拉下鐵門。絕大多數遭致警察暴力相向的民眾,根本不曾靠近陳雲林人身,有的市民甚至只是路過、停留或單純拍攝記錄,即遭受上述對待。一連串事件中,警察乃「奉命」行動,而非「執法」,因為當人民詢問警察執的是哪一條法,警察自己也不清楚。警察應「依法行政」,但在國賓來訪期間的部分事件中,警察的行動顯然取消了言論自由,號令警察的官員漠視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規範公民行為與警察職權的法律彷彿都不存在。是什麼樣的政策使得警民暴力相向、彼此傷害,言論自由被暴力消音--對此,我們無比義憤。

國賓離台後,一切看似重上軌道,但是國家機器漠視法律的情形必須被正視,我們認為國家的領導團隊必須就這段期間的警察違法濫權出面道歉,並承認行政濫權是錯誤;負責維安策略、實際指揮公權力的警政署長與國安局長必須下台,為其決策與指揮負起責任;同時,調查每一起國家暴力侵犯人民基本權益的事件並進行懲處,這樣人民的基本自由才能重獲保障。然而,6日之前,政府漠視激湧的批評聲浪,甚至為這段期間的警察執法行為背書,我們難以期待體制內的管道能讓行政首長承認錯誤,只好以非暴力的靜坐形式,發起11月6日行政院前的抗議,以非暴力、合理卻不合法的方式靜坐,突顯法律的問題。11月7日下午四點,警方將我們驅離,這是必須承受的後果,我們欣然接受。依據所有運動參與者早先的決議,我們來到自由廣場,決定不依集會遊行法申請集會,以對抗這一個必須被修改的法律;我們將在自由廣場持續靜坐,直到執政者對於我們的三點訴求做出回應。經各地靜坐同學串聯表決,我們決定了靜坐抗議運動的名字:「野草莓運動」。

三項訴求

野草莓運動的訴求有三:
(1)馬英九總統與劉兆玄院長公開道歉;
(2)警政署長王卓鈞、國安局長蔡朝明下台;
(3)修改集會遊行法。

以下分別說明。第一點與第二點是為了強調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犯下的錯誤,要求政府尊重憲法、依照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意旨行法治。言論自由被傷害了,我們必須正視,這是我們的消極要求。言論自由為甚麼重要?試想,假使當年政府動員警力驅散凱達格蘭夜市、驅散紅衫軍,那麼台灣的公民就沒有機會聽取社會上不同的意見;正是因為他們沒有被驅散,不同的聲音才得以被聽見。人不是一出生就知道民主是什麼,民主仰賴公民獨立的、理性的判斷,而只有曝露在各種不同的意見中,才能學習如何判斷意見的優劣。言論自由是公民社會不可或缺的條件,是民主的保障。

正因自由如此可貴,憲法明文保障此項自由。位階較低的法律,應該輔助憲法,將之具體實現並定其界限。然而,威權時代、戒嚴時期遺留下來的集會遊行法,卻嚴重危害同屬憲法保障下的集會結社自由。事前許可制是對於人民透過集會遊行表達意見自由的不當箝制;它的禁制區寬免政府機關於民意的挑戰;它授予警察過大的裁量權,儘管人民可以事後提出救濟,然而在當下,該自由已經受到壓制,而壓制所帶來的傷害是無法彌補的。因此,野草莓運動對於自由權保障的積極要求,是修改集會遊行法。但是,我們必須強調,如果國家機關未能依法行政的現象沒有被嚴肅對待,如果人民受傷、權益受損的事件沒有被調查清楚,那麼,即使我們修法確保了我們集會遊行的自由與安全,行政權仍然可能無視於修訂的法律;只要有一時的藉口,公權力隨時可以摀住我們的嘴,不讓我們發聲——這不就是陳雲林先生訪台期間的狀況嗎?

所以,野草莓運動的三項訴求是環環相扣的。已經犯下的錯,我們要求總統與行政院長公開道歉,承認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不可蔑視,承認警察行動應該於法有據,同時,警政署長王卓鈞、國安局長蔡朝明應該下台。如此才能使行政首長承認陳雲林訪台期間確實出現漠視憲法、行政濫權的狀況,才能讓公民相信政府不會重蹈覆轍,這樣我們要求的積極的言論自由,也就是修改集會遊行法,才不會在未來淪為泡影,而集會遊行法之修改,是為了重新確立行政權在例外狀態中無視的憲法,以及憲法保障的基本權益。人權不可以有例外。

我們不會輕易離去。而且,我們強調,如果只修改集會遊行法,行政首長卻沒有公開道歉、政府沒有調查相關事件並懲處失職者,那等於告訴公民,法治原則可以違背、憲法保障的基本權益可以漠視,那麼,即使我們修出一部充分保障集會遊行自由的法,也無法確保我們的言論自由。所以,野草莓運動不會接受方便的下台階,道歉之前,野草莓仍會繼續蔓生。

野草莓運動blog:http://action1106.blogspot.com

2008年11月7日 星期五

聲明稿 / Protest Statement

轉錄自: http://www.csie.ntu.edu.tw/~b94095/1106/Protest_Statement.pdf

從11月3日開始,中國海協會代表團來臺與政府簽署各項協定,同時在臺北各處,就陸續出現警方藉「維安」之名,對各類以和平方式表達不同意見者,進行粗暴的盤查、損毀、沒收、禁制、拉扯、驅離甚至拘捕。絕大多數遭致警察暴力相向的民眾,根本不曾靠近陳雲林人身,有的市民甚至只是路過、停留或單純拍攝記錄,即遭受上述對待。

Starting on November 3, with the visit of representatives from China's Association for Relation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 (ARATS) to sign various agreements with our government , police officers have engaged in numerous abusive acts against peaceful protestors from various dissenting groups, under the guise of "keeping the peace". These acts have included arbitrary searches and prohibitions, seizure and destruction of property, physical assault, dispersion, and even arrest and detention. The vast majority of the victims of this police brutality were nowhere near ARATS Chairman Chen Yunlin, and were simply passing, standing, or photographing various areas when they were victimized.

透過媒體畫面傳送,我們驚覺事態嚴重¬—這已經不是維安有否過當的技術問題、更不只是政黨認同選擇的問題,而是暴力化的國家公權,對市民社會的嚴重挑釁和侵犯。所有彷彿戒嚴、罔顧自由人權與民主價值的管控鎮壓,連執政黨的國會議員都質問行政院長;卻只見身為最高責任主管的劉揆,仍在輕佻地詭辯和推責。實在令人既錯愕憤怒,又深感羞辱和不安。

Through reports in the media, we have come to realize the seriousnes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It is no longer a technical question of excessive law enforcement tactics, nor is it simply a partisan issue between supporters of various political parties. This is a proliferation of state sponsored violence that is provoking and attacking civil society. All these oppressive acts, which ignore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tic values are reminiscent of martial law. Even legislators from the ruling party have expressed concern over this issue to the Executive Yuan, only to see the chief authority - Premier Liu, dodge responsibility while providing only the flimsiest of excuses. We are stunned and outraged by this response, as well as ashamed and increasingly uneasy.

我們不禁要問:難道要強化兩岸經貿交流,也必須透過降低臺灣的民主自由程度、以達成與中國同樣極權統治的水準嗎?

We must ask: Does increasing cross-Strait exchange require Taiwan to lower its standards of freedom and democracy,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same level of repressive authoritarian rule that China has?

才不過短短幾天,臺灣人民好不容易匍匐建立的民主自由體制,在滿城的警力、威嚇的氛圍與強勢的防堵中,幾近崩解。我們政府,在如同警察國家的武裝保護裡,自我陶醉於「歷史性儀式」的想像、與酒酣耳熱的輪番大宴中。於此,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自由言論與行動權利,完全地被擱置、甚至忘卻。

In only a few short days, the liberal democracy that the people of Taiwan have fought so hard for has nearly collapsed amid massive police presence in the city, and the atmosphere of fear and repression that it brings. Behind its police state-like barricades, our government remains blinded by its delusions of a "meeting of historic proportions", and indulges itself in its receptions and banquets. Through this all, the peoples' constitutionally guaranteed rights to freedom of speech and movement have been cast aside, and even forgotten.

因為多數的強勢作為根本違憲違法,無怪乎鏡頭前沒有一個警察能理直氣壯說出,他們根據何種「法律」,執行這般上級交待的勤務。警察原是保護人民的公僕,如今在這政府由上而下的嚴峻要求中,竟競相成了限制與懲罰人民表達意見的打手。我們無意歸咎個別只能服從上命的員警,相對的,我們嚴正要求下達此一惡令的政府高層,必須負起最大的政治責任。

As many of their actions are unconstitutional, it is not surprising that not a single police officer before the cameras has been able to definitively state what law empowers them to carry out the orders issued to them by their superiors. Police officers are supposed to be civil servants charged with protecting the people. Yet under the outrageous requests issued from above, they have become thugs restricting and punishing the people for expressing their opinions. We have no intention of blaming individual police officers who can only obey orders issued by their superiors. Rather, we solemnly demand that the highest authorities in the government bear the largest share of politic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se abuses.

我們只是一群憂心臺灣混亂現況與未來發展的大學教授、學生、文化工作者和市民,在沒有任何政黨與團體動員及奧援的前提下,十一月六日(四)上午十一點,將自發性地集結於行政院大門前,以「著黑衣、戴口罩」作為沈痛抗議的象徵,並牽手靜坐至訴求達成為止。我們的訴求是:

We are simply a group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 students, cultural workers, and citizens who are concerned about Taiwan's current state of disorder and future development. At 11AM on November 6, without any support or mobilization from any political party or civic group, we will assemble at the gate of the Executive Yuan in black clothes and face masks symbolizing our painful protest, and will join hands sitting in civil disobedience until our requests are met. Our requests include:

一、 馬英九總統和行政院長劉兆玄必須公開向國人道歉。

President Ma Ying-jeou and Premier Liu Chao-shiuan must publicly apologize to all citizens.

二、 警政署長王卓鈞、國安局長蔡朝明,應立刻下臺。

National Police Agency Director-General Wang Cho-chiun and National Security Bureau Director Tsai Chaoming must step down.

三、 立法院應儘速修改限縮人民權利的「集會遊行法」。

The Legislative Yuan must revise the Parade and Assembly Law, which currently restricts the rights of thepeo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