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現場消息目前還會聚集在現場
學生決定再度集結
時間:在2008年11月8日 下午 1點
地點:光復校區門.....(身著黑衣 黑口罩)
要去成大聲援的朋友可以注意這個消息
有相關物資請聯絡0920048531 邱同學
2008年11月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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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6日早上11點,憂心近期台灣人權開倒車的學生、老師們,開始在行政院前靜坐,主張修改違憲的集會遊行法。11月7日傍晚,在行政院前遭警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為由驅離的學生們,在自由廣場前重新集結。寒流與暴雨打不散學生捍衛人權普世價值的決心。11月9日,廣場上的學生透過民主表決,將運動正式定名為“野草莓運動”,高呼“集遊法違憲,人權變不見”,呼籲所有公民挺身保衛台灣得之不易的自由與人權。
我們的三大訴求從未改變──
地址: 台北市 中正區 同安街28巷7弄9號
電話: (02) 23678263
Skype: action1106
野草莓電視台: http://anchor1106.blogspot.com
我們將至各大專院校與團體舉辦巡迴說明會,任何團體需要舉辦野草莓說明會者,請寄信至
10 則留言:
做好一個守法的公民,再談民權,自由
要修法去選立委
from:72級成大化工
言論跟集會結社自由是基本民權
法律的根本也是由公民在生活中實踐出來的
這樣非暴力的公民自主行動有哪一點不合法了
請注意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
憲法位階高過法律
是不是先搞清楚法治觀念再來批評別人是否守法
學生抗議的不正當性有以下幾點:
1.不熟悉集會遊行法,請熟讀並仔細研究之後再來抗議,只是由網路發起而集合在一起的烏合之眾政府為什麼要聽你們的聲音.
2.抗議時三三二二,打鬧,吃喝,一派輕鬆,對於抗議內容似乎漠不關心,只想留下青春的回憶,成何體統?
3.陳情書的遲到,代表這場抗議的幼稚和缺乏合理性,發言人更對自己所書寫的內容完全沒有堅定的信心,結結巴巴,是否從頭到尾都不知道自己到底在抗議什麼?
4.大多數為學生參加,父母所花費的心血全然枉費,不尊重自己也不尊重父母的人,有什麼立場留在號稱自由的廣場上抗議?終究只學到了把自己的自由建築在至親父母的痛苦上,情何以堪?
5.民進黨和親綠媒體以此行動大作文章,以強調街頭暴力的合理性,以及人群多就代表權力大,就代表所有人都要聽從的"順我者生逆我者亡"的偏差觀念,這難道是學生們所樂見所支持和倡導的訴求嗎?
6.當學生們對任何法律有任何意見時,不先從正常管道申訴,就直接走上街頭抗議,實在不是大學生素質的展現,如此一個行為和不懂事的小孩子有何不同?相信這樣的處理事情方法並不是家庭也不是學校所應該教導的.
7.當自己人不聽從自己的想法時,就訴諸其它人,甚至於全世界,而從不考慮想法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如果到最後你們是正確的,那就恭喜,但如果是錯誤的呢?你們可以拍拍屁股走人,就像那些打完人吐完口水丟完汽油彈就落跑的暴民一樣,留下來的只會是整個台灣在國際上被人笑話,被人說這個以民主的訴求但卻是以民主自由為名,行言論及行動暴力為實的烏龍國家,這樣國家的人民如何取信國際?如何讓國際接受你們的正當性?
.............請深思,請熟慮,好好想想,再行動,怎樣才是民主,怎樣才是自由,你們還是學生,不管大學,碩士,甚至博士,教授,請再想想,想想自己想想他人,想清楚了,再做出合理的行動,做一個真正大家的信服的行動!!!
"從制度上來避免國家暴力的合理化,是解決目前台灣公民社會言論自由受到箝制的根本之道。"OK,很好呀,既然你們是這樣的主張,為什麼不這樣去做,去實行你們的目標,為什麼要用抗議的方法,要用靜坐的方法,既然你們是覺得現在的抗議只能治標無法治本,那為什麼又坐在那兒,目的為何???又為何放大這幾個字???根本相互矛盾,你們到底在坐什麼?在做什麼?你們真的知道嗎???為什麼不好好充實自己以實現你們要求的目標,反而在這兒做不具任何意義的活動????到底為什麼????再者,追求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的人們,卻在網路上刪除別人的意見,原來你們也只是固步自封,不想聽意見的網路暴民,用自己的言論強迫別人去接受,實在是可恥!!
此致 參與靜坐的學生們
不管其他人抨擊您們的聲音是多麼大聲,不管那些嗆您們的人說的話語是多麼惡毒,他們不是您們,絕不會體會您們的心情,放寬心情,以自己的聲音說出自己的心聲
敝人在此以留言支持您們,也在此反對對帳號"student"的發言,再此提出法律觀點反駁他們意見的時候,您的口氣是否略為過當了
多位先進提到了一些名詞,包括公民、民權、憲法保障等等。
以下是轉載自網路上的[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
大家熟知(也許有些人還不知)的[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頒佈的。而就我所知,聯合國的版本,是參考160年前[法國]版本修改... (以下自網路轉載,供大家參考)
一七八九年八月,組成國民議會的法國人民的代表們﹐認為不知人權、忽視人權或輕蔑人權是公眾不幸的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所以決定把自然的、不可剝奪的和神聖的人權闡明於莊嚴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經常呈現在社會各個成員之前﹐使他們不斷地想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立法權的決議和行政權的決定因能隨時和整個政治機構的目標兩相比較﹐從而能更加受到他們的尊重﹔以便公民們今後以簡單而無可爭辯的原則為根據的那些要求能經常針對著憲法與全體幸福之維護。
因此﹐國會議會在主宰面前並在他的庇護之下確認並宣佈下述的人與公民的權利﹕
第一條
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顯示社會上的差別。
第二條
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護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第三條
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
自由不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規定之。
第五條
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法律是公共意識的表現。全國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別外不得有其他差別。
第七條
除非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動議、發佈、執行或令人執行專斷命令者應受處罰﹔但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被扣押的公民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則構成犯罪。
第八條條
法律只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制定和公佈的且係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
第九條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使認為必須予以逮捕﹐但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種殘酷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第十條
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條
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
第十二條
人權的保障需要有武裝的力量﹔因此﹐這種力量是為了全體的利益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
為了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賦稅就成為必不可少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攤。
第十四條
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注意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客體、徵收方式和時期。
第十五條
社會有權要求機關公務人員報告其工作。
第十六條
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第十七條
財產是社會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
前述轉載法國人權宣言的用意,主要是想表逹一個概念~[天賦人權]。
希望各位先進,能認清一些摡念:
自由、平等是人權宣言的基本精神。
國家、憲法對人權有基本義務。
上述有些先進提到要守法、修法去選立委、法治觀念、學生抗議的不正當性等云云,希望您們撥冗參閱人權宣言。
台灣(或中華民主共和國)的人權與自由正在急速的消逝中,本人慚愧不能親自參與學生們的行動,談不上支持,只是很感動!台灣還是有未來的,因為台灣有您們。
民主自由需要大家的共識,需要聽見不同的聲音,以下網頁供所有正反方投票,每人一票,投下你們的意見,標題:"您接受以自由民主之名行言論及行為暴力之實嗎?",投票網址:http://www.polldaddy.com/poll.aspx?p=1093289歡迎大家踴躍投票,發表心聲!!
首先支持野草莓運動...
接者想反問質疑野草莓運動的朋友一件事..
紅杉軍遊行合法嗎??在違法的情況下..馬英九竟可以使之就地合法...合理嗎??紅杉軍暴力有沒有???http://tw.youtube.com/watch?v=usktedneHOo
http://tw.youtube.com/watch?v=OCYYqh8yLbo&feature=related
http://tw.youtube.com/watch?v=VBwu8zvA_SQ&feature=related
言論跟集會結社自由是基本民權
但不包括隨地抗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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