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1652159776695586488..comments2023-11-04T18:26:09.304+08:00Comments on 野草莓運動 - 抗議行政濫權、總統院長道歉 集遊法違憲、人權變不見: “野草莓運動”行動聲明MIS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533452061437541845noreply@blogger.comBlogger539125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28899311989903461212009-01-12T11:15:00.000+08:002009-01-12T11:15:00.000+08:00一群腦袋都是泥巴的爛草莓!!一群腦袋都是泥巴的爛草莓!!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092080250195434231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5403967630971102812008-12-15T14:26:00.000+08:002008-12-15T14:26:00.000+08:00對於野草莓運動的訴求有三:我的看法(1)馬英九總統與劉兆玄院長公開道歉; →過去陳水扁執政團隊為了...對於野草莓運動的訴求有三:我的看法<BR/>(1)馬英九總統與劉兆玄院長公開道歉;<BR/> →過去陳水扁執政團隊為了掌權,操作族群<BR/> 意識,加深台灣內部族群對立,為此次大<BR/> 規模的衝突事件的主因,一個因貪污被起<BR/> 訴的人還不斷煽動民眾前往抗議,才應該<BR/> 率先向民眾道歉。<BR/> <BR/>(2)警政署長王卓鈞、國安局長蔡朝明下台;<BR/> →如果上述二者需下台,那當時對於張銘清<BR/> 與陳雲林、維安警察行暴力的民眾與政客<BR/> 為何不先譴責,我不認同警方過度維安造<BR/> 成民眾受傷,但受傷的警察也是我們的同<BR/> 胞,有更多受傷的警察只有防衛就被無辜<BR/> 打傷,各位同學要有同理心,譴責警察也<BR/> 要譴責煽動的政客與施暴的民眾。<BR/><BR/>(3)修改集會遊行法。<BR/> 在法律未修之前,各位就先違反集會遊行<BR/> 法,大家都有表達意見的權益,法律不好<BR/> 可以提出討論修改,當前台灣有許弱勢團<BR/> 體與地球暖化惡化問題、和平等問題,更<BR/> 需要被關心,希望大家也能重視。修改集<BR/> 會遊行法真的好嗎?我只希望台灣不要成<BR/> 為南韓、泰國等國家。Mr.9先生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429054534835351713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13748813207151583162008-12-12T00:03:00.000+08:002008-12-12T00:03:00.000+08:00 我也是一位學生,從陳雲林事件至今,我絕對無法認同現在執政政府執政者所對人民做出行為,我也認同與支... 我也是一位學生,從陳雲林事件至今,我絕對無法認同現在執政政府執政者所對人民做出行為,我也認同與支持野草莓這次活動。<BR/> 但我覺的整個運動的運作阻力非常大與有點力不從心,且在目前運動運作整體規劃上還是有種讓人期待的落差,且整個規劃縝密程度還不夠,所以我建議如果要有效傳達強而有力聲音出去給跟多人在聽的霎那時間就能聽懂與容易吸收的話,不妨建議把內部目標管理與願景先抓出大方向,這邊講的目標並不代表所謂這次活動的訴求,而是你們活動要達成怎樣有效成果的目標與願景,所以建議快點規劃出行政組別與各大區隊如:各區隊聯絡平台、宣傳(國際、國內、平面)、活動、總務、財務、人力、公關...等一系列組織規劃。現在你們必須要嚴肅的快點正視你們目前所面臨愈到困境,不然真的依多數人感覺宣傳上並還是無法達到有效成果,個人相信有很多人還是很願意參加這次活動,只是運動的明確的目標還未堅定表達出大家所期望的訴求。<BR/> 希望我的建議意見你們能瞭解,野草莓同學們加油,我永遠支持你們~繁の黑白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125304403246523865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19467057138588717402008-12-08T22:15:00.000+08:002008-12-08T22:15:00.000+08:00僅以改編自薛岳的一首歌 獻給野草莓運動的學生 (對不起 我太晚發表了)我們都有看不慣的時候 總是壓...僅以改編自薛岳的一首歌 獻給野草莓運動的學生 (對不起 我太晚發表了)<BR/><BR/>我們都有看不慣的時候 總是壓抑粗暴的舉動<BR/>但是我一定會振奮自己 如果還有人權<BR/><BR/>我們都有受傷的時候 誰也不想這種感受<BR/>但是我要撫平每次疼痛 如果還有人權<BR/><BR/>*如果還有人權 你想怎樣保衛你家園<BR/>如果沒有人權 要怎樣才安全<BR/><BR/>如果你看出我的懷疑 是不是你也不想沉默<BR/>台灣有多少事還沒有做 如果還有人權<BR/><BR/>如果真的還能夠有人權 是否能把事情都做完<BR/>是否我們也將忍無可忍 如果沒有人權The Price of A Chulk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982713357994814050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75127715264737571402008-12-06T13:21:00.000+08:002008-12-06T13:21:00.000+08:00野草莓運動的訴求有三:(1)馬英九總統與劉兆玄院長公開道歉;(2)警政署長王卓鈞、國安局長蔡朝明下台...野草莓運動的訴求有三:<BR/>(1)馬英九總統與劉兆玄院長公開道歉;<BR/>(2)警政署長王卓鈞、國安局長蔡朝明下台;<BR/>(3)修改集會遊行法。<BR/><BR/>搞了那麼久,說撤就撤,我看你們比阿扁的絕食都還不如<BR/>三項訴求人家鳥都不鳥你<BR/>野草莓落跑就說ㄧ聲<BR/>落跑時還要找藉口說..學運就不應局限在自由廣場<BR/>話都是你們說的<BR/>見鬼了<BR/>要佔據大家的生活空間的也是你們<BR/>落跑的..也是你們<BR/>原來野草莓運動<BR/>是<BR/>野草什麼都沒有的運動!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022128080070305990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51639557229045866772008-12-05T09:50:00.000+08:002008-12-05T09:50:00.000+08:00我們對美國政府的質問你們到底在幹什麼? 林志昇 與 何瑞元 聯合執筆蝶衣 翻譯 第二次世界大戰太平...我們對美國政府的質問<BR/>你們到底在幹什麼? <BR/><BR/><BR/>林志昇 與 何瑞元 聯合執筆<BR/>蝶衣 翻譯 <BR/><BR/>第二次世界大戰太平洋地區的開端<BR/><BR/>“ 昨天, 1941年12月 7 日, 這是一個令人感到邪惡的日子,美國被日本帝國以海空軍發動武力偷襲並攻擊…….” 美國羅斯福總統於1941年12月 8日演說之後,隨即美國國會向日本正式宣戰, 接著12月 9 日中華民國的蔣介石也發表對日本宣戰的聲明。 <BR/><BR/>臺灣(福爾摩莎)和 澎湖群島在1895年時,根據馬關條約已經割讓給日本。 在國際法中,日本於1895年以後擁有上述地區的主權是毫無疑問。在太平洋戰爭時期, 歷史記錄明確顯示, 所有軍事武力攻擊日本主要四座島嶼及臺灣(福爾摩莎)和 澎湖群島皆由美國軍事力量主導。同時,中華民國確實沒有參與這些軍事武力攻擊,因此,<BR/>有一點非常重要的是 : 根據過去戰爭實例,美墨戰爭, 美西戰爭, 等等的事實,<BR/>在交戰結束後,美國是這些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 <BR/><BR/>1945 年8月初 , 美國在日本上空丟下了兩顆原子彈, 8月15日日本宣佈投降。之後,美國部隊即在臺灣駐軍,而且在9月1日美國海軍第38機動部隊船艦到臺灣等候,載送美軍戰俘1,000名到馬尼拉。 9月2日, 道格拉斯 麥克亞瑟 將軍指令所有在臺灣之日本陸海空軍與後備軍之高級將領向蔣介石(指中華民國軍事武力) 投降 。 <BR/><BR/>對臺灣(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 (下稱“臺灣”) 的軍事佔領,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關係是很重要的。 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中國 (下稱 ROC 中華民國 ) 是次要佔領權國。 麥克亞瑟 將軍對蔣介石發出命令, 並且大元帥(指蔣介石)接受了命令。 這是一個主導者與代理者之間的關係。 [ 註 1 ] <BR/><BR/>中華民國軍事武力 於 1945年10月 25日在台北接受了日本軍隊的投降。中華民國官方立即宣稱受降典禮這天為“台灣光復節”, 然而這樣的宣告是違反戰爭法的。美國政府沒有努力及時糾正這個錯誤, 實在令人遺憾。 這是交戰結束後,美國政府處理臺灣事務時,犯下的第一個主要錯誤。 <BR/><BR/>根據 1907 年 海牙公約的規定, 只能夠把 1945 年10月 25 日的日期作為對台灣軍事佔領的開始。 進一步說軍事佔領的執行是由”軍事政府”主導, 而美國正是委託ROC(中華民國) 對臺灣的軍事佔領。 在臺灣的USMG (美國軍事政府) 於1945 年10月 25 日已經算是成立了。 <BR/><BR/><BR/><BR/>1945年 11月,ROC(中華民國)政府宣告台灣人集體歸化為“ 中華民國公民” 。同時, 對於臺灣人民男性的軍事徵召法令隨即生效。 片面宣告對佔領區人民的集體歸化與軍事徵召的作法都是違反國際戰爭法的。美國政府沒有努力及時糾正這些錯誤, 也是極為令人遺憾。 這也是交戰結束後,美國政府處理臺灣事務時犯下的第二個與第三個主要錯誤。 <BR/><BR/>1949年末 , 由於在中國大陸的國共戰爭激烈, 潰散的ROC(中華民國)部隊和政府官員逃難到台灣。 1950年初 , 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可說是”具有兩種不同身分”, 一為“擁有次要佔領權國身分” (1945 年10月 25 日開始) , 在臺灣執行 “有效的領土控制”, 同時它也是”流亡政府”(1949 年12月開始) 。 然而 關於對臺灣的主權之轉移必需是依據戰後的和平條約作決定, 所以, 1950年初 ,中華民國政府早已清楚它不擁有在臺灣的主權。 <BR/><BR/>1952 年4月 28 日舊金山和平條約 ( SFPT ) 開始生效。 條約裡第 2b條 ,明文規定日本放棄對臺灣的主權, 然而, 卻沒有指定一個接收國家。 這是一種“ 懸空的割讓”。根據條約第 23條已確認美國是主要戰勝國也是主要佔領權國。 根據條約第 4b條,臺灣的最後處置會由 USMG(美國軍事政府) 主導, 日本承認條約中第2條與3條提到的任何地區,美國軍事政府有權力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所謂”財產”property 在英文裡包含權狀即”主權”)處分。<BR/><BR/>我們都知道,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合法政府。 然而, 中華民國政府沒能保住它的合法地位而且在 1949年末流亡到台灣。 1952年4月底 , SFPT 舊金山和平條約開始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不是被國際間承認的合法政府; 它僅僅是在法律上的次要佔領權國與流亡政府身份罷了。 <BR/><BR/>基於這個認知, 自1952年4月底,直到現在 依據國際法和美國憲法, 臺灣地位分析是可以直接整理,顯示出來,不容置疑。 美西戰爭以後, 波多黎各和古巴的情勢調查,提供了這個必要的法律背景,臺灣地位已是非常明顯。 <BR/><BR/>波多黎各, 古巴 及 台灣<BR/><BR/>初步觀念評論:1907年海牙公約規定 “領土在敵對軍隊的權力控制之下係屬 『佔領』處置 “。 所謂軍事政府就是具有主要佔領權者在佔領區執行政府權力之管理形式。<BR/>主要佔領權軍事政府並不是因為和平條約的開始生效而結束, 而是延續直到合法地<BR/>被取代為止。 <BR/><BR/>波多黎各: 當西班牙部隊投降時, 美國軍事政府於1898 年8月12日開始在波多黎各成立, 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1899年4月11日巴黎和平條約 開始生效 , 條約<BR/>第 2條 波多黎各被割讓給美國, 據 Downes v. Bidwell ( 1901 ) , 美國最高法院依美國法律裁決西班牙割讓之波多黎各成為美國“ 未合併領土”。 然而, Foraker Act 經由美國國會通過在波多黎各成立平民政府取代 USMG(美國軍事政府),並於 1900年5月 1日開始生效。 因此, 自1899年4月11日到1900年5月1日期間, 波多黎各很明顯的是在“USMG(美國軍事政府) 管轄之下的未合併領土“。<BR/><BR/>古巴:當西班牙部隊投降時, 美國軍事政府於1898年7月 17日在古巴開始成立。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1899年4月11日巴黎和平條約 開始生效 , 依條約第 1條 古巴處於”懸空的割讓” 狀況。 然而, 古巴共和國政府的建立成為平民政府取代 USMG(美國軍事政府 ), 到1902年5月 20日才開始運作。 依據 Downes v. Bidwell ( 1901 ) 和 Neely v. Henkel ( 1901 )裁決,當和平條約開始生效時, 很明顯地古巴是“USMG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 而且 實際上, 美國國旗從 1898 年7月 17日在古巴境內飄揚, 直到美國總統於1902年5月20日 宣告在古巴的 “USMG(美國軍事政府)”正式結束為止。 <BR/><BR/>臺灣:當日本部隊投降時, 美國軍事政府於1945年10月25 日在臺灣開始成立。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 開始生效 ,依條約第 2b條 臺灣處於”懸空的割讓” 狀況。依據 Downes v. Bidwell ( 1901 ) 和 Neely v. Henkel ( 1901 ) 裁決, 很明顯地臺灣是”USMG(美國軍事政府) 管轄之下的未合併領土”。<BR/><BR/>Taiwan is 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under USMG.。<BR/>1952年的4月底(或許更早)美國國旗應該飄揚在台灣境內。[ 註 2,3 ] <BR/> 迄今,美國總統並沒有宣告在台灣的 USMG (美國軍事政府)正式結束, 也沒有任何其他經美國核准取代USMG( 美國軍事政府)的平民政府之啟動。 <BR/><BR/>基於美國憲法之權利<BR/><BR/>在美國最高法院列島系列案例中 (開始於 1901 ) 美國大法官認為,縱然美國國會沒有任何行動,在美國所有未合併領土依美國憲法 “基本權利”係屬於自動行使的權利。 然而, 對於臺灣美國的統帥沒有採取行動, 是故我們自 1952年 4月底至今,在臺灣所看到的事實截然不同。 <BR/><BR/>詳細來說, 臺灣人在沒有任何國際性基礎的法律情況下被迫接受成為中華民國國籍, 而且臺灣人民男性亦在違反日內瓦公約規定之情況下被ROC(中華民國)軍事徵召。<BR/><BR/>臺灣人民就這樣生活在中華民國憲法之下 ,每天唱著中華民國國歌, 升起 中華民國國旗, 以及認了一個中華民國國父。 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是虛擬的, 可是中華民國憲法,卻被有效地用來規定,凡是與中華民國對抗的,起義或叛亂行為,皆處以死刑或長期監禁之懲罰! !<BR/><BR/>因此, 1952年春末 , 為了遵守參議院批准的 SFPT (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條款, 以及為了支持和保衛美國憲法對抗所有國內外敵人, 美國統帥必需發佈一道執行命令要求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解散,很遺憾地,當時美國政府並未執行SFPT (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條款。 接下來,美國政府必須幫助臺灣人民組織臨時政府 (包含新的總統, 副總統, 和其他的高級官員) , 並且著手準備召開制憲大會。終戰期間美國在處理臺灣人的情事方面犯了無數的錯誤,實在令人極為遺憾。 <BR/><BR/>一中政策<BR/><BR/>跟隨著1952 年的 SFPT(舊金山和平條約)開始生效而來, 日本明確地奠立了未來發展的基礎。 然而, 臺灣的處境卻是一片混亂。 <BR/><BR/>我們不爭論一中政策, 但是, 同時必須認知臺灣是臺灣、中國是中國。 <BR/><BR/>在 1972 年2月28日簽訂的上海公報, 下列的措詞特別重要: <BR/><BR/>美國認知到臺灣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代表中國的政府, 而且, 台灣是中國的一個部分。 美國政府對此說法並不表示異議。 美國重申其所關心的是臺灣問題需由中國人自己以和平方法解決。在如此考量之下, 美國斷言,最後目標為所有美國軍事武力與軍事設施從臺灣撤出。 <BR/><BR/>有些人質疑說,這是很迴旋的說法, 意思是說 :“儘管臺灣不是中國的一個部分,但是我們要強迫每個人認為它是。” 這點顯然值得進一步調查。 <BR/><BR/>我們並不質疑美國統帥有權利依據 SFPT(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b條安排”日本財產的處置”。 然而, 我們認為美國統帥確實沒有與臺灣人民事前預先商議, 即作出如此一個”最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決定, 置臺灣於此”軌道(flight-path)”上, 這些現象在在違反了台灣人民在美國憲法第一條的向政府陳情權與第五條修正案的生命, 自由, 財產的權利以及正當法律程序。這第一條與第五條修正案之保護條款確實是在美國憲法之下的“基本權利”。 縱然美國國會沒有任何行動,亦適用於海外領土。 <BR/><BR/>誰對美國國會撒謊? <BR/><BR/>1970 年美國國務院通知參議院 “當臺灣和 澎湖群島沒有受到任何現存國際性措施處置, 這個地區的主權是一個不確定的問題,將來必須依靠國際性解決方案。” 這個陳述也曾經在 1971 年7月 13 日 Department of State Legal Advisor 備忘錄裡<BR/>主題: “臺灣的法律定位”重複提起, [ 註 4 ], 而且後來也經常被重複提起。 這是一個蓄意扭曲真相嗎? 或者僅是簡單的疏忽? <BR/><BR/>我們相信在閱讀這篇論述之後, 大家將理解為什麼在臺灣的 ROC(中華民國)不是國際所承認的政府, 而同時” 臺灣關係法” 又是美國的國內法。 此外, 大家將理解為何1996年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台灣之間出現緊張狀態時, 美國統帥在沒有與臺灣當局任何事前商議之情況下直接派遣航空母艦戰鬥小組到臺灣海峽協防。 其意義比較重要的是:在臺灣的中華民國無法加入聯合國, 以及被世界衛生組織 WHO否認為成員資格,這到底是為什麼呢 ? 2004 年10月 25 日, 在北京的記者招待會中, 前國務卿鮑爾聲明 “臺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 這是我們的政策, 我們堅定的政策。 ”我們完全同意鮑爾先生的聲明。 <BR/><BR/>2005 年的情勢<BR/><BR/>我們強烈而且極力要求國會議員和其他相關美國政府官員考慮下列的行動: <BR/><BR/>●擱置中華民國國防部的運作。美國憲法說明了國會需制定共同防禦策略。 五個現存的主要未合併領土 (關島, 北方馬利亞納群島, 美屬薩摩亞群島, 波多黎各, 和 美屬維京群島) 沒有一個設有自己的國防部, 或是對當地人民制定軍事徵召法。美國的五十州和領土之所有防禦事務全部交由美國國防部五角大廈處理,臺灣也應該一樣。 <BR/>● 授權予美國國防部全責防禦臺灣, 而且在西太平洋增加軍事部署和人員,以保護<BR/>美國之利益。 <BR/>●擱置中華民國外交部的運作。在美國管轄下五十州和領土所有外交和領事事務交由國務院處理。 <BR/>●另外在臺灣成立”美國在台法院”。美國憲法之下其為 “第二條法院(Article 2 Court)”, 用於保護在臺灣的美國公民之權利,和處理其他在臺灣美國行政當局相關的重要事務。至於是否另外成立法庭處理中華民國政府官員戰犯,這是可以日後決定。 <BR/>● 授權臺灣人民著手準備召開制憲大會,設計新旗幟, 新誌徽, 等等的設計。<BR/>● 授權為目前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與其他高級官員設立退休時間表,以及美國政府應協助過渡時期之臺灣人民政府之成立。 <BR/>●授權使臺灣人民取得美國當局發行之新臺灣人護照。 [ 註 5 ]<BR/>●授權美國海軍陸戰隊在臺灣境內升起美國國旗。<BR/><BR/>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BR/><BR/><BR/><BR/><BR/><BR/>附加 背景資料 : 軍事政府, 軍事佔領, 和臺灣地位<BR/><BR/>美國陸軍野戰手冊 27-10 “陸地戰爭法” 是匯集海牙公約, 日內瓦公約,統一軍事法典, 和 其他已被認同的 “ 戰爭法 ”先例, 習慣和陸地軍事操作之統治規範概略, 第一版於1940 年10月 1 日出版。 <BR/><BR/>在 Application of Yamashita ( 1946 ), 美國 最高法院指出: “ FM 27 - 10 ( 1940 ) ,是包含美國所承認之戰爭法。 <BR/><BR/>當討論臺灣國際地位時, 這部野戰手冊的內容是很重要的,請參考網站: <BR/>http://www.globalsecurity.org/military/library/policy/army/fm/27-10/index.html<BR/><BR/>尤其是 “ 佔領 : 第六節 (Chapter 6: OCCUPATION)” , 更是必讀的篇幅。<BR/>請參考網站:<BR/>http://www.globalsecurity.org/military/library/policy/army/fm/27-10/Ch6.htm<BR/><BR/><BR/>美國 憲法沒有為政府的戰爭勢力設限 , 但是其確實受戰爭法限制與規範的. <BR/>這些勢力的其中之一就是設立軍事政府的權利 。在 Ex Parte Milligan ( 1866 ) ,美國 最高法院指出軍事政府即為 “ 武力的執行是當海外發生戰爭時, 或者境內及佔領區發生叛亂事件與內戰時, 是不分美國界線的,對抗之一方均視同交戰國 “。 <BR/><BR/>領土割讓與軍事政府<BR/><BR/>對戰後領土的割讓而言 ,在和平條約中所謂的 “收受國”之指定,只是意指這個收受國被國際社會授權,在這個領土上成立平民政府。 <BR/><BR/>意義重大的是,和平條約開始生效的時候, 以及通常此後一段時間裡, 這個被佔領的領土仍然處在主要佔領權國的管轄之狀態下。 這個道理在美國最高法院許多案例中有所解釋和說明。包括: Cross v. Harrison ( 1853 ) , Dooley v. U.S. ( 1901 ) , DeLima v. Bidwell ( 1901 ) , 等等。<BR/><BR/>最重要的一點是,台灣目前的地位是處於” USMG (美國軍事政府)之下未合併的領土 “ 而這個不是一個最終的政治地位,換言之,也就是以 “ 暫定狀態 “ 處於主要佔領權國軍事政府(即美國)管轄之下。[註 6] <BR/><BR/>註解 : <BR/><BR/>1 .”代理法”是合法的規範代理事務之總稱,涉及任何主體人物與代理人之關係, 即是某人(或小組)合法的授權給另某人代理行使某事務。 代理的法律立基於拉丁語格言“Qui facit per alium, facit per se,” 意指 “透過某人代理自己行事“ ,在法律上等於自己行事: ” Grotius 在他 1625 年所寫的論述 “戰爭和和平的法律” 中提及代理 , 尤其是,參閱章節XI 第XII段 : “我們不得不確認由某些人以我們的名義採取某行動之承諾, 如果他具有很明顯的特別指示或一般指示,並且是由我們授意那麼處理。同時,在委託某人全權代理處理某事務之下,我們必須接受該代理人所作所為,縱然他超越了他所接到的祕密指示之範圍。在他依公開授權的權限下所行使之行為,我們必需同意(批准)他的一切行動, 縱然我們曾經約束他不要作某事 ……”。<BR/> <BR/><BR/>2. 欲明白台灣在國際法的地位之更多詳細分析,請參考 何瑞元先生 著作 “瞭解舊金山和平條約裡對臺灣和澎湖群島的處置 “ 登於哈佛亞洲季刊,由哈佛大學,哈佛亞洲中心於2004年秋季出版 。 <BR/><BR/>3. 參考林志昇博士 著作 “臺美關係關鍵報告” 讓臺灣定位回到歷史原點,展智出版社2005年4月出版。<BR/><BR/>4 .參考由 John J. Tkacik, Jr. 編寫的 “ 重新思考一個中國 “ 。The Heritage Foundation, Washington, D.C., , Appendix C. 於2004年出版。<BR/><BR/>5 .有關第五修正法案裡的 “自由”,美國最高法院所裁決其包括旅行權利, 而且這旅行權利包含取得護照的權利。 <BR/><BR/>6 .對臺灣的未來民主發展附加評論,請參考:<BR/> http://www.taiwanbasic.com/notes/<BR/>http://www.taiwantda.org.tw/tda/<BR/>http://www.taiwantda.org.tw/tda/home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30723216717132580672008-11-29T14:45:00.000+08:002008-11-29T14:45:00.000+08:00野草莓抗議警察濫權,但他們可沒說他們能容許民粹暴力。但就是有人說是無法容許,民進黨團假民主之名行暴力...野草莓抗議警察濫權,但他們可沒說他們能容許民粹暴力。<BR/>但就是有人說是無法容許,民進黨團假民主之名行暴力之實,但他們卻可以容許,警察高層假公權力之名行暴力之實。<BR/><BR/>因為是學生->被父母養->所以不應該來抗議?<BR/>因為警察被打->所以警察的行為都是合理的?<BR/>因為有人考18分還能填上大學->所以大學生都有問題?<BR/>因為抗議的學生不夠悲苦->所以他們不夠格抗議?<BR/>...<BR/>因為你們是對的->所以抗議的學生就是錯的?<BR/><BR/>可不能光要別人多想,自己卻只守著固有思想吧!<BR/>以下戎回答上面的問題<BR/>1.沒說容許但也沒說不容許,更沒有聽到需要民進黨出來說明或道歉的,就算有也是少之又少.<BR/>2.更好笑警察為什麼採取較激烈的方式,主要也是抗議民眾無法按照規定,以致於導致暴力產生,這方面警察也有錯,畢竟警察是保護人民的,但是沒有所謂的圍城跟張銘清事件的話,你想有可會用如此大的陣容來迎接嗎?<BR/>3.學生不是不能抗議,是訴求是什麼?既不明確又沒決心,感覺是去野餐跟聯誼的,一點意義也沒有,在抗議前,請先想想自己的立場,跟有沒有資格去抗議,人權自由既然妳們懂,為什麼還要做出如此不民主的事情,自由廣場不是妳們的沒權利在那邊靜坐抗議,大部分的學生應該也還是靠父母嗎?有嚐試過學費住宿費生活費都得靠自己嗎?不敢說都沒有一定也有人這樣過生活,珍惜現有的吧!玥影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7215263215328457478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48134055107877802482008-11-29T14:09:00.000+08:002008-11-29T14:09:00.000+08:00野草莓抗議警察濫權,但他們可沒說他們能容許民粹暴力。但就是有人說是無法容許,民進黨團假民主之名行暴力...野草莓抗議警察濫權,但他們可沒說他們能容許民粹暴力。<BR/>但就是有人說是無法容許,民進黨團假民主之名行暴力之實,但他們卻可以容許,警察高層假公權力之名行暴力之實。<BR/><BR/>因為是學生->被父母養->所以不應該來抗議?<BR/>因為警察被打->所以警察的行為都是合理的?<BR/>因為有人考18分還能填上大學->所以大學生都有問題?<BR/>因為抗議的學生不夠悲苦->所以他們不夠格抗議?<BR/>...<BR/>因為你們是對的->所以抗議的學生就是錯的?<BR/><BR/>可不能光要別人多想,自己卻只守著固有思想吧!理想追求者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111255017097554146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77673182444600717292008-11-27T16:52:00.000+08:002008-11-27T16:52:00.000+08:00很高興台灣還有你們這群孩子,過去,看見韓國ㄉ學運時,還在想我們台灣ㄉ學生們是不是日子過ㄉ太舒適安逸,...很高興台灣還有你們這群孩子,<BR/>過去,看見韓國ㄉ學運時,還在想我們台灣ㄉ學生們是不是日子過ㄉ太舒適安逸,怎麼都沒有台灣ㄉ孩子們關切這塊將亡ㄉ土地,<BR/>這次有你們站出來,讓我看見台灣還有希望!<BR/><BR/>天冷ㄌ!你們要保重!<BR/>別忘ㄌ還有很多台灣人ㄉ心與你們同在一陣線!加油!PonPo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967331753409768667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66972677755082845242008-11-25T14:38:00.000+08:002008-11-25T14:38:00.000+08:00剛才發表意見後,發現沒有立即發佈出來,赫然發現網頁上方有"您的意見已被儲存,待網誌版主核准後即可發佈...剛才發表意見後,發現沒有立即發佈出來,赫然發現網頁上方有<B>"您的意見已被儲存,待網誌版主核准後即可發佈。"</B>的字眼,當真嚇了我一跳!<BR/><BR/>呼籲集遊改為報備制的網誌上,網民發布意見竟然是<B>核准制</B>.....!!!!!Jame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778049729118840779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30880216634054747582008-11-25T14:32:00.000+08:002008-11-25T14:32:00.000+08:00一切一切都顯示出公民對代議民主的無力制衡!呼籲將運動訴求昇高為降低罷免門檻!改善鳥籠公投!強化直接民...一切一切都顯示出公民對代議民主的無力制衡!<BR/><BR/>呼籲將運動訴求昇高為降低罷免門檻!改善鳥籠公投!強化直接民主!<BR/><BR/>唯有透過直接民主的力量,才有可能對佔有國會絕對多數的執政當局,進行強力監督與制衡!<BR/><BR/>否則,只怕都是狗吠火車!難成其功!Jame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778049729118840779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27819379060479628252008-11-22T21:17:00.000+08:002008-11-22T21:17:00.000+08:00不道歉,就下台!野草莓運動真是台灣新希望,不過,當該道歉的死不道歉時,大家應該想想是不是得再拉高诉求...不道歉,就下台!<BR/><BR/>野草莓運動真是台灣新希望,不過,當該道歉的死不道歉時,大家應該想想是不是<BR/>得再拉高诉求、加大分貝,要求下臺啦!<BR/>九流治國不能繼續久留!晴空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544691492124379661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17892713882491426522008-11-20T16:07:00.000+08:002008-11-20T16:07:00.000+08:00竟然開始管制留言了!?這樣應該很多正義之聲被掩沒吧!?難道這群爛草莓只想聽好話???忠言逆耳,但往往...竟然開始管制留言了!?這樣應該很多正義之聲被掩沒吧!?難道這群爛草莓只想聽好話???忠言逆耳,但往往對你們是好的呀~<BR/><BR/>苦海無崖,回頭是岸,放下屠刀,立地成佛。<BR/><BR/><B>笑話</B>:許仁碩謊言被戳破的窘態<BR/>http://tw.youtube.com/watch?v=9qZ7e8myOrA <BR/>無聊打開笑一下吧~連發言人都只有這種程度了,真難想像其餘的爛草莓有什麼能耐。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68528135272554416772008-11-20T13:05:00.000+08:002008-11-20T13:05:00.000+08:00你們這些舉止抗議行為..只是浪費更多納稅人的錢而已..錢不好賺孩子們...你們這些舉止抗議行為..只是浪費更多納稅人的錢而已..錢不好賺孩子們...Fenty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130263116041802085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56015819744805918432008-11-20T13:04:00.000+08:002008-11-20T13:04:00.000+08:00既然勇於讓人張貼..何必還需要核准?請問是在怕甚麼呢?怕被批評怕被罵還是...都是怕..既然勇於讓人張貼..何必還需要核准?請問是在怕甚麼呢?<BR/>怕被批評怕被罵還是...都是怕..Fenty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130263116041802085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57943510796313504422008-11-20T13:03:00.000+08:002008-11-20T13:03:00.000+08:00怎麼沒人抗議蔡英文要跟大家道歉?民進黨的暴力行為卻沒人去正視。。。矛盾的抗爭活動。。。矛盾的臺灣人思...怎麼沒人抗議蔡英文要跟大家道歉?民進黨的暴力行為卻沒人去正視。。。矛盾的抗爭活動。。。矛盾的臺灣人思想。。。都是炎黃子孫。。還需要分你我嗎? Fenty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130263116041802085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16142639764016392022008-11-20T00:27:00.000+08:002008-11-20T00:27:00.000+08:00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聲音,我贊成。但野草莓的聲音是不尊重現行的集會遊行法,而自行集會遊行。那我是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聲音,我贊成。<BR/><BR/>但野草莓的聲音是不尊重現行的集會遊行法,而自行集會遊行。<BR/><BR/>那我是不是也可以找一堆人說我不想尊重現行的刑法,而去砍人呢?<BR/><BR/>那些警察也是人,就可以被人民這麼砸這麼打。那什麼法來保護警察呢?<BR/><BR/>同學們想想吧!!!!Chengwei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6936751930858698706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58744151832173705302008-11-20T00:09:00.000+08:002008-11-20T00:09:00.000+08:00人民有權抵抗國家暴力! 當頭棒喝 2008/11/19 23:42 選前,明明是四個笨蛋被...人民有權抵抗國家暴力! 當頭棒喝 <BR/> <BR/>2008/11/19 23:42 <BR/><BR/>選前,明明是四個笨蛋被設計去踢館,咎不在馬;馬英九都一而再、再而三四的道歉了事,如今暴警明目張膽的濫行施暴,馬英九竟硬是不道歉!難道幾個月的權力已腐化了他的人性?或選票騙到手連溫良恭儉讓的假面具都可以不要了?繼續柪下去對馬英九有什麼好處? <BR/><BR/>------------------------------------------------------------------------------------------<BR/><BR/><BR/><BR/>人民有權抵抗國家暴力! <BR/><BR/>民主廣場上的「野草莓學運」,以對抗國家暴力為訴求,要求警察頭子應對警察向人民施暴負責下台、執政者也要道歉、並修改箝制民權的集會遊行法。 <BR/><BR/>十一月三日開始,野草莓成員的學生、教授與市民,忍著烈日、寒風、細雨持續靜坐中,馬政府卻對他們不屑一顧,因為馬政府領導人誤以為國家暴力是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甚至為了維護陳雲林的面子,施展國家暴力有其正當性,所以某警分局長對於強竄民店逼迫關門毫無悔意,甚至嗆言重來一次他還是會那般做,其上級也僅予以口頭告誡了事,而對於民眾及記者被暴警痛打一事,警方及政府高層都不當一回事,硬是否認到底。 <BR/><BR/>警察雖然有維持社會秩序的公權力,但不能毫無節制,更不可逾越必要的程度,否則就是構成國家暴力,也就是批著合法外衣掩護的濫權暴力,這種制度化的集體暴力之所以可惡,是因為他們缺乏制約,很容易成為專制獨裁者踐踏人權的工具,讓人民喪失人身自由、人權、及尊嚴。台灣好不容易揮別威權統治不久,實在不能容忍威權及恐怖統治復辟。 <BR/><BR/>警察的顢橫、及一連串濫行羈押、與戒具的過當使用,令人感到很不愉快,其讓人痛惡的程度已凌駕對貪污事件的不齒。因為政客的貪污並未直接侵害人權,而國家暴力的肆虐,卻已激起人民內心深處的夢魘,甚至有人人自危的不安,這樣的感覺是有感染性的,當愈來愈多的人們逐漸加深對國家暴力的痛恨不滿,就不會祇是和平靜坐。須知人民對暴政有抵抗權,套一句老共的話,那就是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當人民對暴政忍無可忍,揭竿起義,以革命的暴力手段推翻暴政將是別無選擇。台灣難道要走到那地步嗎? <BR/><BR/>選前,明明是四個笨蛋被設計去踢館,咎不在馬;馬英九都一而再、再而三四的道歉了事,如今暴警明目張膽的濫行施暴,馬英九竟硬是不道歉!難道幾個月的權力已腐化了他的人性?或選票騙到手連溫良恭儉讓的假面具都可以不要了?繼續柪下去對馬英九有什麼好處? <BR/><BR/>吾人支持「野草莓學運」的訴求,堅持要修改制度(集會遊行法),並追究當權者(包括總統、行政院長、警政署長、及國安局長)的責任。該下台的就下台,該道歉的就道歉!唯有如此才能防止國家暴力再度蠢動。 <BR/><BR/>http://blog.nownews.com/fc188991/textview.php?file=191702當頭棒喝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071164193234765454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32249381232885839502008-11-19T15:48:00.000+08:002008-11-19T15:48:00.000+08:00一些11月才註冊的部落客留言是哪一國的網軍大量掃版啊??請看過此部落格後, 再想想是誰丟臉到國外吧?...一些11月才註冊的部落客留言<BR/>是哪一國的網軍大量掃版啊??<BR/><BR/>請看過此部落格後, 再想想是誰丟臉到國外吧?<BR/><BR/>MJ:簡單讀英文 <BR/><BR/>馬英九的難題:哈佛恩師投書國際媒體<BR/>http://so-eazy.blogspot.com/2008/11/blog-post_13.html<BR/><BR/><BR/>國際媒體觀察<BR/>http://so-eazy.blogspot.com/2008/11/blog-post_12.html<BR/><BR/><BR/>BusinessWeek:馬英九不要落得像布希一樣下場<BR/>http://so-eazy.blogspot.com/2008/11/196-businessweek.html寧采臣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643928604598904102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85323834045110538092008-11-19T10:04:00.000+08:002008-11-19T10:04:00.000+08:00那些口口聲聲說沒有被聯合報系和TVBS洗腦的人, 看看你們媒體所說的和國際媒體說的有何不同...ht...那些口口聲聲說沒有被聯合報系和TVBS洗腦的人, 看看你們媒體所說的和國際媒體說的有何不同...<BR/><BR/>http://so-eazy.blogspot.com/2008/11/blog-post_13.html<BR/><BR/>http://so-eazy.blogspot.com/2008/11/blog-post_12.html寧采臣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643928604598904102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60471767206060144282008-11-19T09:41:00.000+08:002008-11-19T09:41:00.000+08:00國際媒體的聲音真如我國家機器媒體所說的一樣??請反對的人看看再說吧http://so-eazy.bl...國際媒體的聲音真如我國家機器媒體所說的一樣??<BR/>請反對的人看看再說吧<BR/><BR/>http://so-eazy.blogspot.com/2008/11/blog-post_13.html<BR/><BR/>http://so-eazy.blogspot.com/2008/11/196-businessweek.html<BR/><BR/>http://so-eazy.blogspot.com/2008/11/blog-post_12.html寧采臣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643928604598904102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84371805300741045202008-11-18T14:34:00.000+08:002008-11-18T14:34:00.000+08:00真搞不懂,明明一堆人並不認同民進黨,也不想幫民進黨那些滋事份子說話。他們之中不少人,只是因為在民進黨...真搞不懂,明明一堆人並不認同民進黨,也不想幫民進黨那些滋事份子說話。他們之中不少人,只是因為在民進黨與警察的衝突中,發現警察做出了過去這幾年沒見過的主動出擊,且對一堆在有記憶以來沒經歷過戒嚴時期的大學生而言,他們根本沒辦法想像這種事情會發生,因此他們才驚覺這是有違憲等問題,而出來抗議。<BR/><BR/>至於那些有暴力行為的民眾,我想他們在新聞中早已看太多,過去不少抗議活動其實都有過類似程度的暴力衝突,相對於有訓練有紀律的警察,失控的民眾總是很常見吧!<BR/><BR/>因此相較於民進黨的問題,去抗爭警察執法過當濫權,以及實質修改集會遊行法,才比較有意義,畢竟民進黨失控的行為早已有法律規定怎麼處理,也沒人認為規定處理民進黨人士的法律有失當。<BR/><BR/>不管如何,這次學生們抗議的訴求都是與上次紅衫軍雷同的,就算這次真的跟某些人懷疑的一樣,是民進黨帶來的人,但也不過跟紅衫軍主客交換罷了!而既然訴求都是兩邊所贊同的,還有什麼好說的?理想追求者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111255017097554146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51931107146748677452008-11-18T14:17:00.000+08:002008-11-18T14:17:00.000+08:00贊成修改集會遊行法,但由非法管道強迫政府立法修法也不妥. 倘若真的有心,應當寫下法案藍圖,直接訴交立...贊成修改集會遊行法,但由非法管道強迫政府立法修法也不妥. 倘若真的有心,應當寫下法案藍圖,直接訴交立法院或者甚至上法院提告. 就隨便靜坐,這樣也不免算是一種暴力. 再者,事出必有因,政府這次為何會強力執行,應受前一位大陸學者來訪所致. 譴責政府是需要的,譴責暴力更是必要的. 不要訴求誰下台,立法司法監察三院存在有他的目的,不要忽略政治系統的公用. 這樣很容易走上藐視國家行政系統,若無法遵守法律,又何必談有多尊重自由和人權. 訴求學生派代表與政府官員辯論,我想這是可以的. 和平理性是重點,不要打打鬧鬧,說話不一定要靠近人,可以藉由合法及會演講達到訴求. 看到一群人衝上來,隨扈第一件事當然是阻止,否則誰都沒法承受保護不周到的罪名. 野草莓精神可佩,但方法錯誤,不要壞了自己的名聲. 走個正當的路吧! 目前的靜坐分化台灣的效果比理念的訴求對這個社會影響更大. 不要揹負分化台灣的罪.宇篁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820010943631794427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18072198249946418892008-11-17T23:41:00.000+08:002008-11-17T23:41:00.000+08:00合法不能借 非法可以佔 ?「媽媽護台灣」緊急聲明: 因為囿於主管機關的規定,以及絕大多數媽媽跟爸爸還...合法不能借 非法可以佔 ?<BR/><BR/>「媽媽護台灣」緊急聲明: <BR/><BR/>因為囿於主管機關的規定,以及絕大多數媽媽跟爸爸還有學生們反應是否可以改在周末舉辦活動,因此「媽媽護台灣」籌備小組經過開會後決定,原本暫定1126向民進黨抗議的活動取消,我們正在研議於周末舉辦定點集會活動的時間、地點與形式,確定後會向各位朋友宣布。<BR/><BR/>在此,我們也要表達萬分的無奈與不滿。原本籌備小組開會決定,將擇一假日在中正紀念堂正門外的小廣場,舉辦定點集會,邀請所有媽媽、爸爸全家一起出動前來連署、靜坐、演講、看行動劇,一起野餐熱鬧一下,並表達「反暴力、要合法、要安定」的訴求,還有數百位認同我們的大學生也要來參加;我們預估至少會有上千人參加。<BR/><BR/>我們的用意是透過合法的集會活動,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舉辦,向全台灣表達我們的心聲,也順便示範給非法集會的人士看,這才是真正的民主精神與態度。 <BR/><BR/>但經我們向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洽詢,他們表示,因為目前小廣場被「野草莓」非法佔用,「時機非常敏感」,他們沒有能力排除,並擔心如果此時租借場地給其它單位使用,現場將會引發衝突,因此他們對新提出的申請案只好「暫不受理」。<BR/><BR/>我們可以體諒中正文化中心的立場與無奈,他們也有層層上報到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教育部,希望能協助請走非法集會的人士,讓他們可以正常營運,但到現在也沒有下文。<BR/><BR/>我們不禁要質疑,政府不是應該要「保障合法,取締非法」嗎?我們想要透過合法的途徑舉辦活動卻被擋下,非法集會卻至今不取締,更何況小廣場是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的營運用地,每租借一天的租金與裝台、拆台費,就至少要3萬至5萬元;難道這樣的公有損失,政府日後也不採取法律行動求償嗎?對得起納稅人嗎?<BR/><BR/>合法不能借 非法可以佔,這真是我們台灣民主的悲哀! <BR/><BR/>在此要向支持高雄媽媽的朋友們致歉,由於我們都沒有經驗,現在才知道舉辦合法的集會活動,法規繁瑣,還需要籌措龐大的經費,但我們不會因此灰心喪志,因為這幾天獲得越來越多朋友的熱烈迴響與支持,這股寧靜力量一定要發出來。所以,籌備小組將會在最快的時間確定活動方案後,再向各位朋友宣布,目前可以確定的是,我們會在周末舉辦,讓大家都有時間可以來參加。我們也再度呼籲媽媽、爸爸們踴躍加入籌備小組的行伍一起打拼!<BR/><BR/>另外,我們先前的1126連署活動曾公布一個連署範本,但那僅是範本,發起人並非真的叫李怡靜,手機號碼也不是真的啦,引起不少人誤會,在此也表達歉意。<BR/><BR/>凡是想與我們聯絡的朋友,仍請各位以email附上您的姓名、電話、電子信箱,我們會主動與您聯繫;但基於各種考量,我們目前在網路上暫不公開聯絡人與電話,謝謝!<BR/><BR/>連署信箱:momlovepeace@gmail.com<BR/><BR/>Blog網址:http://www.wretch.cc/blog/welovepeace<BR/> <BR/>「媽媽護台灣」籌備小組Big Bear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457718742841595277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1610521560786107032.post-80443682169837940592008-11-17T21:01:00.000+08:002008-11-17T21:01:00.000+08:00在人權與自由包裝下,且看野草莓的正當性?! 對於一個身為五年中段班的我,走過1990年3月的「野百...在人權與自由包裝下,且看野草莓的正當性?!<BR/> 對於一個身為五年中段班的我,走過1990年3月的「野百合學運」,若依同理心原應欣然接受與認同20年後今日的「野草莓學運」?然而,隱忍多日的掙扎,不得不對此所謂的“和平的運動”背後的訴求與聲明提出質疑,如果各位參予活動者or支持者撇開政黨傾向,請再三審思…<BR/> 針對此次「野草莓學運」聲明稿提及之訴求不外乎執政領袖道歉、執行高層下台與集遊法令修改三部份,但所有動機來源均為「陳雲林訪台」之維安方式爭議有關,其中舉出之例證包括;<BR/>1.淨空高速公路車道.<BR/>2.禁止民眾在公共場合舉國旗.<BR/>3.禁止民眾在公共場所說「台灣不是中國的」.<BR/>4.沒收圓山飯店內市民陳育青的攝影機or人民財物(旗幟、標語).<BR/>5.上揚唱片行播放〈台灣之歌〉,警方關掉音樂與強制拉下鐵門.<BR/> 首先,我想質疑的是以上所有之例證,相關事件之關係人如果不作為,此事件是否就不會發生,此指「陳雲林"不要"訪台」or「反對陳雲林訪台的人"不要堅持"嗆聲須以引起"安全顧慮"之方式」,此些看似引起人權與自由爭議之維安的方式應該就不會發生,例如某宗教團體的抗爭在本次事件尚無明顯有爭議or傷害。故其關鍵點在於『對於特定事務之反對意見,應以何種方式表達?』,此亦包括「陳雲林面對於台灣反對聲浪,選擇"訪台"方式之正確性?」均是可以討論的,若可認同此說法,就不應將此些事件均推導成台灣之民主、人權與自由遭受"新戒嚴"之疑慮,因其重點在於"表達方式",且錯誤"表達方式"可能產生無謂的傷害.<BR/> 即使目前為止看似最具爭議之「上揚唱片行播放〈台灣之歌〉」事件,若還原現場亦不難看出此事件尚無論及主權與自由之爭議,請想一想…相關"抗議群眾"(該群眾)於京華酒店退至唱片行時,當時他們的情緒是處於亢奮且對立之狀態,若欲平息與緩和群眾運動之氣氛,警方將所有會挑起or加強情緒之因素排除(包括音樂),此若可考究相關專業心理or群眾運動之理論即可知此動機乃屬善意之行為,根本無所謂"執政蓄意"or"當局下令",雖其處理方式可再討論其優劣,依此擴張解釋成政府之"強壓人權"or"出賣主權"似乎有欠公允.<BR/> 或許,有人說該期間路過卻受此事件無端被波及之民眾又該如何解釋,若此應知前述僅說明要求"執政領袖道歉"與"執行高層下台"缺乏直接與必需之正當性。最後,我想就"集遊法令修改"提出某些看法,就目前為止其所爭議不外乎"許可制"or"報備制",但在於人權與自由之考量下,應採何者…?<BR/> 若就「野草莓學運」聲明稿中提及,"集會遊行自由"是作為表達言論自由的一種手段,它所真正要保障的實際上是社會中的"少數"聲音。正因為少數意見無法透過一般的傳播媒體來傳達他們的理念,進而形成一定的公眾意見。此論調看似合理,但殊不知"報備即可"所可能導致之社會成本甚鉅,且將更危害人權與自由之空間。例如:一群具有黑道背景人士均可經過"報備",即可再一般民宅or店面門口站崗,導致無法正常作息…,對此相關機構因其屬合法,均無法保障一般善良之百姓,此難道是您們所樂見的情事?故人權與自由絕非無限上綱,即時「憲法」亦對於此有所規範限制(憲法22、23、24),否則為了保障您們所謂"少數"聲音之人權與自由,卻要"無限"與"無條件"犧牲其他人之人權與自由似乎就未盡合理,而您們現在所在之地"自由廣場",正如您們所說之"公眾場所",對於短期內造成他人之不便,若屬可"控制"範圍尚可接受,但持續or長期讓一般民眾之權力與自由受影響,甚至產生"失控"狀況時,您們不認為"公權力"(執法者)應介入嗎?還是您們認為其他一般民眾之權力與自由必須無條件忍受?請想一想當您們指責別人傷害人權與自由時,應該如何拿捏分寸?是否當其他民眾權力與自由受影響,可以讓"公權力"(執法者)亦有理由依"法(可控制)"說服他們,去接納所謂"少數"聲音轉換與形成一定的公眾意見,而且此次"該期間路過卻受此事件無端被波及之民眾",正因超出"可控制"範圍已經無端受害了!!亦或是真要等到有一天"別人只要報備,就可侵犯您們or您的親友"時,才會感覺到真理何在?故"集遊法令修改"方向,即使屬"報備制"亦非"無條件"or"無公權力"的,請使其透過立法來完成吧!<BR/> 以上請各位仔細思量現行訴求是否"直接"正當性?否則為何須"堅持到底"才有"退場機制"?「野草莓學運」現在所要求的對象均屬"最終承擔者"(非立法者or執法者),所謂"直接"的警察與其他民眾似乎應都已聽到您們的訴求,是否是該進入下一個階段了呢?讓"議題"自然發酵,將土地與自由還給社會吧!<BR/>否則想一想"紅衫軍活動"後期,「"反"野草莓學運」可能已經在醞釀而生…<BR/><BR/>一個走過「野百合學運」時代的人pan6278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5428102268685875895noreply@blog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