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5日 星期六

[轉貼] 集遊法修法版本比較

各位:

最近朝野集遊法修法正在緊張拉鋸當中,我寫了一個比較的表格(如下或如附件),希望能透過比較指出目前行政院規劃的版本,其實問題重重,相當有必要要求國民黨與民進黨黨團堅持原來版本.
歡迎參考使用指教(內容如附件)

林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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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此文件

集遊法修法版本比較(2008.11.14


現行集會遊行法 集盟版本,

朱鳳芝、鄭麗文國民黨黨團提案(前會期賴幸媛版本)

民進黨黨團版本 民進黨黃淑英版本 行政院預定版本(內政部次長簡太郎1113之公聽會發言)
基本精神 強制許可制 自願報備制 自願報備制 訓示報備制 強制報備制
申請集會遊行需許可或報備 7天前申請許可。未經許可為「非法集會」 事前報備。報備後警方有義務提供集遊保護 事前報備 事前報備。但未報備並非「非法集會」 事前報備,未報備為「非法集會」,可處刑罰與行政罰
許可或報備有無例外 有。學術、婚喪、宗教活動可不申請許可 差別待遇 差別待遇 有。學術、婚喪、宗教活動可不報備 未討論
需否申請路權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有無禁制區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總統府、法院、軍事基地、大使館外300公尺) (未明定)
警方可否修改集遊行會形式 於准予許可時命令修改集遊之時間、地點、形式 不可 不可 不可
警方有無命令解散權 只要警方認為有「有違反法令」,即可命令解散集會遊行。 保留警察解散命令權。
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相關罰則 刑罰(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罰 保留刑罰與行政罰
警力影響評估 未經許可之集會發生時,仍必須出動相當規模之警力 報備後警方有義務調派警力保護,未報備以「是否有產生危險可能」調派警力

未經報備之集會發生時,仍必須出動相當規模之警力
備註
朱鳳芝1112對外表示退讓之意,接受等行政院版本併案審查。
「應報備」之訓示規定,恐使警方誤會「未報備」就是「非法集會」 除將「許可」名義上改為「報備」,實際內容皆相同。

資料整理:集遊惡法修法聯盟、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成員林柏儀

3 則留言:

spark 提到...

這裡有篇文寫得還蠻中立的
供參考:
簡述:民主國百姓之集會遊行權 vs 現行集遊法之大缺失
http://blog.udn.com/josephlin2/2372644

http://blog.udn.com/josephlin2/2384901

spark 提到...

這裡有篇文寫得還蠻中立的
供參考:
簡述:民主國百姓之集會遊行權 vs 現行集遊法之大缺失
http://blog.udn.com/josephlin2/2372644

http://blog.udn.com/josephlin2/2384901

Nature.Roger 提到...

馬英九探視靜坐學生 質疑民進黨兩套
http://www.epochtimes.com/b5/4/4/5/n501035.htm標準

2004 4/4
馬英九深夜特地前往中正紀念堂探視一度遭到驅離的靜坐學生。馬英九表示,警政署在執行驅離時,才臨時通知台北市政府已經「代為執行」。不過馬英九強調,執法應有比例原則,只要在不影響治安、交通和安寧之下,憲法保障了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


馬英九說,集會遊行是人民言論自由的一種形式,原則屬於「許可制」,並非「警察特許制」

詳細新聞
http://www.epochtimes.com/b5/4/4/5/n501035.htm

野草莓學生靜坐活動已破台灣記錄為何2004馬英九可以深夜探視靜坐學生 
為何今天馬英九還不見蹤影?? 質疑馬英九&國民黨和隨之起舞之媒体才真是有兩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