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1日 星期日

今晚警方將到自由廣場「清除」野草莓

  今日下午一點,中正一分局的警員再次來到野草莓於自由廣場的現場,並且出具告示,說明野草莓違反的是「交通道路管制條例」,預定於今晚二十四時予以清除。

  事實上,野草莓是一場「集會行為」,而非如警方取締的「路霸」。在這一方面,警方也未出具野草莓為「路霸」的具體事實,未曾負擔對野草莓的舉證責任。警方似乎是曲解了「交通道路管制條例」的意思,使用了一個不正確的法條來規範野草莓的行為。目前唯一能夠宣稱野草莓「違法」的法律,就只有中華民國的「集會遊行法」而已。

  在此,野草莓的同學感到不解:為何警方需要用一個無相關的法條,來取締或清除野草莓的布條、看板等物件,卻沒有用「集會遊行法」來宣稱野草莓是「未經核可准許的集會行動」?因此,野草莓向大家呼籲:請大家於今晚二十四時,到自由廣場的現場聲援野草莓的行動,並且讓我們一起來聽聽看,警方對於他們為何使用這個法條,會做出什麼樣的解釋。

13 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為何警方需要用一個無相關的法條,來取締或清除野草莓的布條、看板等物件,卻沒有用「集會遊行法」來宣稱野草莓是「未經核可准許的集會行動」?因警方只求升官(毒打百姓的都巳升官),也怕拿出良知會飯碗不保,討好最上級的長官,只好泯著良心硬幹.

Unknown 提到...

短短半年時間,警方巳經從人民的保母轉毒打百姓的暴警,非但良知不見,討好最上級的長官,只好把惡行視理所當然.
不能親自到自由廣場力挺,深感抱歉,僅於此對各位致上敬意.辛苦了!!
野草莓加油!!

Unknown 提到...

野草莓加油!!
野草莓加油!!
野草莓加油!!

sister 提到...

警方保飯碗,泯滅良心硬幹,有良心的員警內心一定很痛苦.要怪就怪喪盡天良的下令者,達目的,不擇手段.
野草莓加油!!

Unknown 提到...

號稱位民主而站出來的野草莓,最後以"路霸"之名被掃蕩,我心中只有出現丟臉與可笑這幾個形容詞.

匿名 提到...

沒有良心的爪牙!

還那麼理直氣壯?

匿名 提到...

路霸?什麼路霸?難道「微風廣場」也變成「微風道路」了嗎?

k 提到...

警方真正的對象可能是左青龍(台獨)

Unknown 提到...

警方聽從上命以路霸之名「清除」野草莓,對以民主國家自居的中華民國,的確是可笑又丟臉
會落再多的英語又有何用呢?馬區長

pc 提到...

交通道路管理條例第三條: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劃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線:指管制道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及機器腳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製卸物品,其引擘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於道路兩側或停車輛所,而不立即行駛者。

那你野草沒不是在自由廣場大門口嗎???
不是擋到路是什麼阿!!!
你會哭,台北人就要讓你阿。。。
你比較大牌阿!!!警察都很累了,動不動就要走上街頭,製造分裂,一天到晚分什麼國民黨民進黨,又分統一跟台獨,還分外省人或本省人,你到底是不人阿!!!是人就要有良心,要看如何把所有人都當成一家人,這才是大目標,一天到晚小目標的爭取,沒有方向,只有自己想要的目的,那有什麼發展的空間,最後都是圖利自己,那跟政客有什麼不一樣。

amano 提到...

為什麼?基本上沒什麼差吧

用了你們會說「我們否定集遊法,所以無視它的存在。」然後「集遊法違憲」之類的無限迴圈

不用就開始說「為什麼警察不用集遊法管制我們」然後還是「集遊法違憲」的之類的無限迴圈


與其在思考這種跟靜坐本意無關的問題

倒不如多花點心思好好想想你們所謂的「集遊法內容」到底是什麼


野草莓就做野草莓該做的事

這種打自己嘴巴的笑話一篇就夠了

Raider 提到...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Raider 提到...

我認為野草莓們該回到核心的問題訴求去思考,今天,為什麼會站出來?僅是因為"集會遊行法違憲嗎?"我覺得對我來說,我看到的,感受到的,是對警察機關的徹底失望。

國家必定要修法約束警察濫權,警察擁有很高的權利,包括交通處罰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永遠是扮演球員兼裁判的位置,全力之大,根本無法可管,所以我認為警察機關的道德標準要從嚴檢視,對於警察違法必定從嚴處裡。

大家應該有聽說過,有些警察臨檢違規可以決定是否要開單吧?一切由警察自由心證?(例如長官、同僚、親朋好友...甚至藝人明星都有可能免被開單)這一點相當的不公平,不過這些情形也極難稽查。

該怎麼約束警察濫權,我想這才是今天最重要的課題吧,不要聽警察說什麼"寒蟬效應",我只能說平日不做虧心事,夜半不怕鬼敲門,目前警察的天敵只有媒體,有時甚至無視媒體。

提議行政院另立公正機關,專職監督執法,判斷民眾行為是否違法、違規,若確實違規再由警察機關處裡,且以抓警察違法為其績效的機關,環環相扣,臺灣會更民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