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8日 星期六

[11/08新聞稿]行政院前遭驅離大學生 滂沱大雨中 持續靜坐自由廣場

網路能量擴大發酵 各地大學生自主集結聲援
要求 馬政府公開道歉、國安警政首長下台、修改集會遊行法


鋒面來臨,滂沱大雨中,昨日在行政院前遭強制驅離的數百位學生、
老師,今日仍持續在自由廣場上靜坐,整個靜坐行動已超過五十個小時,以平和、理性的方式,抗議連日來警察執法過當,訴求:馬英九總統、劉兆玄院長須公開對全國民眾道歉,國安局長蔡朝明、警政署長王卓鈞下台,並且修改集會遊行惡法。

現場有許多民眾到場打氣、冒雨送來熱湯與帳篷,學生陸續加入靜坐,其他各地也陸續傳出有大學生肯定三大訴求、自發性發起行動聲援。新聞發言人許仁碩同學表示,近日新竹的交通大學師生、高雄學生的抗議行動後,各地大學生串連增加中, 據目前的了解,今日下午台南已有三十多位老師、學生冒雨在成功大學光復校區集結,目前正招募上網的物資,請大家協助,另在台中也已有學生發起明天在勤美誠品前廣場(市民廣場)靜坐,⎡1106學生靜坐行動⎦樂見各地同學支持三大訴求,歡迎各地同學自發行動。

李明璁、范雲、顏厥安、何東洪、程華淮、藍佩嘉、陳東升、林國明、吳豪人、陳明祺、吳嘉苓、戴正德、劉俊秀、蘇芊玲、陳尚志、呂忠津等教授,今日也冒雨到廣場上陪伴學生,支持同學們維護台灣人權、集會自由的決心,幾位老師們也在廣場上分享過去的學運經驗,為同學們打氣。

對於媒體報導廣場學生的行動有政黨在背後策動,⎡1106學生靜坐行動⎦聲明,從行政院靜坐到轉進自由廣場,靜坐的同學都是透過網路得知行動連署而集結,廣場上透過民主的方式決定行動,來自不同學校的同學與教授參與,大家有不同的政黨頃向,但因為同樣對台灣人權、集會自由的關心,而在這裡以靜坐的身體與堅強的意志,表達對國家警察執法過當的嚴正抗議。

學生的自主行動,也展現在網路的擴散力上,同學們在BBS、部落格、twitter上熱烈討論,尤其,部落客到靜坐現場觀察、報導,更協助靜坐學生利用Y! Live進行現場直播,最高峰觀賞人氣直逼三千人,數次逼近人數最高承載上限,更引起外國網友的熱烈詢問。

新聞發言人許仁碩同學表示,在廣場學生召開記者會後,內政部長廖了以表示「 不換王卓鈞、學生靜坐先以柔性勸離」,昨日警方在行政院前對靜坐的學生、老師是否有柔性勸離,社會自有公評,學生將繼續在自由廣場靜坐下去,直到政府達成三大訴求,未來即使是柔性勸離,也會凸顯「集會遊行法」是限制人民集會自由的惡法。

針對集會遊行法的修改,1106學生靜坐行動提出具體建議:(1)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政府不應事前審查,預設人民的集會遊行會違法;(2)檢討禁制區之規定。集會遊行是手無寸鐵、無權無勢者陳情抗議的方法,現行的禁制區規定卻不容人民挑戰行政機關;(3)規定警察執法的界線。避免警察無限上綱、恣意妄為;(4)取消刑罰,改採行政罰。就同樣的行為而言,集會遊行法規定的罰則比其他法律苛重,違反比例原則。

12 則留言:

藍色台灣國 提到...

抗議警察暴力!捍衛自由人權!也正是要社會反省自由與秩序的優先順序、因果關係。秩序的存在是要為自由服務的,排解不同個體間行使自由的衝突。人要有自由才有能力參與秩序的運行,剝奪人群的自由是無法維持秩序的長久。

抗議警察的暴力,是對基層員警最大的保障。修改集會遊行法,明確地限制警察的裁量權到排解衝突的最低需求,就是將警察從政治的爭議中解放,讓政務官沒有法源將員警推上壓制異議人士的戰線。要求行政長官下台,是因為握有人事考核大權的主官,必須負擔相對的責任才可以嚇止上級威脅利誘下級違法。

外電所謂的中國使節(Chinese Envoy)當然有人身安全的自由,但是沒有不用看到或聽到不喜歡的事物的自由。警察的職權應該僅局限於前者,而且不可以在沒有事證的情況下,以預防犯罪為由,侵犯人民的自由。警察可以圍在保護對象的周圍,但是不可以大範圍的封閉公共場所。只要警察沒有這些不該存在的勤務,警民的衝突自然就會減少。

捍衛自由人權,就是要給人民和平解決紛爭的能力與信心。人一旦被剝奪了自由與人權,處理紛爭的能力與對和平的信心自然較為薄弱。中國即使有嚴刑峻法,民怨一旦爆發,那種打砸搶,往死裡打的暴民多如過江之鯽。那種暴民還沒有出現在我們的國家,就是因為我們的人民基於所享有的自由與人權,還有些許能力與一絲信心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決不是因為我國人民比中國人民高級。

當然,之所以需要警察,正是因為現實是不完美的,還是有極少數人會去侵犯他人的基本的自由與人權。社會也給了警察許多公權力與工具來嚇阻或制止這類的行為與個人。如何在維護自由人權的前提下完成維持社會秩序的工作,就是警察的專業所在,不然威權如日治時期的警察大人,阿貓阿狗都能勝任。只要警察權有所節制,讓自由人權得到保障,社會自然和諧,反之則是緣木求魚適得其反。

53274243 提到...

我們應該強烈表達政治的改革司法的改革與經濟的改革!!
在陳雲林來時為何人明會暴動呢?!~~~因為經濟越來越蕭條!!各行各業漸漸關閉!!經濟讓人不安心!!司法呢!!司法越來越遵守司
法程序!!未審及拘讓人越來越不安心!!政治呢!!馬英九越來越傾向與中國大陸,並嚴格禁止讓人民嗆聲!!所以才會發生衝突!!所
以我們必須強力要求政治經濟司法的改革!!這也不就是民族民權民生的三民主義的真諦嗎?!~~~

Nature.Roger 提到...

集會遊行法在立法院的狀況
http://www.socialforce.net/phpBB/viewtopic.php?t=21768

「廢止集會遊行法由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改列討論事項第4案通過」部分

這次的表決,是希望由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後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四項,進行表決
表決的決定是, 交由黨團協商,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贊成者:107人。

張昌財  羅世雄  郭素春  徐少萍  曾永權  陳進丁  蔡 豪  傅?唱m  趙良燕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曹爾忠  顏清標  張麗善  馮定國  劉憶如  沈智慧  鍾榮吉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黃義交  柯淑敏  吳清池  林惠官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廖國棟  蔡勝佳  李鴻鈞  劉文雄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呂學樟  賴士葆  黃健庭  劉銓忠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江義雄  李復甸  黃志雄  許舒博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李慶安  林郁方  林德福  陳志彬  謝國樑  陳朝容  蘇 起  白添枝  孫大千  黃昭順  李嘉進  李慶華  潘維剛  高思博  邱鏡淳  徐中雄  洪秀柱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林淑芬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建議各位先進進一步思考方向:

1. 集遊法是統制者迷戀的工具

2. 問題都還是立法院的程序委員會很會卡議案!!
改善立法院必先解散程序委員會才有可能讓立法院有效率

~~~~~~~~~~~~~~~~~~~
沒錯吧! 藍在野立委通過廢除此集遊惡法; 今執政後連修法為報備制都不准! 到底是藍委還是爛委?!

集遊改報備 藍委:反對草率修法2008-11-09 http://20.hemidemi.com/bookmark/info/964661

大頭仔e厝 提到...

Peopo公民新聞:風雨中的自由(自由廣場學生靜坐1108)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26133

巴布 提到...

(轉載)把街頭還給基層異議者!—重省集會自由與集會遊行法 (轉載)2006-06-24 09:14:21 |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270629793/20060624091421/


按:這是6/23發表於台灣法學會主辦的「集會遊行法」總體檢學術座談會之發言稿。現場的發言與辯論,其實還有不少意見值得討論。

例如,大家幾乎都贊成修改或廢止集會遊行法有關「禁制區」的規定;但與談學者只有我一人主張連「法院」都移除在「禁制區」以外。

又如,與談人幾乎都同意把集會遊行法修改成「報備制」,但除我之外,都不支持「回歸正常」,把「集會遊行」等同於「一般使用道路」來處理。反而是在台下發言的苦主林柏儀清楚而完整地提出了這個想法。陳慈陽教授雖然強力主張「報備制」,但卻堅持「集會遊行不是正常使用道路」,所以要另行規範。

「集會遊行」真的不是「正常-正當使用街頭的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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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街頭還給基層異議者!
—重省集會自由與集會遊行法

台灣民主開放的初期,街頭經常成為緊張的戰場。隨著社會的逐漸開放,集會遊行日漸成為正常儀式的一環,緊張的氣氛也「似乎」大幅降低。但就在大眾多已對街頭遊行習以為常,甚至佔據凱達格藍大道經日,也被容忍的時候;在許多個案,卻仍發現集會遊行者受到監控與鎮壓。許多社運團體都感到集會遊行法與警方的執行措施,是集會遊行權的緊箍咒。筆者自己的經驗中,也深有感觸。
但,社運團體心目中的緊箍咒,卻似是大法官與多數執法人員認為合憲,甚至寬鬆的良法美制,這是怎麼一回事?

我認為主要原因之一,是法界主流見解誤解了集會遊行權的本質。把一個基層異議者的抗爭場域,誤當成自強活動或嘉年華式的「慶典」、「儀式」,從而自覺或不自覺地以自覺地以「秩序」、「裁量」當作衡量集會遊行權的基本標準。在這種邏輯下,「集會遊行」的地位尚不如「婚喪民俗喜慶」與「行人車輛不繞道之通行權」,執行員警甚至司法機關(檢察官、法官)的敵意與貶抑,也就是天經地義的了。

一、屬於基層異議者的集會遊行權—不只是自強活動

在進入集會遊行法的細部探討前,澄清一些基本認識,做為修法與執法的「基礎理解」(background understanding)是非常重要的。

(一)表現自由不是保障主流意見與利益的機制

憲法上的表現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出版集會等)跟所有的基本權利一樣,絕不僅是為了保障「主流」、「多數」的利益而設。保障少數、異類、邊緣,乃至變態,本來就是憲法人權條款的關心主軸。

這種原理在表現自由,特別是集會自由,應該更加明顯。本來就符合「主流意見」的聲音,根本無須靠憲法保障也能出頭。唯有異議者,才需要靠憲法來保障其意見免於多數與主流的鎮壓。解釋適用憲法的表現自由規定時,不能持著「假中立」的態度,無視既有社會地位、資源的分佈,而「一視同仁」;相反地,必需念茲在茲「弱勢、異議聲音能被聽見嗎」。這種對權力關係敏感的思考模式,才是正確的途徑。

準此,流行的「觀念自由市場」(free marketplace of ideas)就有偏差之處—憲法上的人權怎能純然服膺市場「優勝劣敗」的競爭邏輯呢?那不是維護現狀,為現行社會結構下的勝利者背書嗎?大法官釋字445號解釋受了這個錯誤邏輯的影響,硬說「時間地點方式」的「內容中立」限制措施,是「立法形成自由」,恐怕就是太過簡化的論述,忽視了不同的表達「方式」,對於不同階層的表意人其實有著天差地遠的影響。

(二)集會遊行是基層、直接民主的培力武器

誰需要上街頭?颳風下雨太陽曬,又擔著「擾亂社會秩序」的惡名,沒有走路工與車馬費,誰閒閒沒事不上班上工去街頭與警方推擠?

如果有別的「有效管道」可以讓我們發聲,幹嘛上街頭?

有能力掌控媒體或設定議題的顯要人物,無須上街頭。

能夠藉由遊說、政治捐獻、商業市場,甚至選票來保障自己權益的政商學界,或是團體,也不須上街頭。

此外,利益穩固,權利未受侵害的人,當然也不用走上街頭。

但是,對於(相對)無權無勢的受害者或邊緣異議者,集會遊行權往往是唯一可以發聲的機會。集會遊行對地位穩固的上層或中間階級,或許是一種plus,是個可有可無的東西;但對「基層異議者」(少數族裔、性少數、樂生病患、貧窮階級、外勞…),卻是不可或缺的機制。限制或剝奪「基層異議者」的集會遊行權,不只是讓他們上不了街頭走走,更形同剝奪其做為平等公民的主權者地位—唯一的有效「參政」管道沒有了。

(三)喧擾與威脅乃是集會遊行權的本質

革命不是請客吃飯,異議者的集會遊行也不是嘉年華式自強活動。既然街頭抗爭是基層異議者的「政治權利(力)」,就要讓示威者有「施力」的機會。如果在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或其他代議政治的場域,我們容許利益交換與相互施壓;那集會遊行權也應該包含憤怒、咒罵,乃至某種程度的恫嚇—否則,「主流」怎麼會願意對「異議者」讓步呢?K黨可以在國會對D黨說「給我A法案否則就擋你B法案」;社會運動者應該也可在街頭對主流大眾或政客說「還我人權尊嚴,否則別想交通順暢」!

如果完全剝奪「喧擾」與「威脅」,那集會遊行權就變成了基層異議者謙卑祈求的儀式而已。

因此,立法者與警方,都不能刻意將集會遊行限縮在「溫文有禮」的範圍。集會遊行的呈現方式,是一個政治問題,原則上應該由政治來解決—我們的政府官員、代議士,乃至資本家往往也很粗野,我們會立法限制嗎?會有警察舉牌遏止嗎?

二、現行集會遊行法的問題—偏袒現狀的秩序優先論

(一)事前許可制

釋字445號解釋有限地肯認許可制的合憲性。或許是基於「許可條件未涉及內容」、「集遊法採原則許可」、「未經許可之集會未必會解散」等理由。但,我仍然必須說當年的大法官們太輕忽(或許是欠缺感同身受?)許可制對基層異議者的不利作用。舉例如下:

首先,事前許可制創設了不利於基層異議者的「原則-例外」關係,使得未經申請許可的集會,就會被警方推定(甚至視為)違法!(依集遊法§ 25I,「未經許可」就是「解散」之理由)集會遊行的申請人與政府,就路權使用進行協商(bargaining)的時候,許可制給了警方極有利的(不公平)籌碼!

其次,許可意味著抗爭者必須先向其抗爭的對象—最代表國家機器鎮壓體制的警察—溫柔謙卑地低頭「請求」許可。

第三,相較起無須申請許可的「正常」使用道路,以及其他學術宗教藝文婚喪喜慶等活動,集遊法的許可規定顯然歧視憲法上的表現自由。

(二)警察執法的裁量

集會遊行法除了前端的「許可」之外,在後端對集會遊行的監控上,其實賦予警察人員極大的裁量空間,使得基層異議行動卻必須受限於鎮壓氣氛濃重的警察人員。

以最嚴重的「解散」為例,警方的裁量標準是以空洞模糊的§ 26來規定,而違反「解散命令」就當然構成行政罰(§ 28)與刑罰(§ 29)的要件。現實上,「解散」這種「即時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很難受到司法審查。就算較有sense的檢察官或法官,在§ 26的空洞標準下,多半也都會尊重行政裁量。

實際上就是讓第一線的警察人員決定示威者的法律責任—警察人員真的適合擔任這種角色嗎?要知道,警察的訓練與職業傾向偏重於”Law & Order”,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又很貼心地免除公務員「過失違法」的國賠求償責任。現行法有什麼「有效機制」能夠提供警察人員「多保障基層異議者一點」的誘因?

更進一步來說,在這樣的警察裁量下,基層異議者在街頭(無論是否事前得到許可),都要「絕對服從」警察人員,甚至不得「誹謗公署」(§ 30)!無論從情緒面還是實質抗爭有效面來看,這都具有強烈的鎮壓(而非保障)傾向。

(三)其他問題

1.有關刑罰的規定,應予廢止。釋字445認為「刑罰制裁」只是立法裁量事項,這反映了大法官對「除罪化」的主張向來不加青睞(另參照釋字509, 517, 544, 554, 594, 602等號解釋)的趨勢。或許大法官是站在「刑罰-行政罰無區別說(或量的區別)」之立場來看待這個問題。但實際上,刑罰具有的恫嚇力,絕非罰鍰所能比擬。

2.「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落伍規定應予廢止。

3.「原則禁止」的「集遊禁制區」應予取消。

4.「不許可原因」仍須修正。尤其§ 11的「有明顯事實足認…」根本是在晃點大法官—釋字445宣告原條文違憲的原因,是基於集會遊行之禁止應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結果修法時卻略過最重要的「立即危險」要件。使警察機關在事前,仍可對「無明顯立即危險之集會遊行予以禁止」。這即使依據目前大法官的見解來看,也是違憲的!

三、解決方案芻議

(一)許可制的修正

將現行許可制改制,可能往以下方向修改

1.根本取消集會遊行許可制度,回歸到一般道路交通管理與社會秩序維護即可。或

2.改採報備制或所謂「自願許可制」(voluntary parade permit)。所謂自願許可制,係指集會遊行者可自行決定是否向道路或場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若申請且或許可,則在許可範圍內可受充分、完全之優先保護。但若未申請,則由道路交通安全或場地管理之執法人員現場調整情況。

(二)警察裁量問題

1.以更清楚的標準,列舉「得解散」之例外情況。「解散」應為例外中之例外,僅在有立即侵害他人重大法益之時方得為之。

2.明定「解散」或其他不利於集會遊行之行政處分,無論在行政爭訟或刑事訴訟的附帶司法審查,均不受行政裁量的合法推定—亦即,法院應採嚴格審查標準,對於警方的決定進行de novo review。涉及言論自由這樣的基本權利,法院不能拘泥於傳統行政法原理--尊重行政裁量--來處理案件,而要以「限制集會自由的措施推定違憲違法」的態度對待之。

補充:

今天(7/17)賴幸媛委員曾與我聯絡討論有關明天集遊法公聽會的事情,提出「廢止集會遊行法」的可能性。我可能是極少數贊成這個方向的「法界人士」。所以這兒或許做個補充(。

「廢止集會遊行法」,其實不表示集會遊行就無法可管,只是認為要把它「一般化」,放在普通的「道路交通管理」或「場地管理」法規之中即可。集會遊行需要受規範的唯一理由,是它可能佔用道路或其他場地:如果不妨礙他人用路或使用場地,根本沒有許可甚或報備的必要;如果會「阻街」或「佔用場地」,那就跟其他活動(如:婚喪喜慶、設攤等)受相同法規的規範即可—但應特別注意保障言論自由,不要管「目的」與「內容」。

許多人只片面看到說美國的集會遊行採取「許可制」,但卻沒有注意兩個重大脈絡不同:

1.美國的集會遊行規範,並不是特別放在一個集會遊行法中,而是置於交通與場地管理的規範來處理。(基本上是「地方自治條例」甚至「公園場地管理規則」層次的規定)所以,並未將集會遊行「妖魔化」;反而符合我說的「一般話」原則。

2.僅對於有妨礙交通秩序可能的集會或遊行,予以管理。

附上一些資料謹供參考。

芝加哥公園管理處(Chicago Park District)的管理規則第七章
(http://www.chicagoparkdistrict.com/docs/bcodes/chapter07.pdf)
,規範公園的「使用」。對於公園內的集會遊行雖然要求申請許可,但僅限於「五十人以上」之集會遊行(Sec. C 3 (a))。換言之,若只有十個八個人聚會,那根本無須申請許可。而且,它不是特別管理集會遊行,而是管理「公園場地使用」!

另外,我也查了一下City of Bloomington, Indiana的相關規定。它基本上也是以「街道場地管理」為基礎。關於集會,它的規定是放在Title 12 STREETS, SIDEWALKS AND STORM SEWERS的部分(http://bloomington.in.gov/code/_DATA/TITLE12/Chapter_12_04_GENERAL_REGULATIONS/12_04_140_Street_assemblies_.html ),內容是禁止任何阻礙人行道或交通的集會。至於遊行,則是規定於Title 15 VEHICLES AND TRAFFIC之中,要求遊行原則上必須申請許可(http://www.bloomington.in.gov/code/_DATA/TITLE15/Chapter_15_60_MISCELLANEOUS_TRAFFI/15_60_070_Permit_required_.html )。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在前次研討會我就強調的)「許可」或「報備」的文字遊戲未必是重點(德國的報備制,可是個非常嚴苛的報備制,未必比現狀更有利於社運團體!…不要被名詞概念混淆了);「回歸正常」,把集會遊行規範放在道路場地管理的規定,並且以「妨礙他人使用」作為規範目標,才是真正的重點。

Unknown 提到...

「國旗管制條例」草案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旗為粉危險之物品,禁止任意展示、隨身攜帶露出或製成與雨傘鞋襪內褲等方式另類展示。

第二條 執法人員或秘密警察發現有第一條所列非法持有使用國旗之行為者,可加以盤查、拉扯、毆打、拘捕並該國旗撕毀沒收。

第三條 執法人員或秘密警察可對第二條所述行為人逮捕後進行心理測驗或刑求逼供,以確定嫌犯是藍是綠或是藍綠色盲。如確認嫌犯是偏藍而不小心拿錯國旗者可予以釋放,如嫌犯是偏綠拿國旗來亂的則再加以痛扁多次。

第四條 中華民國總統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特別下令可拿中華民國國旗者不受前三條限制,可以任意亂拿亂揮、拿來敲人戳人或是吞下肚子裡表演特技都不違法。有任何和果都由民進黨主席承擔責任。

這是小民想到的「國旗管制條例草案』,請大家參考一下︿︿

Unknown 提到...

建議立法禁止亂拿國旗出來,
立法禁止亂拿國旗,只有馬英九或是薛啥川下令才可以拿國旗出來,
以免老百姓瞎瞎亂拿國旗出來,
搞得什麼老共或陳雲林看到氣得痔瘡發作,
這樣就糟了說,
槍砲彈藥刀械都有管制條例,
國旗當然也要有管制條例啊,
中華民國國旗也是粉危險的,
地球人的粉多東西,都是粉危險的!

Unknown 提到...

學生靜坐問卷,請大家填寫,表達心中的看法。
http://www.mishuer.com/service/show/qg/q/6V3QpeaDcQg

dlanoronald 提到...

我的理念:
我渴望追求"民主"理念。我希望我能在一個政府運作體制完全由"民意"主導的"國家",而不追求"政府運作體制與民意毫無交流"這種極壞的情況;"民意"主導,才是我理想中及渴望追求的"民主"國家。
結論:
關於"1106靜坐行動",跟我上述的理念"交集",所以我非常的支持;加油!我除了向人宣傳,也可能親自到場。

巴布 提到...

先來看一段郝廣才所寫的故事

帶衰老鼠死的快,文 郝廣才

鋼琴不會知道它下一個音符會彈出什麼?

球不會猜到它下一個落點會在哪裡?
悲觀的球會洩氣的癱在地上,一動也不動。
樂觀的球會再彈起來,繼續跳下去。

隱藏的東西,總有一天會冒出頭。
所以千萬不要播下壞的種子。

讓我來告訴你有關狗的實驗,先把狗分成三組。
第一組的狗,會被放進一個通電的箱子裡,
然後被電擊,

但是,只要狗的鼻子處碰到箱子裡的一塊紅色板子,就停止電擊。
幾次以後,狗就會學會用鼻子去碰紅板子,來使電擊停止。

第二組的狗,什麼事也別做,讓他們坐著、躺著、要玩、要睡都隨便。

第三組的狗,是最衰的了。把他們放在箱子裡,不斷的電擊。
不管狗叫、跳、咬,或用鼻子去推、碰、撞任何東西,電擊都不會停止。
就是不管怎麼樣都會被電到底。

現在,把三組狗分別放進一個用柵欄隔成兩半的長箱子,柵欄雖有通電,但是很低,任何狗狗都可輕易跳過:
第一組的狗,就是可以用行為逃避電擊的那組,在進入長箱子後,雖然會被箱子電到,但不出幾秒就會發現牠可以跳過,不怕被電到。

第二組的狗是那些從來沒被電過的狗,也是很快就發現,只要跳過柵欄就沒事了。

第三組的狗,就是衰到底組。這些狗只要被柵欄電到一下,便像被丟到地上的麵粉團,完全放棄,再低的柵欄,牠都不敢跳。

這些狗在前面無可逃避的電擊中,學會了無助,學會了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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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是巴布評論:

長期被殖民的台灣人,大概就像第三組被電到底的狗兒們,只要被威權/集遊法電到一下,便像被丟到地上的麵粉團,完全放棄,即使台灣已經來到了民主時代,再低的困難,他都不敢跨越,可憐的大多數的台灣人民。

大學是社會儲藏沒有被污染的良心的場所,雖然是草莓族,但是當草莓變成了野草莓,當悲觀變成了樂觀,不出數日他就會發現,那小小的障礙與困難,他可以輕易跳過。

student 提到...

學生抗議的不正當性有以下幾點:
1.不熟悉集會遊行法,請熟讀並仔細研究之後再來抗議,只是由網路發起而集合在一起的烏合之眾政府為什麼要聽你們的聲音.
2.抗議時三三二二,打鬧,吃喝,一派輕鬆,對於抗議內容似乎漠不關心,只想留下青春的回憶,成何體統?
3.陳情書的遲到,代表這場抗議的幼稚和缺乏合理性,發言人更對自己所書寫的內容完全沒有堅定的信心,結結巴巴,是否從頭到尾都不知道自己到底在抗議什麼?
4.大多數為學生參加,父母所花費的心血全然枉費,不尊重自己也不尊重父母的人,有什麼立場留在號稱自由的廣場上抗議?終究只學到了把自己的自由建築在至親父母的痛苦上,情何以堪?
5.民進黨和親綠媒體以此行動大作文章,以強調街頭暴力的合理性,以及人群多就代表權力大,就代表所有人都要聽從的"順我者生逆我者亡"的偏差觀念,這難道是學生們所樂見所支持和倡導的訴求嗎?
6.當學生們對任何法律有任何意見時,不先從正常管道申訴,就直接走上街頭抗議,實在不是大學生素質的展現,如此一個行為和不懂事的小孩子有何不同?相信這樣的處理事情方法並不是家庭也不是學校所應該教導的.
7.當自己人不聽從自己的想法時,就訴諸其它人,甚至於全世界,而從不考慮想法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如果到最後你們是正確的,那就恭喜,但如果是錯誤的呢?你們可以拍拍屁股走人,就像那些打完人吐完口水丟完汽油彈就落跑的暴民一樣,留下來的只會是整個台灣在國際上被人笑話,被人說這個以民主的訴求但卻是以民主自由為名,行言論及行動暴力為實的烏龍國家,這樣國家的人民如何取信國際?如何讓國際接受你們的正當性?
.............請深思,請熟慮,好好想想,再行動,怎樣才是民主,怎樣才是自由,你們還是學生,不管大學,碩士,甚至博士,教授,請再想想,想想自己想想他人,想清楚了,再做出合理的行動,做一個真正大家的信服的行動!!!

student 提到...

野草苺學運 鄭瑞城:肯定學子用心 但應以合法途徑表達
更新日期:2008/11/10 11:45
為了抗議「集會遊行法」,部分學生日前開始在自由廣場前集結靜坐,並將這次學生運動命名為「野草苺學運」。對此,教育部長鄭瑞城10日在立法院表示,教育部已經派人前往關切,至於他本人也將往前探視這些學生。鄭瑞城肯定學生關懷社會國家的行為,但他也呼籲,這一定要透過合法的途徑。
部分學生從上星期開始集結在自由廣場,抗議「集會遊行法」違憲,違反言論自由,甚至已經展開全台大串連,而且就將這次運動命名為「野草苺學運」,而部分藍營立委除了對此表示關切之外,也希望教育部長鄭瑞城能夠前往探視。

對此,教育部長鄭瑞城則是表示,教育部已經在上星期六派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處長前往關切,並且回應了學生的訴求,送出了一百多件的雨衣。至於他是否會前往探視,目前則還在規劃中,時間還沒有確定,而雖然他認為,任何年輕人關心關懷社會國家的事情是值得肯定,但他也呼籲一定要透過合法的途徑表達意見。他說:『當然我們也給他們一個訊息,任何年輕人關心關懷社會國家的事情是值得肯定,但一定要透過合法的途徑。』

不過,也有立委質疑,學運的名字叫野草苺,就是要連結到野百合學運,讓人直接就聯想到了民進黨,而這些學生如果真的被政黨利用了,那是不是太可憐了,因此除了呼籲學生能透過合法的管道表達自己的想法,也要求鄭瑞城能進一步了解,千萬不要讓這次學運演變成了晶華事件第二。對此,鄭瑞城則是表示,目前他並沒有掌握相關的資訊,也絕對會會做進一步了解,但無論如何,除了希望學生能保重身體之外,也希望學生能了解合法也是很重要的。

本則新聞由中央廣播電台提供 2008/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