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3日 星期二

針對1224內政委員會審議集會遊行法之聲明

正視公民團體對於集遊法修改的四點訴求

2006年底,由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綠黨、中華電信工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等十多個民間團體組成的「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簡稱集盟)」,針對集遊法的修改,提出了四點訴求,包括:

1、解除禁制區
2、廢除解散命令
3、集會遊行除罪化(刪除罰則,回歸普通刑法)
4、許可制改自願報備制

朱鳳芝版本就是集盟的版本,也就是野草莓倡議的版本

以四大訴求為基礎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卻在上屆立委因政黨惡鬥而被擱置。在本次會期,由於修改集遊法為馬英九總統的競選的政見之一,國民黨籍的朱鳳芝委員也從善如流,依循民間團體的四大訴求提出了集遊法修正草案,並且在今年五月一讀通過進入內政委員會等待審查。野草莓學生也於今年11月開始針對集遊法修改發起一連串行動,要求立法院儘速通過朱鳳芝版的集遊法。

國民黨試圖通過退步的行政院版,否定朱鳳芝版

然而,在十一月初陳雲林來台後,國民黨的態度丕變,突然宣稱要以公聽會凝聚各方意見。但在公聽會之後產生的「行政院版」草案,卻又將與會學者與團體代表的意見摒除在外。究其原因,只是假蒐集名義行保守復辟之實。以集盟所提出的自願報備制為例,在11月27日由內政委員會召開的公聽會中,許多學者均表示,應由現行的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或者在一定人數以下之集會遊行無須報備,或可依集遊規模來分級報備義務。但是行政院版草案,卻在第九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於舉行五日前,由負責人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備書...」;第二十七條:「應報備之集會、遊行未報備...,處負責人或負責人之代理人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鍰」。光是新增或提高罰鍰額度的條文就已達八條。同時也保留了解散命令、禁制區等原先就已存在的不必要規定。由此看來,號稱「完全執政完全負責」的馬政府,正朝著「完全執政,完全統治」的集權道路走去。

集會遊行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今年是世界人權宣言通過六十週年。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條指出,人人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憲法第十四條也明文,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我們認為集會遊行作為人民基本權利之一,政府的角色應是立法保障,而非立法干預。如朱鳳芝版本中第六條明載:「對於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應派員協助交通秩序,以確保集會、遊行活動之進行。」第三十一條要求國家賠償等條文,並刪除過多不必要的干涉行為,如禁制區、罰則、解散命令等,皆值得讚許。

在行憲紀念日前夕,我們在此呼籲立委諸公,應基於世界人權宣言以及中華民國憲法,以解除禁制區、廢除解散命令、刪除罰則、許可制改自願報備制,此四大要點為基礎,擬定並通過符合人權保障與憲法精神的集會遊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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