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5日 星期一

總統牆內簽公約 政府牆外侵人權

感謝公民記者盧梭的整理報導

馬總統今日(5/14)上午於台北賓館簽署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經濟、社會與 文化權利」兩項國際公約。台北賓館外則聚集了多位野草莓學生及人權團體,他們呼籲政府 應真切地體認兩公約背後蘊含之深層價值,勿放縱文建會以活化園區之名,行毀棄景美人權 園區之實,也要求馬英九總統應明確承諾撤回行政院版集遊惡法,以保障基本人權的方向修 訂集會遊行保障法。

野草莓學生及人權團體本欲將聯合聲明書送至台北賓館交予馬英九總統,但在凱達格蘭大道 上即遭到大批警方攔阻。至中午馬總統座車離開台北賓館為止,抗議團體的訴求皆未得到政 府公開回應。

馬總統今日表示:「臺灣在人權議題上,也到了要「轉大人」的時候,我們要真正地能夠轉 大人,真正地在人權議題上,成為跟世界各國平起平坐的國家!」 ,但在場外的抗議活動過程中,部分警察及情治人員卻再度出現了許多濫權而粗暴的行徑, 這也顯示行政院版集遊法若通過,因警察自由裁量權過大,人權教育的素質又參差不齊,極 有可能會使得公民基本人權的侵害事件變得更加嚴重。

1 則留言:

Raider 提到...

我覺得警察實在太超過了,警察權力可以大到無視於憲法存在,對台灣來說這是可悲的,人民的自由嚴重受到剝奪!!我想這段影片可以發送出去,到總統信箱或是立委信箱,讓上面的官員知道,場外怎麼了,不然總統總是被警察維安過濾外界的聲音,與其說他不做,不如說是他聽不到,那我也建議各為抗議的同學們,可以用和平理性的方式接近總統,不喊口號、不吵鬧驚動,僅舉標語,或遞上陳情書,用文明人的方式,做最有效率的抗議訴求,各位野草莓們加油!!
相關法律引用憲法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