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哪裡違憲!?
集會遊行法哪裡違憲!?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多部分有違憲之虞,其中至少包括: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多部分有違憲之虞,其中至少包括: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多部分有違憲之虞,其中至少包括:
一、「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定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 要求。對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採自由報備、事後追懲制即可,故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二、「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違憲: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 括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第四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 明確又過於廣泛,即可使人民無法預見而承受刑罰,已違反大法官四四三、四四五號解釋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三、「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程序保障要求違憲: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卻無相同公平救濟之管道。集會申請經拒絕後,雖可申復,但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方面為之,此種制度設計違反程序保障,非憲法之所許。
四、「禁制區」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 平與否,一律禁止,連申請許可之機會接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剝奪人民像上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 為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政治的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不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上述條文皆有違憲法侵害人民集會自由,應立即宣告違憲,以保障民權。
7 則留言:
大多數為學生參加,父母所花費的心血全然枉費,不尊重自己也不尊重父母的人,有什麼立場留在號稱自由的廣場上抗議?終究只學到了把自己的自由建築在至親父母的痛苦上,情何以堪?說的好感同身受.
媒體以此行動大作文章.希望就別再拍攝他們了.這樣他們覺得自己.只是讓有心人利用的工具時.就會回到現實社會面.繼續讀書.
希望事情還是在可收拾的範圍.收手吧!要不然日後到社會工作時.只要老闆知道你們是在搞民運的因該不會錄用吧!想想吧.路上還不是一大堆(大學生)沒工作的.前(錢)途為重!
請問你們是大法官嗎?
是否違憲應該是大法官釋憲吧
請野草莓辦公聽會接受社會大眾的質疑..
野草莓媒體代表許仁碩在公視講,只針對制度所以不譴責施暴群眾的話我絕對無法接受..
還有,也請許仁碩把此次同學無端被警察施暴或盤拘的照片拿出來昭公信..
禁制區我覺得可以改但不可以廢,若是廢了警察要如何管制群眾,難道可以光明正大的到陳雲林身邊圍著他跳艷舞嗎?
還是可以在總統府前面的憲兵背後作勢要童子拜觀音?
改成報備制..........
天ㄚ!改天幫派份子隨便找個理由,報備一下就去圍你們的家園,因為他們有報備過了,而且不受限區域,這...不是修改集會遊行法!而是創造了打家劫舍法!你們有想過你們只因為你們的自由,而影響了大多數人行的自由嗎,因為你們口中的自由,動用了多少社會資源?只因為你們要求警政署長道歉!執法過當??你們自稱大學生?學者?教授?你們知道國外集會遊行,示威抗議,有哪些國家不用申請的?有誰參加過美國的集會遊行??他們沒有受限區域路線嗎?美國是個極度重視人權自由的國家,但是遊行只要超出了當初申請的範圍!說真的,警察會毫不客氣的棍棒齊飛,你們可能沒看過美國騎馬的警察,拿著棍棒追著越區的示威群眾打?為什麼呢?因為他們越區的話,已經妨礙了其他用路人的自由!!現在你們追求自由?這個理想很高,不錯,但是,你們想過你們所追求的項目,會影響多少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其他人渴望的一點點安寧,祥和的自由!你們既然講人權講民主,那集會遊行法報備制?與許可制?逕付公投嗎?交給全國人民來決定可以嗎?不要再讓費社會資源!消費民主與自由的精神好嗎?
一個不知你們是否有繳稅的人
請各位看看這位教授寫的
http://udn.com/NEWS/OPINION/X1/4600506.shtml
然後評論一下自己和別人
修改集會遊行法是可以討論的...可是..對於集會遊行法的規範有無違憲..請公平的評意
基本上
我贊同修法訴求
但有兩點是值得商確的
關於許可制或報備制
這兩種制度,世界民主國家皆有採之
許可並不一定就是限制較強的手段
(參照.憲法新論.法治斌著p234以下、釋字445號)
只是在我國,執政者會利用許可權限拑制集會及言論自由。故要注意的應是,如何防止國家機關濫權的機制,而不是單純把許可改報備,這並不能完全解決問題。
再者是關於禁制區
禁制區的限制,有些地方並非毫無理由
像是法院、軍事設施
法院之所以在禁制之列,是唯恐影響審判公平故不許
這是在憲法學說上有根據的
即使美國不限制在法院集會,但仍要求應離法院300公尺外始可
至於軍事設施
是擔心軍事機密被藉機探知,有國安上的考量
我個人的訴求並非要政府給予〝毫無限制〞的自由;而是〝合理限制〞的自由
在憲法的要求下,給予人民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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