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8條第1項前段明文:「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條文所稱「逮捕」,不限於以刑事程序名義之逮捕,不論國家以何種名義拘束人民之人身自由,皆須依法定程序為之,若無法律明確授權或踰越法律授權皆屬違法。
在刑事訴訟法,有通緝犯逮捕及現行犯逮捕,在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方得基於查證身份目的攔停人民(屬於臨檢的一種)。必須注意的是,如果警方之行為已踰越查證身份必要或其他行政目的必要,其對人民所為人身自由拘束應認為已屬於刑事訴訟法中之逮捕,使警方行為受刑事訴訟法較嚴密之規範,方合於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自由之精神。
本事件中,警方盤查身份之行為,可能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該款所稱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依同條第2項在「防止犯罪、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有必要」之前提下,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得指定一定區域,對於進入該區域之人得查證其身份。因此警方盤查身份之合法性,須先檢視該區域之設置是否合法。
按,該管制區之劃界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其發生效力依該法第100條第2項應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當事人謂並無這類警示標語,故該管制區之指定有違法可能。又管制區之劃界雖是行政機關裁量權行使,但仍應受比例原則之限制(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須為可選擇手段中侵害最小者、手段侵害者與目的有益者合比例);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則應考慮管制區劃界的範圍(例如以圓山飯店為中心之一定距離的固定式管制區,或是以行進路線周邊一定距離的流動式管制區)是否在必要範圍內確保防止犯罪、處理重大公安與社會秩序。
縱使認為該管制區之設置,在保護陳雲林先生之安全目的下得以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但也僅是接下來警方對於身份查證的程序合法要件。以本事件所涉攔停為例,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範下,警察形式上得對進入管制區之人攔停作身份查證,人民有配合及容忍義務。同條第2項復規定,令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而拒絕者,因無法查證其身份而得將該人民在三小時內帶往勤務處所(即警察局),且非遇抵抗不得使用強制力。
據當事人所述,在進入圓山管制區內業已經歷兩次路檢攔停,復又經警方盤查。首先,對於已經攔檢確認進入管制區之人再次作身份查證,有無再次查證必要?換言之,對於由外而內業已經歷一次身份盤查之人施加第二次身份盤查,這個不利益的歸屬不應該由人民所承受,蓋人民並無重複配合忍受攔停身份查證之義務。其次,DV難以稱得上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4款所規範類型之危險物品,警方禁止其使用依據為何?更重要的是,按大法官釋字535號意旨,執行臨檢勤務應限於存在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可能,當事人僅是以隨身DV錄影,難謂有進行臨檢的合理懷疑。最後,雖然警方對於拒絕出示身份證件之人得帶回警局,但仍應受到比例原則之限制,倘無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第四點,「有相當理由足認行為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相較於強行帶回警局,應採取勸離才會是干預人民權利最小之手段,從而警方強行將其帶回警局不合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
警方在踰越行政必要拘束人民人身自由,實質上強度已等同於刑事訴訟法中之逮捕,依首開說明,即必須有合於刑事訴訟法規定之依據,否則其行為即屬違法。本案當事人既非通緝犯,也不是現行犯,警方之規定不合於刑事訴訟法規範,其行為並非依法定程序所為,侵害當事人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
政府武力遠優於人民,如果政府行為不依法定程序為之,人民自由、權利將蕩然無存。
在刑事訴訟法,有通緝犯逮捕及現行犯逮捕,在警察職權行使法,
本事件中,警方盤查身份之行為,
按,該管制區之劃界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
縱使認為該管制區之設置,
據當事人所述,在進入圓山管制區內業已經歷兩次路檢攔停,
警方在踰越行政必要拘束人民人身自由,
政府武力遠優於人民,如果政府行為不依法定程序為之,人民自由、
5 則留言:
感謝各位同學的摰著,由於你們的堅持,才能阻止國家機器以各種理由奪走本來就屬於公民的權利。
在此個人也提出一個現象,請各位探究一下是否也侵犯了公民的權利。
為了維護國家大員的安全而配備維安人員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這些大員在路上通行時為什麼享有優先通過的權利,而公民們卻只能在苦等由他們親手選出的「公僕」大員通過才能行進。
我的問題是:大員們不是公民選出來的公僕嗎?他們已經有了維安人員的保護,為什麼還需要比其他公民享有優先路權。
多謝 此篇詳述 為大家釐清更專業的憲法 法律 問題 讓大家清楚 到底是誰不依法行政 是誰不守法~ 不然可能一堆人會覺得 是不是陳育青小姐不肯配合盤查身份 被帶回也是理所當然
呼籲並邀請法界的朋友 幫助我們讓公平正義更加凸顯
奇怪! 野草莓運動應該不分藍綠, 但是網站上面卻可以看到綠營質詢的新聞連結, 難道忘記中立的原則, 還是現出原形了, 呵呵...
奇怪,既然是不分藍綠,為什麼看到所謂的『綠營質詢的新聞連結』就受不了?!只要言之有理、言之有物,皆可引用不是嗎?還是有人只要看到綠營的人就抓狂了?!也許有的人只要看到別人出來挺野草莓,就自動將之歸類為綠營。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們只好承認真的遍地都綠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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