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野草莓新聞稿-以執法之名行暴力之實!學生將尋求法律救濟!
針對昨天凌晨(12/11)警方出動優勢警力強制拆除自由廣場上的草莓塔及木屋,並派出拖車及環保車清除所有物資,並以學生違反集遊法之名強制驅離,野草莓學生在經過簡易法律諮商後,認為當天警方執法有四點重大爭議:
第一點,北市府警局在11日凌晨零時十分送來「勸導書」(附一),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要求廣場學生「立即」清除物資。根據此點,我們提出質疑,勸導書上的公文格式原本是「(限行為人)於__年__月__日前清除」,這一行卻被警方槓去,改填上「立即清除」而學生看到立即清除的字眼,已立刻調集人力趕往廣場清點及搬運物資,既然學生都在行動上配合警方,照理應等待學生自行將廣場上物資清除,並找尋適當地點擺放。但不到四個小時,即有三百名警力出現在廣場,並派出拖車強制拆除廣場上的木屋及草莓塔。警方不待學生自行清除卻強制拆除,這樣的執法已明顯過當,違背比例原則。
第二點,按照行政執行法第五條的規定,「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警方於凌晨四點執行公務,卻提不出任何書面公文說明此為急迫情況,此舉已經明顯違反行政執行法,警方知法犯法還態度強硬,現場學生大多無法律背景只能任由警方粗暴對待。
第三點,警方當天執勤時,現場學生曾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附二),表示異議,根據該條規定,警方應立即停止執行行為,或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然而警方毫不理會學生要求。
第四點,也是野草莓學生最為不解之處,警方一開始出示的是按照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的勸導書,執勤理應由交通警察及環保單位到場即可,現場竟然出現了一百多名刑警及鎮暴警察,請問為什麼需要派出這麼多優勢警力,甚至出動盾牌及警棍將學生包圍?而執勤重大矛盾最不合理之處在於,警方先以盾牌將現場學生從前、後、左、右側以方陣包圍,擋住其出路,隨後又依違反集會遊行法命其解散,學生提出異議表示學生已被包圍如何解散時,警方也毫無回應。再者,學生當夜並非於自由廣場進行集會,而是必須待在現場清點財產及迅速搬離物資,學生質疑,警方在限制學生的人身自由後,難道還想進一步侵害其財產權?
根據這四點,我們認為警方執法已有過當違法之情事,將去函請警方敘明當天值勤的法條依據,必要時將對相關單位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學生對國家暴警感到無比憤怒,但將循正當法律途徑救濟,也請這個不講理、執勤沒有法律根據的政府,勿躲藏於執法黑幕後繼續伸出國家暴力的髒手,否則這麼顢頇粗暴的民主政權已與白色恐怖時代動輒將人於夜間帶走的威權幾無二致。
最後,野草莓學生強烈質疑,昨夜一連串協同警察局、環保局、消防局的行政動作,全在凌晨一個半小時內完成,且按照現場的維安警力及規模,顯然是早有預謀的政治操作,勸導書恐怕只是掩人耳目的藉口,學生想問,下達這項指令的高官究竟是誰?是台北市長郝龍斌?還是高層另有其人?我們不願輕易揣測這項命令背後的政治動機,但希望最好不要是與野草莓學生援助一旁的圖博(西藏)難民物資有關,否則只是更加證明,政府害怕人民力量集結,所以佈此重陣,大舉掃蕩異議。野草莓學生雖經昨日的憤怒,但抗爭的意念與決心不會改變,也請執政者不要抱著姑息警方知法犯法的心態,否則星星之火足以燎原!
附一:勸導書的圖檔,已連同新聞稿一併附上
附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如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針對昨天凌晨(12/11)警方出動優勢警力強制拆除自由廣場上的草莓塔及木屋,並派出拖車及環保車清除所有物資,並以學生違反集遊法之名強制驅離,野草莓學生在經過簡易法律諮商後,認為當天警方執法有四點重大爭議:
第一點,北市府警局在11日凌晨零時十分送來「勸導書」(附一),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要求廣場學生「立即」清除物資。根據此點,我們提出質疑,勸導書上的公文格式原本是「(限行為人)於__年__月__日前清除」,這一行卻被警方槓去,改填上「立即清除」而學生看到立即清除的字眼,已立刻調集人力趕往廣場清點及搬運物資,既然學生都在行動上配合警方,照理應等待學生自行將廣場上物資清除,並找尋適當地點擺放。但不到四個小時,即有三百名警力出現在廣場,並派出拖車強制拆除廣場上的木屋及草莓塔。警方不待學生自行清除卻強制拆除,這樣的執法已明顯過當,違背比例原則。
第二點,按照行政執行法第五條的規定,「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警方於凌晨四點執行公務,卻提不出任何書面公文說明此為急迫情況,此舉已經明顯違反行政執行法,警方知法犯法還態度強硬,現場學生大多無法律背景只能任由警方粗暴對待。
第三點,警方當天執勤時,現場學生曾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附二),表示異議,根據該條規定,警方應立即停止執行行為,或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然而警方毫不理會學生要求。
第四點,也是野草莓學生最為不解之處,警方一開始出示的是按照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的勸導書,執勤理應由交通警察及環保單位到場即可,現場竟然出現了一百多名刑警及鎮暴警察,請問為什麼需要派出這麼多優勢警力,甚至出動盾牌及警棍將學生包圍?而執勤重大矛盾最不合理之處在於,警方先以盾牌將現場學生從前、後、左、右側以方陣包圍,擋住其出路,隨後又依違反集會遊行法命其解散,學生提出異議表示學生已被包圍如何解散時,警方也毫無回應。再者,學生當夜並非於自由廣場進行集會,而是必須待在現場清點財產及迅速搬離物資,學生質疑,警方在限制學生的人身自由後,難道還想進一步侵害其財產權?
根據這四點,我們認為警方執法已有過當違法之情事,將去函請警方敘明當天值勤的法條依據,必要時將對相關單位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學生對國家暴警感到無比憤怒,但將循正當法律途徑救濟,也請這個不講理、執勤沒有法律根據的政府,勿躲藏於執法黑幕後繼續伸出國家暴力的髒手,否則這麼顢頇粗暴的民主政權已與白色恐怖時代動輒將人於夜間帶走的威權幾無二致。
最後,野草莓學生強烈質疑,昨夜一連串協同警察局、環保局、消防局的行政動作,全在凌晨一個半小時內完成,且按照現場的維安警力及規模,顯然是早有預謀的政治操作,勸導書恐怕只是掩人耳目的藉口,學生想問,下達這項指令的高官究竟是誰?是台北市長郝龍斌?還是高層另有其人?我們不願輕易揣測這項命令背後的政治動機,但希望最好不要是與野草莓學生援助一旁的圖博(西藏)難民物資有關,否則只是更加證明,政府害怕人民力量集結,所以佈此重陣,大舉掃蕩異議。野草莓學生雖經昨日的憤怒,但抗爭的意念與決心不會改變,也請執政者不要抱著姑息警方知法犯法的心態,否則星星之火足以燎原!
附一:勸導書的圖檔,已連同新聞稿一併附上
附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如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14 則留言:
如果覺得太超過 請一定要提行政訴訟喔
還可以順便釋憲喔 ^.<
幫你們補一條
第六條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
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很高興我們的警察越來越有效率了 笑
當天晚上的行動實在太超過了
根本是強迫人民馬上搬離
可是那麼多東西又不等人清理完
又開始鎮壓
那人民要怎麼守法阿
加油
我們要堅持下去
我覺得韓國抗議團體在香港三步一跪的震撼隊伍可以參考。野草莓如果要長期抗戰,應該轉入地下,開始集思廣益,思考各種具震撼力的抗議方式。發揮創意,才能集結更多的支持力量。
野草莓為了擺脫政黨的抹黑,所以始終強調「不分藍綠,堅持和平」,這個策略是對的,但是在「和平」的範圍裡也有無盡的創意空間,不是只有演戲和靜坐、遊行而已。野草莓需要更大的「張力」,讓全世界都看得見,才能產生更大的力量。
不要氣餒,按台灣未來的走向,中國官員和馬英九政府的見面機會只會多,不會少,你們就把這一次先當成熱場。
這一次最大的成功是「即時影像」,拜這項網路影像工具的發明,你們突破了媒體抹黑的重重陰謀,讓影像自己說話,這是一個很好的開始。不過國家暴力也有它們的策略,請記得隨時因應。
拜"網路自由跟即時影像之賜" 大家都知道野草苺的"超越藍綠的立場" 和"積極的靜坐精神" 就像一個透視鏡一樣 我們都看的清清楚楚 這活動有意義嗎??
好看得照片人人都會拍 可是不好看的照片更多人愛偷拍 ^.<
真是難為了[是人嘛],公務繁忙之餘還要來這裡教導野草莓要注意的事項,感謝您對法規這麼得清楚透徹.
不過法條是可以被修改的,連憲法也是一樣.不要太固執法規一定就是對的比較好,不然到時被修改以後,會很不適應的. 笑
[好看得照片人人都會拍 可是不好看的照片更多人愛偷拍 ]說的真好,波麗士大人們就是最愛這種照片來舉證的,切記切記.不管任何時候都要笑嘻嘻的入鏡喔.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加油 把憲法第二十三條"防止妨礙他人自由"跟"維持社會秩序"修掉吧 記的修的話要有大部分的公民支持喔 ^.<
野莓加油!!
前一陣子為了在網路上和你們同在,把自己操到暈倒送急診....
我現在雖然沒有辦法有足夠體力和你們一起,對你們的支持是不減的!!! 加油!!
辛苦了,大家!!!
都是因為網路自由跟即時影像,
讓我看到草霉是一群不堪一擊的小孩子,
不給糖吃就靠腰,給一個月的糖吃還囂張,
把糖拿回去分享給其他人就說你無理、濫權、暴力!
我贊成在繼續長期抗戰的同時也尋求法律的救濟 (上法院自訴或告訴或上監察院等等)
我實在不願相信台灣沒有半個正義公平的法官或監察委員.....
天阿~ 請告訴我 應該有吧?
天阿~我深深誠心的向祢祈禱 請讓最和平的野草莓梅同學們知道在台灣執政者的暴力下 還有清流正義的柏公大人!
首先依然必須說聲 野草莓加油!
因為我是真心期盼這改革能成功的。
然而,昨夜卻令我心灰意冷。
昨夜(11日)我有去現場,你們大學生讓我這高中生的感覺是,不認真。當面對一個問題時,你們總是用著嘻鬧的態度去討論。愉快固然好,但是否需要認真一點去討論?不可以只用著大家明白你們都在學運裡逐漸成長的心態,覺得這是應該的。
其二是,大學生們確確實實該開始檢討自己的姿態。當你們有人說出,為何那些人(公民)一直打擾我們睡覺這句話時,我明白,我不該再踏入自由廣場支持你們了。因為,你們忘了,最在乎你們的那些人。
不多說了,很想諷刺你們說,這是最後一次關心。但其實真的很在乎,你們知道嗎?廣場上越來越扮不起來的活動,是你們當前必須面對的。
剛剛看到一家電視台訪問賀德芬教授,我只看了不到一分鐘,卻讓我聯想了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
外面老是拿「野草莓」和「野百合」的規模相比,其實是不恰當的。「野草莓」起因於單一的國家暴力事件,而「野百合」則是由蓄積了數十年的國會改革問題而來,兩者的觸發議題和起點完全不同,散發的效果自然有異。當年「野百合」在李登輝總統出面解決之後宣告結束,而「野草莓」訴求的是一個普遍的人權價值,卻因為馬政府的不為所動而預留了再起暴力衝突的伏筆,所以野草莓注定要變成間歇而長期的運動,不像「野百合」那樣集中在六天之內(雖然它的擴散也很深遠)。「野百合」有一個現實上具體可抗的體制目標,「野草莓」則在訴求普世的價值並與執政者做意志力的競賽,兩者的性質有所落差也是必然。然而後者已對執政者提出了一個「未來式」的監督機制,勢必會隨著情況的演變而造成或大或小的壓力,這才是「野草莓」的著力之處。若我的解釋沒有逾越,「野草莓」所產生的力量將是長期的,不再限於一時一地。
另外需要補述的是,「野百合」時代網際網路尚未出現,中正廟的抗爭主要仰賴媒體的賞光。如今「野草莓」時代媒體的世界早已日新月異,學生們已能掌握自己的影音媒體,利用網路發送,而且不止放送台灣全島,更在瞬間之內發行全世界,這才是野草莓的威力之處。所以,「野草莓」時代的訊息落點是即時而廣闊的,可達許多未可預料的領域,因此現場計算人數已經無法涵蓋支持者的多寡,反而可能忽略了隱性的認同群,這是主流媒體所習慣忽略的,也是某些學者未能涉及的視野。
從經驗上看來,沒有衝突、污衊和打壓的運動,很少是成功的,所以,野草莓們可以將目前的壓力視為「吃補」,吃苦便是吃補,與各位野草莓們共勉。若我有講得不對的地方,亦請野草莓們修正和包涵。
自己國家發生的事情由自己人處理 當未能的到國內大多數民眾支持時就轉向國外 利用國外的輿論對政府施壓 然國外並不知道全部的狀況 國內的人卻很清楚 結果導致漸漸沒人可以接受並激起反對他們訴求的人民謾罵 訴求未符合社會需求 反而像抗議團體一樣最主的訴求是要求道歉 訴求也不是很清楚 當他人質問時也無法用"理"說服他人 加上未正視暴力事件所發生的所有事情作出合理的解釋跟看法所以基本上支持人數甚少 加上近日更表現出接近國中生的行為 在中華民國的首都更加沒人支持 是否是事實??他們本人最清楚
有帶來影響??從理想主義的角度來看才有 -.- 卻完全不符合現實 最重要的是他們自己表現出施行他們的版本 會出現怎樣最糟糕的後出後果 公共場所遊民定居化 違法建築就地合法化 可隨時出殯?? 所幸施行單位只有幾個地方 未嚴重影響其他地區
To all,
為什麼挺野草莓的人老是對真正的問題避重就輕? 請挺草莓的人回答以下的問題.
集遊法改報備制, 和警察不能驅離 那如果有心人士和團體要上街來亂的, 請問要如何約束? 如果有2個敵對團體剛好在同一天, 同一個地點遊行, 發生了衝突, 警察要用那一條法律來約束? 改報備制, 如果一天有幾百個社團上街遊行, 那請問警察如果每個團體都要保護, 那其他治安就不用管了喔? 廢管制區, 那是不是你家樓下和軍事重地是否能開放來亂的人士或團體進坐鳴笛個三年? 其他人的路權和行動自由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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