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 星期三

[轉貼] 憲法:無可迴避的合法性基礎,無可迴避的法律人責任─對法律界共同發聲的呼籲

憲法:無可迴避的合法性基礎,無可迴避的法律人責任
對法律界共同發聲的呼籲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徐偉群
2008/11/11

馬總統今天在媒體上回應學運時再度聲明,「問題不在報備,而在暴力」。自十一月三日以來,總統與行政院長面對抗議國家踐踏人權、侵犯言論自由的聲浪,除了悶不作聲,就是反覆重申「保障合法,嚴懲非法」、「嚴懲暴力,制裁非法」。對於人們訴求的「憲法」,直到今天都一字不提。很顯然,這個政府正藉著它的媒體優勢,經營一項「去憲法化的合法性論述」。透過這個合法性論述,政府把自己劃歸在守法/好人這一邊,把抗爭者劃歸在非法者/壞人那一邊。他們對待圍城者如此,對待學運也是如此(學生只是可以被寬容的非法者)。這個論述只要成功,人們就會忘卻政府這幾天曾經做過的事,政府就能夠鞏固其足夠的社會基礎,消解反對聲音,從而不必為它曾經做過的事情負責,未來更可以明正言順地繼續做下去。

合法性的前提在於憲法的基本價值,憲法對於法律和所有執法行為有拘束力,違憲的國家行為本身就是非法,這些話在現代法治國家裡,原本就是法律常識,學習法律的馬總統不可能不知道,曾為知識份子的劉院長也不太可能不知道。是以,今天這個政府仍然跳過憲法,在國人面前申言「合法/非法」之別,只能說,足證其良知中並無憲法。他們不但良知中並無憲法,也企圖使人民的良知中沒有憲法。他們知道,只有這麼做,他們的政治意志才能順利貫徹,責任才得以迴避。問題是,馬總統和劉院長何以敢於在媒體鏡頭前傲慢且毫無所懼地一再重申這些話?很顯然,他們咬定了這個做法會成功。他們咬定了,媒體可靠,人民可欺。

我們必須承認這是個危機。我們必須承認,主流媒體對今天的執政者而言確實可靠。我們也必須承認,在台灣,今天仍然有許多人對憲法價值缺乏理解,甚至在年輕世代中也有人理解不清(包括我自己教過以及正在教的法律系學生)。這兩個因素加乘起來,馬政府的圖謀確實可能成功。這個圖謀一旦成功,我們所損失的,並不僅僅是少聽到二句道歉,以及必須繼續看著兩個官員做官。我們真正的損失是,政府可以就此毫無愧色的壟斷合法性論述,於是,這幾天裡面,這個政府所做的,非但違憲,甚至連其口中所說的集會遊行法也違背的非法作為全部被合法化,人民已經受到的非法侵害完全得不到救濟,而在未來,這個政府也可以一手決定人民什麼可說,什麼不可說,何時可說,何時不可說,在哪裡可說,哪裡不可說。這一切,將會在缺乏憲法意識的社會群眾支持下,變得更理所當然。我們還可以想見,在當前馬政府的政治意志之下,社會對立與衝突勢必日益加劇。

所以,我一直認為,今天的運動終始是一場關於合法性論述的權力競賽。我們必須和馬政府比賽,看看是以憲法為基礎的合法性論述,還是去憲法化的合法性論述能夠有效印記在人民的心中。現在看起來,我們居於劣勢。我知道,從十一月六日以來,野草莓運動裡的每一篇聲明都沒有忘記我們是為了政府違法違憲的行為而來,也絲毫沒有遺漏憲法和合法性關係的論述。然而,面對政府直接操作「合法性論述」的做法,我們似乎並沒有集中焦點,正面迎擊。眼前呈現的景象是,我們談的修法被政府接受,但是政府仍是合法,是好人,我們以及那些遭到政府非法對待的人民仍是非法,是壞人。這個景象,我認為,不但為這場運動如何繼續下去帶來問題,更重要的是,它可能已經使我們面臨運動失敗的危機。

我在這裡要建議法律界,在這個時候團結起來,在「合法性論述」這個主題上,對馬政府正面迎擊。這是我們的專長,也是我們的使命。因為我們的法律專長,我們對於「合法性」的論述可以特別有力,讓學法律,開口閉口談「守法」的總統避無可避,逃無可逃。因為我們的法律專長,我們最適合起身揭穿政府愚民式「法治」教育的真相。我們不能成天在課堂上教導學生,要在憲法規範下操作「依法行政原則」,教導學生,違反憲法的執行公務行為不屬於「依法令之行為」,卻在這個時刻任令「合法性」的意義被政府扭曲。我們要向我們的學生證明,憲法最高位階效力,不僅僅是課本上的術語,更是活生生用來對抗政府濫權、扭曲法治意義的最佳武器。這個時刻,就是我們一起讓法律知識成為力量的最佳時刻。我要呼籲法律界的各個社團,在這個時候幫我們把彼此串在一起,共同發聲,共同擔起這個歷史使命。

最後,我也要呼籲司法界一起響應。我們相信,我們有許多同樣受過憲法教育洗禮的司法人員正在線上。你們一定也知道,這幾天裡頭的國家諸多暴行已經是赤裸裸的違法行為。在這個司法尊嚴已經因為諸多違反法律專業、違反法律基本原則的檢察和審判作為而自我沈淪的當口,請你們鼓起勇氣,負起司法者守護憲法、守護人權的責任,對國家的非法行為發動偵查,進行訴追,讓過去我們所熟知的「法治」精神真正落實在這塊土地上,不要再讓違憲違法的執政者認為,司法也站在他們這一邊。

3 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I want to borrow a statement made by former Canadian Prime Minister Paul Martin. When the bill for legalizing same sex marriage was passed in the parliamanet, he defended such act by saying, "The 'vote' is about the Charter of Rights...(this is equavalent to constitution.) We're a nation of minorities and in a nation of minorities you don't cherry-pick rights."

Yes, we do not cheery-pick righys!!!! We can not let the government to cherry pick what is consider legal and what is not.
We should say to "You" that his administration has infringed the fundamental rights that we Taiwanese citizens are entitled to.

Go Taiwanese go!!!

Unknown 提到...

純潔的草莓

不知道的幸福 提到...

集遊法真的違憲了嗎?
釋憲文445號 明明就記載了 部份違憲..
但就你們的論點...你們所列出來的問題
並不是釋憲文445號所記載的違憲部份.
而且..他也說明了你們所說的訴求都是不違背憲法第11條 第14條和第23條


你們還是強調自己的自由權...你們的訴求考慮到他人的自由權了嗎?
當你們集結在馬路上抗議時...其他人的自由權在哪?
比例原則 他人自由難道用比例原則就可以侵犯嗎?