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8日 星期四

野草莓靜坐滿一千小時

  十二月十八日凌晨三點,野草莓的靜坐就要滿一千個小時了!現在還在網路上的朋友們,謝謝各位陪伴野草莓度過了漫長的四十二天。

  這段時間裡,野草莓經歷了許多的事情:從最初的行政院驅離,到野草莓提出三點訴求,卻始終得不到國家政府的正面回應……等。而在遊行之後,野草莓的同學和支持野草莓的朋友們都在廣場上,直接的面對國家暴力的騷擾和威脅。實際上這是一件令人感傷的事情:即使野草莓在廣場上,以靜坐面對整個國家對人權的侵犯,我們仍然得不到國家政府的正面回應。

  在這第一千個小時即將來臨的時刻,希望這個時候還在網路上的朋友們可以到自由廣場的現場,與野草莓一起度過第一千個小時。這一千個小時證明野草莓並不是「撐兩天就會過去的事情」:政府也許漠視野草莓對人權的渴求,但是野草莓還在,也不會輕易放棄我們對人權的渴望。

20 則留言:

是人嘛 提到...

你們的靜坐是輪班制的 , 所以與其說是靜坐還不如說成立 , 我還是第一次聽過輪班制的靜坐 , 真的很好笑

你們對人權有渴望??我看你們是對犯罪有渴望吧

匿名 提到...

Q1:請問草霉群裡有人從頭到尾坐在現場嗎?

A:完全沒有,他們採取我爽我無聊我沒事才來制度,所以現場幾乎沒啥人,但是草霉始終催眠自己“人數不重要”,草霉甚至幻想大家不來靜坐是因為太忙了(吐血)!

Q2:你對草霉的印象?

A:故意犯罪讓警察抓,事後再裝可憐哭爸哭母,以單方面的資訊一昧控訴暴政暴警卻看不見暴民,喊著渴求人權,卻一直當路霸侵犯他人人權,自己違法了,卻還好意思談法!

johnson 提到...

台灣的集遊法是違憲的
面對違憲的集遊法沒有守不守法的問題
我們走上街頭 就是因為代議政治 議會民主 已無法解決社會問題 就是要施壓掌權者拿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掌權者傲慢不敢面對問題 癌一直拿違憲的集遊法 來阻擋憲法賦予的 人民有 集會 結社 遊行的自由 真是掌權者權力的傲慢 墮落 人民上街頭 不是吃飽沒事幹 找刺激 而是沒飯吃 生活過不下去

野草莓 野的好

一些意見 大部分都是藍營的搗亂者寫的
為什麼比例這麼高 ? 原來是軍公教階層 上班有時間寫文章, 不像中下階層整天顧三餐 哪有時間寫文章, 我是失業者 所以上來抒發正義之聲, 藍軍黨工們 不要得意,人在做天在看 民怨正在累積 不要逼我們沒飯吃時 革命

是人嘛 提到...

to 樓上
這是草莓所說的萬惡集遊法的解釋

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
釋字第 445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同法第十條規定限制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資格;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第五款規定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得不許可集會、遊行;第六款規定申請不合第九條有關責令申請人提出申請書填具之各事項者為不許可之要件,係為確保集會、遊行活動之和平進行,避免影響民眾之生活安寧,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惟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立法自由形成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理由部分很多 你自己去找吧


是否違憲????????????

草莓是大法官 , 他們說違憲就是違憲??有知識的人都知道沒違憲 , 當其他人沒讀過書阿

Unknown 提到...

To Johnson,

"台灣的集遊法是違憲的"
你以為你是大法官嗎?是你說了算的喔?請問你是哪位阿?
不要把那些說野草苺壞話的都歸類到黨工好嗎?起碼我不是,但我就是不爽野草莓不顧社會秩序帶頭違法.
要修法請你遵守法律,才有資格來談修法!!

革命??做夢吧妳...

c.s.ong 提到...

馬英九在1980年1月主編的《波士頓通訊》社論中,針對一個月前發生的美麗島事件下了一道標題:「人權不離口,當面下毒手」,內容荒謬如此:

「由已經公佈的事實來看,我們可以確定這次的暴動出於預謀,目的在製造社會的混亂」、「其行為距民主自由何止千里,現在的問題已不在他們的認識不清,而在於他們根本目無法紀企圖引發社會動亂」、「海外台獨對此事的第一反應就認為是『政治迫害』。但我們依事實來看,政府憑藉著證據逮捕肇事的首惡份子,完全合乎法律的行為」、「海外台獨除了盲目從事,以暴力支援暴力外,並發動募捐,給被政府依法逮捕的暴徒。這就是何以『台獨』被視為『台毒』的原因。」、「我們慶幸執政當局作風的明智,在暴動之後,再次表示了弘揚民主法治的決心。」

《波士頓通訊》即馬英九在哈佛時期擔任職業學生所編的刊物,哈佛昔日的同學皆知馬英九當時所幹的工作,他曾在台派留學生遊行的場合出面拍照蒐證,將名單寄回給國民黨政府,導致爾後長期無法回台的黑名單出現,有的人甚至二十幾年無法回國,連父母過世也不能趕回奔喪。

看看馬英九當年的行徑,可知現在他的打壓異己是其來有自的。而且那些當年抹黑美麗島人士的措辭用語與今日的網路「抓耙子」如出一轍,讓人看了哭笑不得。

dayan 提到...

因為民進黨支持野草莓,所以野草莓是綠色的;所以這是政治活動。

因為野草莓違法,他們的訴求沒有正當性,他們只是路霸。

因為野草莓不是大法官,當他們表達:「集遊法違憲」這種意見時,根本是在放屁。

……

難道這不是鬥爭,不是因人廢言嗎?
當你們反對了一千小時後,給一點能說服我的言論好嗎?

PS:在網路上連番叫囂一千小時的確比到戶外輪流靜坐簡單多了。

匿名 提到...

樓上的,

套用你的說法...

草霉劃地為王看似野餐聯誼的靜坐、

違法路霸違法遊行違法靜坐一個月的行為、

違法後被民眾檢舉被警察趕還哭爸哭母指責的行為,

以單方面資訊一昧指控警察暴力卻不見暴民的行為、

的確比警察親自執盾面對暴民的汽油彈、大石塊簡單多了!

dayan 提到...

黨工回話速度超快!我想說這篇快沉了說…
你的反對,就是對我的支持,感恩啦!

匿名 提到...

我只看到一個錢總統阿貶的黨工在無言亂語!

沉?打從你一發留言就是沉的!

難道你不知道最新的留言都是放在最下面?

錢總統阿貶的黨工忙著數錢腦子搞混了!

dayan 提到...

給樓上的NINI
您 說的都是事實啊!(除了「不見暴民的行為」應該為「不指摘暴民的行為」較客觀)…所以我沒什麼好給您套的。

您的疑慮,野草莓都回應過了,所以不要再炒冷飯了啦!真的要反對就針對野莓的回應啊!

沉是指帖子沉了……因為您無時無刻守護著每一篇帖子,不篇新舊,這種毅力太可敬了!

匿名 提到...

草霉不也在炒冷飯!

而且還利用違法的方式炒(吵)了一個月,

你去講他們啊,不要只講我!

匿名 提到...

每個人的觀點都會有盲點, 既然集遊法有違憲的疑慮, 提出此疑慮的人也說明了理由, 何不讓正反雙方據理提出意見後, 請大法官解釋?

戴上政治化的眼鏡看事情, 每一件事都會變成政治化, 大家可以選擇戴上政治化的眼鏡,也可以選擇拿下, 如果您的生活因為戴上政治化的眼鏡而更加快樂圓滿, 沒有人能叫您拿下, 祝您幸福快樂!

匿名 提到...

草霉支持者幾乎都戴上政治化的眼鏡,

所以很愛隨便亂抹藍!!!

匿名 提到...

To NINI,

祝您和所有樂意戴上政治化眼鏡的人幸福快樂!

匿名 提到...

To felicia,

也祝你和所有樂意戴上政治化眼鏡的人幸福快樂!

匿名 提到...

To NINI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選擇與判斷, 也有權利發表自己的想法, 這是大家所共同追求的價值, 由之前許多的留言可以看出, 許多人都是用政治化的眼光看事情, 之前這句論述只是個人感想, 並沒有針對性, 謝謝您對自己的誠實, 勇於承認, 並且回應留言

雖然你不了解我, 但我還是衷心謝謝你對於這麼多人的祝福!

匿名 提到...

我還能講啥呢?

草霉支持者最愛說瞎話,

把就事論事的反草霉者都抹藍,

沒辦法啊,立場薄弱,只有抹藍的功能!

陳志忠 提到...

不是說12/07活動後一週撤離自由廣場,今天已經12/20了還是佔據著大門,當個食言而肥的草莓也許是不錯,但霸占近40多天的廣場大門,可以還給納稅人休閒使用嗎?
至於靜坐1000小時,看起來只是自我安慰的,真的在那靜坐100小時的也不會有,有的只是一再的踐踏他人人權來提升自己的人權.

Unknown 提到...

因為野草莓引起的注目和帶動的力量,讓濫權才有辦法保護私人利益的當權者很難做事,發動有一些打手在這裏貼貼不適用的法條,做一些莫須有的攻擊,妄想抹黑野草莓就可以不用面對人民的控訴,真是想太多

如有人不是打手,卻認為野草莓伸張人權的行為影響了你的休閒活動,所以希望他們離開自由廣場,那麼,請你牢記自己對人權和休閒活動的重視比重。若有天你的人權受侵害,再依該比重行事。不要等自己成了受害者,才後悔以往自私的態度。

是人嗎:
為了人權而靜坐的野草莓需要聽一個反人權者定義該靜坐多久才是靜坐嗎?

民主國家的人民還要對人權『渴望』,真是太可悲了;至於你又跳躍到指責別人有犯罪的渴望,不就更坐實了貴黨一向以異議者的犯罪思想而不是以犯罪事實入人於罪的指控嗎?別人的思想都能檢查,別人在想什麼也你們說了算

TO 泥濘霉:那麼挺你反野草莓的又可以見到幾人?既然那麼多人反野草莓,說出其中幾人的學校系所大名和論述應不難吧。
如果你舉不出實際的人,大眾會以為所謂大眾都反野草莓該是你吐血太多所產生的幻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