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8日 星期一
新版集遊法 批評聲浪大
行政院版本集遊法是否合理?輿論卻有許多不同聲音。民間團體反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於5/ 4日至法務部的抗議行動中指出,行政院版的集遊法只是「擦脂抹粉的集遊惡法」,它並不符合立院剛通過的兩國際人權公約中「和平集會不得限制」的精神。今日(5/5)中國時報社論【集遊法不應永遠只為執政黨服務】則表示,「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修正草案的規定的確限縮了弱勢社運團體的集會遊行空間」,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亦於聯合報上投書呼籲,「協商版」是雙輸格局,「立法院切不可將目前的協商版硬行表決通過」。野草莓運動參與者今日也表示,當初野草莓運動於廣場靜坐期間期待的是朱鳳芝立委的集 遊法版本,然而行政院版的集遊法卻是越修越倒退。
行政院版的集遊法引發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下列幾點:1、精神並非尊重人民自主的自願報備制:新法雖字面上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但規定「警察分局」認定「未報備、報備不實處5 萬以下罰鍰」(第27條);2、以行政罰鍰取代特別刑罰,仍不利於經濟弱勢的人民團體,如「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罰五到十五萬元罰鍰,還可連續處罰至解散為止」(第24條);3、授權警察更大的裁量權,雖然取消50-300公尺的「禁制區」,但卻改成警察可以無上限地劃定「安全距離」(第6條),此外警方還可以於「必要時得劃設管制線限制人 車活動,踰越前項管制線者,得強制排除、驅離」(第14條),這些新增加的權力,是否可能再發生如陳雲林來台期間的濫權情形,都是引發民間團體疑 慮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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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本人認為有爭議的几條並沒有問題
第一點:
未報備、報備不實處5 萬以下罰鍰
即然都採報備制了,未報備或報備不實當然要處罰,不然報備有何意義
第二點
行政罰鍰取代特別刑罰
行政罰鍰算是法律中最輕的
大概就和紅線停車差不多
連起訴都不用
第三點
必要時得劃設管制線限制人 車活動,踰越前項管制線者,得強制排除、驅離
抗議當然不能影嚮車量交通
不然以後每個人都可以組團去國道抗議,會影嚮交通當然要事先申請
以前採申請制
所以很多問題在申請時就會考量
現在採報備制,當然會加很多條件限制
否則以後街上隨時可抗議
隨時可擋車,天下大亂
以前申請制怕政府會無理由地禁止遊行
如:陳雲林事件
現在採報備制自然就沒這問題
本人認為有爭議的几條並沒有問題
第一點:
未報備、報備不實處5 萬以下罰鍰
即然都採報備制了,未報備或報備不實當然要處罰,不然報備有何意義
第二點
行政罰鍰取代特別刑罰
行政罰鍰算是法律中最輕的
大概就和紅線停車差不多
連起訴都不用
第三點
必要時得劃設管制線限制人 車活動,踰越前項管制線者,得強制排除、驅離
抗議當然不能影嚮車量交通
不然以後每個人都可以組團去國道抗議,會影嚮交通當然要事先申請
以前採申請制
所以很多問題在申請時就會考量
現在採報備制,當然會加很多條件限制
否則以後街上隨時可抗議
隨時可擋車,天下大亂
以前申請制怕政府會無理由地禁止遊行
如:陳雲林事件
現在採報備制自然就沒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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