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7日 星期三

野草莓再次受到警方的夜間騷擾

  十二月十七日凌晨一點,警方派出警員十五人在自由廣場進行勸導。警方宣稱自己有執行公權力的正當性,意圖拆除現場野草莓因避雨所搭設的棚架。之後,警方對野草莓開出勸導單,並且將於十二月十七日凌晨三點對野草莓的避雨棚進行拆除。經由野草莓同學的求證,根據全國法歸資料庫中的行政執行法第五條:「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他休息日為之。」。因此,我們完全合理而且合法的行使了我們「公民不服從」的行動。

  由於勸導單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野草莓現場的同學決定繼續執行我們的「公民不服從」行動。面對警方的非法驅離行動,在現場執勤的警員無法具體出具他們的執勤動機(緊急事由),而也未徵得在場同學的任何同意,便逕行拆除野草莓的遮雨棚。

  這個不合法的拆除行動並不是第一次在野草莓的現場發生。在十二月十一日凌晨,警方也曾經進行過同樣的違法拆除行動,並且無法出具任何一種具體說明,而就在今日,在FAPA連署支持野草莓行動後,這種不合理的違法拆除行動又再次上演。

  如何面對警方的國家暴力?什麼樣的行動是「公民不服從」?本週五在自由廣場現場將舉辦一場相關的討論。而野草莓也將繼續堅持我們的訴求,繼續進行我們的抗議。

47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你們忘記之前路霸被民眾檢舉且被拆過了嗎?

現在又故意搭違法路霸,又再度違法在先還做賊喊抓賊,

警察現在只拆除違法路霸沒驅趕你們已經很好了,又要哭爸哭母?

你們敢在警察面前說你們搭棚子的路霸行為沒有錯?

很多人就是討厭你們不守法還談法的行為!

你們真的是大學生嘛?對吼,大學七分就能上了!

Zombie 提到...

本文第四行的法規資料庫,那個"規"字是不是不小心打錯了?

Unknown 提到...

『你們真的是大學生嘛?對吼,大學七分就能上了!』

這句話挺幼稚的!

花青素 提到...

請NINI要有教養的批評別人,還有啊~您所謂您是中立的立場,還沒有證明給大家看呢!

Unknown 提到...

NINI麻煩不要一直過來酸人

分明是來這邊找麻煩的

這樣的行為

跟本是個鬧脾氣的小孩子

匿名 提到...

違法路霸、違法靜坐、違法遊行的草霉,

被民眾檢舉、被警察驅趕拆除還做賊喊抓賊的草霉,

這些草霉是多有教養?

那麼支持違法草霉、幫助做賊喊抓賊的草霉的人又是多有教養?

ken 提到...

這個網站 也是白色恐怖,意見不合的留言 也會被偷偷刪除

電腦不見了要找警察,夜間又說警察是騷擾 , 警察大人真辛苦, 納稅人也真是辛苦,為了這些事 還要平白無故花費加班費。

最後受傷的都是小市民 !

匿名 提到...

NINI 提到...
你們忘記之前路霸被民眾檢舉且被拆過了嗎?
現在又故意搭違法路霸,又再度違法在先還做賊喊抓賊,
警察現在只拆除違法路霸沒驅趕你們已經很好了,又要哭爸哭母?
你們敢在警察面前說你們搭棚子的路霸行為沒有錯?
很多人就是討厭你們不守法還談法的行為!
你們真的是大學生嘛?對吼,大學七分就能上了!
2008年12月17日 上午 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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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路霸」,是指某一行為人,為了「個人私利」所做的某種妨礙「公共通行」之「佔用道路」行為。

你開口閉口指責:為「人權」公益抗爭的野草莓學生,餐風宿露,在非道路的廣場上辛苦靜坐的行為是「路霸」!難道他們所訴求的「人權」公益與你身為人類的「人」無關嗎?

c.s.ong 提到...

這兒當然有一人分飾幾角的留言者。所以,公佈 IP 是個好的建議。

匿名 提到...

上星期在聊天室,為了發聲而洗版,結果我才剛洗立即馬上被禁止進入!我知道草霉有說禁止洗版,我知道我違規了,但如果我不發快一點,大家就看不到 (太多人在洗版罵草霉)。

草霉高喊人權、言論自由反對政府,但是草霉的行為不就跟政府一樣,只要你違規就驅離,但是很不同的是...

政府給了草霉一個月的違法時間,草霉則是立即馬上讓為了想發聲而違規的人禁止進入。

所以草霉們啊,你們光是一下下就受不了,那你們應該知道你們違規一個月的行為多讓那些檢舉的民眾甚至反對你們的大眾不爽吧?

不要再打著假人權、假言論自由的口號來合法化自己的違法行為!

Joe愛玩 提到...

一直潛水還被洗版的人說這裡只有洗版罵草莓的人....圈圈叉叉
有沒有教養自己最清楚。想洗版就來一點有營養的論述,不要只是吠呀吠的...只讓人更瞧不起....
草莓加油~~~

匿名 提到...

樓上的,

先把你的眼睛洗乾淨,再把你的頭腦弄清楚,我是說“聊天室”,很明顯你不懂“聊天室”跟“文章回覆”的分別,你要不要先吃點藥?

至於你說的有沒有教養、只會吠呀吠的...草霉被民眾檢舉、違法被警察抓,違法在先還做賊喊抓賊,仍繼續去當路霸,這樣有教養?

只讓人更瞧不起?我知道草霉很讓人瞧不起!

是人嘛 提到...

to 草莓

麻煩po法規請po完整版

行政執行法

第 5 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不要玩小手段 , 沒格調

Unknown 提到...

這NINI這麼喜歡在這裡哭爸哭母

不同意野草莓訴求的朋友,您還一直待在這園地,其實顯現您內心的焦慮,矛盾與衝突,太辛苦了!誠實面對自己,不是假裝看不見, 野草莓就不存在.也不是你來鬧場,真理就消失!

花青素 提到...

景氣這麼差,說實在的是要賞人一口飯吃啦!
我想NINI這麼辛苦的留在這裡,也不就是為了五斗米嗎?
NINI是中立的立場,到目前還是拿不出證明啊!我應該會不時的提醒NINI。

匿名 提到...

TO KCLee,

我可沒有違法路霸被警察驅趕拆除後還哭爸哭母唷,那些是草霉 ^_^

套用你的說法,草霉不同意政府,是不是該移民?真好笑!

TO 花青素,

我想你留在這裡不就也是為了一口飯吃嗎?
我也想學你對你提出要求...

可以請你提出你不是黨工的證據嗎?
(我只是有疑問,不代表你是喔,不要緊張!)

至於你無聊要求我拿出的中立證明,我會等你先拿出能說服我你不是黨工的證明後才會給你唷,

如果你拿不出來能說服我的證據,我也會常常提醒你唷!

Physical, Mental and Spiritual Healing Center(身,心,靈療癒中心) 提到...

為什麼草莓變笨了呢!

上街表達民意,是民主社會中少數族群表達意見的方式,是讓沒有資源沒有關係的弱勢族群表達心聲的民主程序。然而如今卻是被政黨利用,沒有把「集會遊行」真正之目的和內涵作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冒然行事,這是變笨的第一理由。
from:http://taiwanindependent.blogspot.com/2008/11/blog-post_14.html

是人嘛 提到...

to 草莓 如果你們真的被受到迫害快去提自訴吧

給支持警察的人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
十、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前項第八款之廣告牌及第十款之攤架、攤棚均得沒入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解釋義如左: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劃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線:指管制道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及機器腳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製卸物品,其引擘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於道路兩側或停車輛所,而不立即行駛者。

你們真的很愛玩小手段 , 想誤導別人嗎??

匿名 提到...

簡漢生在當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時曾說,國民黨在革命實踐研究院訓練了好幾千個「口語小組」。口語小組是幹什麼吃的?就領薪水(黨庫通國庫或不義黨產支付)專幹假民意的「瓦斯手」到各處媒體放毒。

Unknown 提到...

看NINI的文章,多半不是黨工就是深藍的死忠支持者,擺明是來亂的,建議把他當空氣,不要理他,我心裡就把他看成是~~~(自已設定).

匿名 提到...

樓上的,

看你的文章多半不是黨工就是深綠的死忠支持者,擺明是來亂的,建議把你當成空氣,不要理你自己,我心裡就把你看成是XXX(自己設定)。

亂抹藍、亂說是黨工,這就是草霉支持者的風度!

匿名 提到...

NINI 提到...
樓上的,
看你的文章多半不是黨工就是深綠的死忠支持者,擺明是來亂的,建議把你當成空氣,不要理你自己,我心裡就把你看成是XXX(自己設定)。
亂抹藍、亂說是黨工,這就是草霉支持者的風度!
2008年12月18日 上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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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既指責樓上的是草霉支持者,可見你自認不是草霉支持者,你既自認不是草霉支持者,那麼你又不承認你來草莓場所是在搞「混淆視聽」的放毒工作?則你來草莓場所是在幹什麼來的?

匿名 提到...

 由於勸導單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野草莓現場的同學決定繼續執行我們的「公民不服從」行動。面對警方的非法驅離行動,在現場執勤的警員無法具體出具他們的執勤動機(緊急事由),而也未徵得在場同學的任何同意,便逕行拆除野草莓的遮雨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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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藉口野草莓學生靜坐不合法,做為執法者的警察自己卻任意「濫權違法」。

所謂的民主之「法治」,是可以如此「不依法而統治」的嗎?

難道「國家主人」的人民已變成「國家公僕」的奴才了嗎?

匿名 提到...

TO 空行,

請你張開你的雙眼,弄清你的頭腦,看一看誰先抹色亂說別人是黨工的!

我不是草霉支持者就不能來?那草霉反政府,是不是該移民?

混淆視聽放毒工作的是...

只放單方面消息一昧說警察暴力沒看見暴民的違法草霉,

還有一些只聽單方面消息的草霉支持者,

我可是來領導這些迷途的睪羊!

匿名 提到...

NINI 提到...
我可是來領導這些迷途的睪羊!
2008年12月18日 下午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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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路霸」,是指某一行為人,為了「個人私利」所做的某種妨礙「公共通行」之「佔用道路」行為。

你開口閉口指責:為「人權」公益抗爭的野草莓學生,餐風宿露,在非道路的廣場上辛苦靜坐的行為是「路霸」!難道他們所訴求的「人權」公益與你身為人類的「人」無關嗎?

你也有能力想領導馬英九政府這些迷途的睪羊?

匿名 提到...

給親愛的酸人:
我想請問妳一個問題,有一個國家要對裸體模特兒進行課稅,他們認為不合理所以就在市政府廣場前展開裸體模特兒藝術的行動,相信妳這種人對此舉會感到厭惡,但妳有想過那些人為何要閒閒在那邊抗議?我要說的是,妳可以不認同某些人的行為和想法,但妳不要隨意批評,今天警察有權利執行他們的公權力沒有錯!可是濫用怎麼算?嗎啡在開刀會用到是正途沒有錯,可是被當成毒品使用怎麼算?是不是所有人去靠近國民黨就沒有錯?妳在批評以前又有在任何一個抗議現場看過嗎,妳有看到警察先打人的真相嗎?妳們這種貪生怕死的人以為靠近中國搬到中國可以當多高級的人物啊? 還不就是前線的次等公民!fuck you!
女生我也是女生何不當個有智慧一點的女生!野草莓加油!高x學弟妹加油!

匿名 提到...

路霸就是路霸,說那麼多幹麻?喊著要人權,卻當起路霸侵害他人的人權,甚至違法靜坐遊行,真好笑!

還有啊,你怎麼不敢把整個都歸列出來啊?是怕裡面仔細的解釋對你不利嗎?有夠好笑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
十、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前項第八款之廣告牌及第十款之攤架、攤棚均得沒入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解釋義如左: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劃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線:指管制道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及機器腳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製卸物品,其引擘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於道路兩側或停車輛所,而不立即行駛者。

匿名 提到...

給親愛的泥土:
相信妳這種人從來就是沒吃過苦,沒被別人酸過,現在只好當個沒用的社會人只會指責上司同事或是理念不同的人,跟馬丁一樣,真的很可悲,野草莓的訴求有什麼好爭的?妳以為妳自己是警察啊?就算朋友的父親當警察,心疼父親從中部特調台北執勤,她也認為這次維安太超過!基層警員一點也不值錢,但是野草莓的運動哪一點針對警察而辦?完全是針對政府不妥的作為而有野草莓,這樣事情到底有什麼好爭辯的?真是受不了

匿名 提到...

吵法規是讀書讀到腦袋秀逗啦?警察大可以罰錢幹麻偷偷騷擾學生?就像上揚唱片一樣,違規有正規的流程可走,幹麻整群警察衝進去強拉鐵門?民眾帶國旗有違規也可以抓啊,但是到現在仍然沒有說出違反哪一條法律,警察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依據可以逮捕人民!這就是抗議的重點!雖然我不是學生了但我百分之兩百支持抗議這種不公不義的事,連人民保母都可以堂而皇之的違憲,還像是一個國家嗎?妳又為台灣的社會做過多少事情,包括義工撿垃圾妳有那種腦袋跟心胸彎腰去幹嗎?跟台灣第一大黨培養出來的青年軍沒什麼兩樣,胡說八道妖言惑眾

匿名 提到...

TO 小歿,

我很為你感到可悲!

你幹麻公開形容自己“沒用的社會人只會指責上司同事或是理念不同的人”?但是你一個地方寫錯了,你不是跟馬丁一樣,應該要改成跟因貪污洗錢的錢總桶沉水貶一樣!

順便跟你說,草霉只見暴警不見暴民、薄弱無理訴求、違法路霸靜坐遊行、 違法被驅了還哭爸哭母地說警察不是!

唉,草霉支持者每次說不過人就只會抹藍,除了抹藍還會幹麻?就是不會其他的才只會抹藍咩,呵呵呵!

是人嘛 提到...

to小墨 你想看的有關沒收國旗的法規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匿名 提到...

簡漢生在當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時曾說,國民黨在革命實踐研究院訓練了好幾千個「口語小組」。口語小組是幹什麼吃的?就領薪水(黨庫通國庫或不義黨產支付)專幹假民意的「瓦斯手」到各處媒體放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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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幾十年了,這些國民黨的「口語小組」素質奇差!看樣子應該是已沒有革命實踐研究院的訓練了。

匿名 提到...

沉水貶的黨工很不錯,

野餐聯誼違法路霸靜坐遊行,

甚至還要派一堆假支持者來留言,

錢花的很多,可能貪汙洗錢A太多沒地方花!

匿名 提到...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所謂「路霸」,是指某一行為人,為了「個人私利」所做的某種妨礙「公共通行」之「佔用道路」行為。

你開口閉口指責:為「人權」公益抗爭的野草莓學生,餐風宿露,在非道路的廣場上辛苦靜坐的行為是「路霸」!難道他們所訴求的「人權」公益與你身為人類的「人」無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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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草莓學生訴求的「人權」是「公益」!「人權的公益」與「路霸的私利」是可以任意「認定」的?
野草莓學生靜坐的「地點」是「廣場」!「靜坐的廣場」與「路霸的道路」是可以任意「認定」的?

匿名 提到...

樓上的,

草霉是公益?不好意思,很多人不這麼認為!

還有↓

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解釋義如左: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請先搞清楚再來亂!

匿名 提到...

NINI 提到...
樓上的,草霉是公益?不好意思,很多人不這麼認為!還有↓
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解釋義如左: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請先搞清楚再來亂!
2008年12月20日 下午 12:36
------------------------
看吧!又是國民黨「玩文字遊戲」的硬拗文化傳統!

「自由廣場」有「廣場」兩字就是「道路管理條例」第三條的「道路」?那麼「中正紀念館」沒有「廣場」兩字就不是「道路管理條例」第三條的「道路」?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教育部。……,

難道你家的「庭園」如果叫做「廣場」也就變成是「道路」了?

可以去領薪水了!甭再這裡耍了。

匿名 提到...

NINI 提到...
樓上的,草霉是公益?不好意思,很多人不這麼認為!還有↓
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解釋義如左: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請先搞清楚再來亂!
2008年12月20日 下午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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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tch.edu.tw/place/show?categoryName=areaPlaza

演出場地 │ 廣場 │ 文化藝廊 │ 大廳 │ 交誼廳 │ 國際會議室 │ 製作室

│ 排練室 兩廳院提供租用之廣場一共有三處,分別為兩廳院之間的自由廣場、自

由廣場前小廣場,以及劇院生活廣場。由於親和力十足,因此也是藝文活動的最愛

,兩廳院的「廣場藝術節」及雲門舞集、維也納愛樂、柏林愛樂等團體,都曾在廣

場演出,締造了萬人鑽動的歷史紀錄。

可供租用時間
每日00:00~24:00

場地費用
自由廣場
若為商業性活動,場地租金100,000元,若為非商業性活動,租金則為30,000元。
裝台費(3日以內)10,000元,超過3日則為20,000元。
拆台費(1日以內)10,000元,1日以上則為20,000元。
保證金(不搭台、不搭棚)50,000元,搭台或搭棚100,000元,搭台+搭棚150,000元。

小廣場
若為商業性活動,場地租金30,000元,若為非商業性活動,租金則為10,000元。
裝台費(3日以內)5,000元,超過3日則為10,000元。
拆台費(1日以內)5,000元,1日以上則為10,000元。
保證金(不搭台、不搭棚)10,000元,搭台或搭棚50,000元,搭台+搭棚50,000元。

劇院生活廣場
若為商業性活動,場地租金50,000元,若為非商業性活動,租金則為10,000元。
裝台費(3日以內)5,000元,超過3日則為10,000元。
拆台費(1日以內)5,000元,1日以上則為10,000元。
保證金(不搭台、不搭棚)10,000元,搭台或搭棚50,000元,搭台+搭棚50,000元。

備註
因廣場不同,收費標準也不同。使用檔期超過15日之大型活動費用另議。活動須使用劇院、音樂廳廣場側迴廊或階梯時,應檢附使用說明書及配置圖,經本中心同意後,另須繳交場地費10,000元整,始完成使用申請。
「商業性活動」即是指活動中牽涉交易行為或活動中以行銷宣傳方式達到商業目的者,例如:園遊會、演唱會、商展、秀展、電視廣告宣傳拍攝等。此外,政府辦理

迎送國賓、國家慶典相關活動及台灣民主紀念館辦理活動,免繳納申請費及場地使用費。學校師生教育活動、身心障礙團體舉辦活動之場地費享5折優惠。……。

請問!「自由廣場」如果是「道路」,則「道路」可以出租收費嗎?

匿名 提到...

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解釋義如左: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我相信有頭腦的都看的懂,

不會說一些有的沒的來扯,

話說暴力冥禁黨最會扯!

匿名 提到...

NINI 提到...
樓上的,

草霉是公益?不好意思,很多人不這麼認為!
………………。
2008年12月20日 下午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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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也可以用「多數決」?那麼「法官」判案是不是都應改為「公審」取代?

何況你一隻嘴吧就能當作「很多人」的說了算嗎?

匿名 提到...

NINI 提到...
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解釋義如左: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我相信有頭腦的都看的懂,
不會說一些有的沒的來扯,
話說暴力冥禁黨最會扯!
2008年12月20日 下午 5:47
---------------------
不可理喻!

匿名 提到...

空行 提到...

所謂「路霸」,是指某一行為人,為了「個人私利」所做的某種妨礙「公共通行」之「佔用道路」行為。

你開口閉口指責:為「人權」公益抗爭的野草莓學生,餐風宿露,在非道路的廣場上辛苦靜坐的行為是「路霸」!難道他們所訴求的「人權」公益與你身為人類的「人」無關嗎?

2008年12月17日 上午 11:09
------------------------
NINI 提到...
路霸就是路霸,說那麼多幹麻?喊著要人權,卻當起路霸侵害他人的人權,甚至違法靜坐遊行,真好笑!
還有啊,你怎麼不敢把整個都歸列出來啊?是怕裡面仔細的解釋對你不利嗎?有夠好笑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008年12月18日 下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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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同鴨講!

這就是國民黨支持者的嘴臉!既蠻橫又愚蠢的活生生現實證明。

怪不得「國家主人」的「人民」會成為「國家公僕」的警察所濫用公權力施暴的對象!

匿名 提到...

沉水貶的黨工很會有樣學樣,

頭頭扯功、暴力、奧步甚至貪汙、洗錢、藏匿公文等重罪樣樣來,

小的違法路霸違法靜坐違法遊行,

一堆假支持者黨工到留言板扯功、奧步,

一群暴力老人負責趕走反草霉者,

這就是貪汙、洗錢A太多的成果!

是人嘛 提到...

to空行

看你打的就知道不是學法律的 , 你打的真的很好笑

Unknown 提到...

TO泥獰:你在聊天室洗版被停權,違法在先還做賊喊抓賊,
你不是還能在這裏留言嗎,這樣己經很好了,又要哭爸哭母?

七分都能上大學的人就不能為人權發言嗎?不能路見不平挺身相助嗎?你嘲笑七分上大學的大學生,那麼高分進大學的大學生你就尊重他們的發言嗎?或者只要是為弱勢者,為人權發聲者,你自以為只需要貶低對方的學歷就可以証明什麼事情?

『違法路霸、違法靜坐、違法遊行的草霉,
被民眾檢舉、被警察驅趕拆除還做賊喊抓賊的草霉,
這些草霉是多有教養?
那麼支持違法草霉、幫助做賊喊抓賊的草霉的人又是多有教養?』
野草莓是因為馬英九下令警察濫權執法,侵害人權之後,才靜坐抗議的,請不要顛倒時間順序,對於掌有權力的政府濫權你幫忙辯護,這才是做賊喊捉賊吧。
你覺得為弱勢者發聲的人違法就是沒教養?可是有人覺得為弱勢者發聲的人,明知其對抗的是執法玩法的政府,只許自己違法的政府,人民就算有違法,也有可能被打,被闖入合法入住的客房,被粗暴搶奪不知違返哪一條法律在公共場所拿的國旗;這個無法無天的政府何時會對為弱勢人民出頭他們做出什麼樣的「處罰」只有掌有權力的人知道,但他們仍勇敢地與之對抗;對於他人的痛苦除了能感同身受,並且還能為受害者發聲爭權力的人,通常,只要是人,都會肯定他們的家教。

有些人不管法律是不是合理,是不是符合公平正義,認為守法就是有家教。可能是堅信自己永遠不會被違法濫權又能制定法律的政府所害吧。

政府執行公權力時無法律依據,剝奪人民的自由,而當人民要抗議如此濫權的政府時,人民是否可以抗議的權利,卻被這個違法濫權的政府把持。

如果政府不準人民抗議,人民就守法不抗議,乖乖地在家裏等政府有朝一日良心發現,檢討自己的違法濫權。這樣的順民才不會被其他順民所討厭,你的意思是這樣子吧!

TO KEN,
『電腦不見了要找警察,夜間又說警察是騷擾 , 警察大人真辛苦, 納稅人也真是辛苦,為了這些事 還要平白無故花費加班費。』電腦不見了找警察,不然要找誰?人民納稅不就是為了在生命財產受威脅時可以請人民的保姆協助保護。但現在有部份警察依上級指示,無暇顧治安,卻要騷擾和平靜坐抗議警察上級的弱勢者,可憐的警察只能服從上命,幫不願認錯的上級擦屁股,以至於辛苦納稅人稅金平白無故花費。

如果抗議警察的上級就不可以要求警察的保護,那警察還是人民的保姆嗎?

所抗議的是下命令的幕後黑手,卻有人一直在這裏離間警察和抗議者。有何用意?

Unknown 提到...

TO 是人嘛?
你看起來就有像學法律的?把法條貼出來就是學法律喔!學法律的人學到後來會說:看某人打的就知道某人不是學什麼的。這麼隨興的臆測,不如說你自己師承詹為中比較可信。真是太爆笑了。

匿名 提到...

警察是國家的「公僕」,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主人」用稅金僱用「公僕」的目地是用來「保護」的!不是用來「欺負」的!?馬了個英九你!「惡奴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