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日 星期一
傲慢官員與集遊惡法_弱勢者如何發聲?
今日(12/ 01)下午三點,樂生自救會與青年樂生聯盟的成員來到行政院衛生署大門口,為保存樂生院而抗議,要求作為主管機關的衛生署必須立刻將樂生院提報古蹟,並承諾撤除保留區內的圍籬,以保護院區文化、空間的存續,就在樂生青年與樂生院民和平的靜坐在衛生署前等待署長葉金川出面給予承諾時,同樣的戲碼再度上演:「一次舉牌」、「警備車來」、「兩次舉牌」、「應該出面的長官的下屬出面、被噓、回家」、「三次舉牌」、「請立刻解散」、「警力包圍開始抬」。
傲慢、不願面對人民的官員與集會遊行惡法,再次綁架弱勢者。
六十位的樂生院民與樂生青年,集結在衛生署門口靜坐,喊著「葉金川提報樂生古蹟」、「法律保障樂生安全」,要求葉金川給出一個承諾,他們激情,但沒有暴力,他們憤怒,但維持和平,官員們為什麼可以在辦公室不願出面,而守候多時的警察成為他們的打手,面無血色的抬著和平抗爭的院民與青年。
難道,這就是我們要的民主政府?上週樂生已經到行政院、總統府表達抗議與陳情,今天則來到衛生署要求署長立刻做出回應,領納稅人薪水的官員,難道連傾聽人民的聲音的姿態都不肯做出來? 面對樂生、面對弱勢、面對野草莓,馬英九政府的官員採取的都是聽不見看不見,以拖待變的策略? 現在,他們更多了警察打手,人民的聲音原來這樣卑微。
憤怒使野草莓更強大,「全國的弱勢者,勇敢地站出來」,面對國家暴力恣意的撕裂人民,野草莓全力支持樂生訴求,今日樂生抗議現場也有幾位野草莓靜坐同學到場聲援,野草莓站在對抗集遊惡法的陣營,站在對抗行政濫權的陣營,站在維護人權的陣營。夜深了,但被刻意載到士林官邸才放人的樂生青年與院民們,重新回到野草莓的家—自由廣場來集結,重新為明天的奮鬥凝聚士氣,野草莓期待著,政府能夠彎腰傾聽,朝野盡速修改集遊惡法,使這樣抗議、舉牌、驅離的戲碼,不會在台灣持續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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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牴觸孫中山遺教者無效 楊上民撰
http://tw.myblog.yahoo.com/buick0329
民國5年對駐上海粵籍議員演講「中華民國之意義」說,國民者,民國之天子也。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這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包括「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能逾越法律之位階是,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定訂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可知憲法是法律之法源。而憲法之法源就是孫中山先生之遺教,這在憲法的前言就有明文記載:「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因此,政府悖逆孫中山先生遺教又與憲法牴觸之「集會遊行法」為自始無效。政府每以「惡法亦法」之謬論來掩飾奴欺主的惡法之罪行。其實政府用「集會遊行法」來干擾人民的集會、遊行,是觸犯刑法第152條規。孫中山先生「人民有權政府有能」的遺教,在這裏完全走火入魔的變成「政府專制人民無權」。
為爭民國天子之地位,爰特呼籲人民組織「司法革命會」。以促進民權,排除惡奴不利於人民的一切惡法。凡是惡法,應屬無效,而且人民有權不遵守,因為集會遊行法是憲法所不允許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力的一種惡法。例如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由於集會遊行法是在刑法第149條之後所重疊之惡法,剝奪了人民集會、遊行的基本人權。縱然人民的集會、遊行必須公然聚眾,但並無強暴脅迫之意圖,何況如意圖為強暴脅迫,該管公務員得依據刑法第149條規定之程序,再三勸導解散而不解散者,才將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則依據刑法第152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既有刑法,竟又橫生特別法來凌遲人民,這是共產黨集權專制國家才有的體制。
再如92年9月1日施行刑事訴訟法第319條提起自訴的法條中,增列第2項,明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此項修正法條,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一般窮人,只能轉向檢察官告訴,這是不公平欺壓窮人的惡法,剝奪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楊上民認為支付命令的制度比自訴制度更濫,一些不懂支付命令制度必須要在20天以內對不具事實的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因此遭受莫可奈何的強制執行,其冤枉損害比自訴嚴重許多。由此可見,窮人受到司法制度的強制迫害之可悲!刑不上士大夫古今皆然,有錢辦生沒錢辦死古今亦然。民事訴訟法規定沒有錢請律師的窮人不能提出自訴,沒有錢繳交訴訟費的亦不能對遭不當侵權者起訴。因此中華民國的法律是保障有錢有勢的人欺凌弱勢的窮人,所以在弱肉強食的國家政策下,弱勢小民與強權的暴政制度對峙,形同蚯蚓群不敵一隻母鴨。
上民為了排除這種弱肉強食的司法制度,早年(87年6月14日)曾有意籌組司法革命會,有顧問艾琳達(施明德前妻);黃越宏(司法月刊社社長。黃越綏與黃越欽之弟)。但是遭到破壞。今為爭窮人不再繼續遭受類似共產黨集權專制國家才有的體制之迫害,更爭民國之天子地位,再次擬籌組司法革命會。茲將當時司法革命促進會籌備會第一次會議之內容披露如下:
時 間:87年6月14日下午6時
地 點:臺北縣板橋市文化路一段266號22樓之1(台灣國之音廣播電台)
總召集人:楊上民
召集人:(略)
出席人員:(如出席人員名冊)
總召集人報告:
革命一詞,出自易經革卦「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序卦傳「升而不已,必困,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井道不可不革,革命者莫若鼎」。
今司法不察之際,弱民困於亂紀之井道,非藉司法革命,無以伸張正義,維護法紀。維革命者,須效武王革命公德,爰引呂氏春秋「貴因」及「察今」兩篇以為惕厲。
貴因篇謂:「武王使人候殷反報岐周,曰殷其亂矣,武王曰其亂焉至?對曰讒匿勝良,武王曰尚未也,又復往反報曰其亂加矣,武王曰其亂焉至?對曰賢者出走矣,武王曰尚未也,又往反報曰其亂甚矣,武王曰其亂焉至?對曰百姓不敢誹怨矣,武王嘻,遽告太公,太公對曰:『讒匿勝良命曰戮;賢者出走命曰崩;百姓不敢誹怨命曰刑勝,其亂至矣,不可以駕矣,』故選車三百,虎賁三千,朝要甲子之期,而紂為禽」。
察今篇謂:「先王之所以為法者何也?先王之所以為法者人也,而己亦人也,故察己則可以知人,察今則可以知古,古今一也,人與我同耳,有道之士,貴以近知遠,以今知古,以益所見,知所不見」。
冀望司法革命促進會之貴因察今,能促進下列六大宗旨:
一、 挖掘真相
二、 防杜作弊
三、 打擊貪汙
四、 保護良民
五、 伸張正義
六、 維護法紀
孫文說人民的集會結社是發展民主的原動力
憲法根據這個遺教才明訂人民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這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包括「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因此集會遊行法是自始無效的
既然集會遊行法是自始無效的
人民就可以不必遵守它
何況所謂的集會遊行法是刑法以外的特別法
如果人民的集會及結社有觸犯刑法強暴脅迫之意圖
檢察官祇要根據刑法所規定之程序偵辦即可
否則人民可以根據刑法第152條規定起訴情治人員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
基於以上法理
我主張人民有權不遵守自始無效的集會遊行法
正因為它是自始無效的
所以我不贊同野草莓修改集會遊行法的提議
既然它是自始無效的祇有不遵守它和排除它又何必修改呢
請恕小弟無禮,來給您吐個槽:D
草莓一直以"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之自由"之條文
來論證集會遊行法違憲
殊不知集會結社跟集會遊行是根本兩碼子事
而在集會遊行法中,也有規定"室內集會"不受集遊法之管制
除非加裝對外影音器材而產生室外集會的狀況
換句話說,集遊法本來就沒有跟憲法牴觸的問題
草莓要的是遊行示威抗議的人權
而因為遊行所影響到的商家,學生,行人都不是人?
所以不需要人權?
或者您要跟小弟說"集會結社就是集會遊行!"?
那只能怪小弟不才,連這種國小程度的國文都無法分辨:D
樓上的,吐槽就不用裝客氣了,還「恕小弟」呢。那我就來示範一下什麼叫吐槽吧。
不知道是刻意還是真的不知道,你好像沒提到,除了集會結社自由外,野草莓也一直提到言論自由喔。
集會遊行法和憲法沒有牴觸?講得這麼確定啊?先去看看釋字第445號解釋再說吧!
照你的說法,根本就應該禁止集會遊行!請問只要是在公共場所舉行遊行,哪可能無人受影響呢?
高舉著維護秩序的大旗,行打壓人民自由之實,一直都是歷史上政府慣用的伎倆啊,你就這麼相信政府,不怕被誆了?
如果真的認為我是在裝客氣
代表草莓的水準也不過爾爾:D
還釋字445號勒,這個東西可以把現在草莓的訴求打的趴在地上
還敢提出來?
大法官解釋中也只有把"禁止宣揚共產主義及分裂國土之言論"
這個部分取消,因為牴觸言論自由
為了怕您看不懂釋憲條文,在此特地為您整理一下重點
第六條禁制區-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軍事設施之安全、對外交通暢通
沒有違憲
第十條限制負責人資格,
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時已有他人申請的地區,路線,不予許可
第五款規定未依法成立或被撤銷許可之團體,不得以該團體名義申請
第六款對於申請人之限制
係為確保集會、遊行活動之和平進行,避免影響民眾之生活安寧,
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
而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
不及於二日前申請不許可
對此偶發之集會,遊行之自由無法保障
因此亟需檢討改進
第二十九條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
為立法自由形成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以上,有興趣請自行翻閱詳細內文
草莓要抓的就是第九條的但書吧?
大法官釋憲寫的很清楚,
"對此"
"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
在以上但書狀況下不得限制於二日前申請
而不是草莓所要的不管何時何地我報備就要讓我遊行
帥哥,下次要來吐槽,不要再拿石頭朝自己的腳砸了
而且還砸這麼大力......
你不疼我的心都疼了~哭哭
啊,真抱歉,應該是小姐...吧
哎喲,還真謝謝你阿。讓我增廣見聞不少呢。
不過我要打的,不過就是你一句「集遊法本來就沒有和憲法牴觸的問題」,很明顯的這句話錯囉。
至於釋字445解釋能不能替野草莓背書,不是我關心的範圍。
我的腳不太痛呢,謝謝你心疼阿。
喔,又是增廣見聞的又是謝東謝西的,現在裝客氣的是誰?何必這樣搬磚砸腳呢?不是說吐嘈就不要裝客氣嗎?
我看不出來魚所提的意見有什麼問題啊?另外為什麼要提一個沒辦法替野草莓立場背書的釋憲出來?是嫌立場還不夠薄弱嗎?
妳說政府是以秩序大旗行打壓自由之實,我倒覺得野莓是以人權之名為政爭利益之事,在我眼中,兩者一樣醜惡不堪。
天,樓上的,你沒搞懂我的意思。而且你覺得我那樣叫客氣?請用酸溜溜的口氣說一遍。
我這個人呢,就是喜歡挑人家的錯誤,並沒有要聲援野草莓的意思。所以提出釋字445當然沒有搬磚頭砸腳的問題。釋字445號都寫得這麼明顯,集遊法的內容就是有違憲,那之前到底是誰說:「集遊法本來就沒有跟憲法牴觸的問題」的啊?
我還是表明一下我的立場吧,免得一堆人把我當野草莓支持者看,跟我嚷嚷什麼搬磚頭砸腳。
我不支持野草莓,可是我更討厭政府。
我認為要設禁制區,而非如野草莓所說的完全取消。但現行制度我也不能接受,那給政府太多發揮的空間。最近行政院還提出個「安全距離」,那跟現行制度也沒差多少嘛。
你最後一段我很同意啊,別再跟我說磚頭的事了。
網路的文字表達沒有表情,容易失真;解釋責任在妳,不在我。妳還要我去想像酸溜溜的口氣,哇,這小弟真的做不來啊。
成,我們都別再提磚頭的事情了。
你去搬磚頭阿
提磚頭 你提的動嗎 自以為中立
我不是中立 我很藍
哎,樓上的,這樣就沒什麼好說了。
一旦你很藍的話,恐怕說什麼跟政府態度相牴觸的話,你都會反對吧?
我是來解決私人恩怨的
哈哈,還私人恩怨哩,我真的是無能為力白費唇舌在不夠冷靜的人身上,真是不好意思。你看,艾兒這樣不是很理性嗎?
喔對了,我可不在乎你是中立還是藍的還是綠的,不用跟我報告,你要把自己抹藍抹綠都是你的事情。
原來如此,那麼以後不管你就是了,反正你的私人恩怨與我無關。
我的粉絲很愛收集我的一字一句
我臉都紅了~!>||||<
你父母含辛茹苦把你養大,結果寶貝兒子連自己說過的話都不敢承認,可能臉都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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